5岁女孩吃香蕉噎死 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


如果是病急乱投医,或许还可以理解。如果过了情绪的激动期,仍然主张送香蕉者赔偿,那真的是别有用心。对于这样的人,最好的办法就是交给法律,让法律来审判。作为送香蕉的人,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或者直接诉诸媒体,让所有人看看这等父母的嘴脸。

当然,说这一切,是建立在小孩是个正常人,知道吃东西应当慢嚼细咽的基础之上。若小孩不到两岁,说送香蕉的人有过错,也并无不当。基于其过错主张赔偿,法律也是会支持的。


谢邀!

大约从零几年开始,我就觉得换了人间。

我觉得换了人间的标志事件是:

网路中,湖北那个在宾馆自杀的人,宾馆居然要出钱『赔偿』。而在过去,按照民间习俗,死者家属是要洗楼的,是要对宾馆主人表示歉意的;

现实中,在水库里,在江河湖泊中,在山塘里溺死的,只要闹,不是政府『赔偿』,就是其他部门或者其他人赔偿。这在以前,也是没有过的现象,也是不可思议的。

为什么会这样?

这可能与执政理念有关:为了平安、为了河蟹,不惜花钱买平安!

花钱买平安,表面上看起来确实河蟹,但是河蟹的背后是没有原则!

更可怕的是,这种无原则的『河蟹原则』教刁了很多老百姓。

于是乎,人们得出一个结论:会闹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得,小闹小得,大闹大得。

于是乎,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回到问题上来,我不知道这父母是否受此风气影响。

一、从诉讼标的看,并结合案情看,这父母『胃口』有点大。其价值取向有异于一般人;

二、作为失去年幼爱女,有索赔想法也不能说不正常。价值取向的多样化似乎应该肯定!

三、因为信息不全面,我觉得这父母没有走上访、闹事途径,而走司法路径,是值得鼓励和表扬的。不管想法诉求合理不合理,交与法律处理就是正值得肯定!

四、我觉得判决很合理合法合情。

五、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原则,不要一味讲政治、讲河蟹!凡是不合原则的事情,绝不含糊!


法院:送蕉者和分蕉者无罪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婷婷吃香蕉而窒息死亡,属于偶发因素。苏老太与老覃两人均没有追求或者放任噎食致死结果的发生,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存在过错或者不当。

吴健南还表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小孩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

昨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赠予和分享本身均不存在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正面例子,应该让大家都知道!


以下:关于本案的看法

1本案交由法律判决,交易成本较低,分配合理。

以下:关于按闹分配的看法

1公平永远是相对的,没有一种分配方式是绝对公平,因为资源永远是稀缺的。
2按闹分配是建立在双方交易成本相差较大的前提条件下,交易成本高的那方追求损失最小做出妥协的结果。
3按闹分配看似不公平,事实上也达到了一个总损失最小的平衡点。

举个例子:
分配一个资源,总价值100,假设事实上应当由A得50,B得50。
(1)如果没有交易成本,那么最终结果是AB各得50
(2)如果在AB同时竞争的情况下:A的交易成本很低(只要花费20就可以得到50),而B较高(需要花费60才能得到这个50),那么这个时候,为了总损失最小,AB将会作出妥协,由A花费30得到75,B的交易成本就会下降(由于减少了A的竞争),可能只需要花15就可以得到30。这样,社会总效益最大(+50),为了分配这个100的资源所消耗的社会总损失最小(-50)。如果AB不做出妥协,那么,所需要消耗的社会总损失为80,甚至B入不敷出。

(3)再引入第三方仲裁人C,AB诉诸C,这里C消耗资源20,A消耗资源15,B消耗资源30(B的时间成本比较高)A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假设最后判定的是50,A就会继续上诉,继续由A消耗资源15,C消耗资源20,B消耗资源30(假定二审终审,此时消耗社会总资源120)。所以作为理性的B,在第一次诉讼的时候就会选择调解,以降低自己的资源消耗,调解C消耗资源20,A消耗资源15,B消耗资源20.最终可能也会达到A分配75;B分配25的结果。最终总消耗反而比双方达成妥协更高。事实上,C消耗的社会资源远大于20。

理性的分析有时候会和感性的想法冲突,但是思考是人最重要的品质。

按闹分配不公平,但是总损失最小,不是么。


这个问题并不成立。这种事件并没有频繁发生,否则也不会上新闻了。

再说了,出现这种意外死者家属有时会有「告了再说」的想法,合情合理合法,交给法院来主持公道,没毛病。


我知道,很多人又要批判「按闹分配」,我想说,这是司法问题。这种事,这个家长怎么起诉是他的自由,但怎么判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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