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女孩喫香蕉噎死 父母狀告贈蕉者索賠73萬


如果是病急亂投醫,或許還可以理解。如果過了情緒的激動期,仍然主張送香蕉者賠償,那真的是別有用心。對於這樣的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交給法律,讓法律來審判。作為送香蕉的人,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冷處理,或者直接訴諸媒體,讓所有人看看這等父母的嘴臉。

當然,說這一切,是建立在小孩是個正常人,知道喫東西應當慢嚼細咽的基礎之上。若小孩不到兩歲,說送香蕉的人有過錯,也並無不當。基於其過錯主張賠償,法律也是會支持的。


謝邀!

大約從零幾年開始,我就覺得換了人間。

我覺得換了人間的標誌事件是:

網路中,湖北那個在賓館自殺的人,賓館居然要出錢『賠償』。而在過去,按照民間習俗,死者家屬是要洗樓的,是要對賓館主人表示歉意的;

現實中,在水庫裏,在江河湖泊中,在山塘裏溺死的,只要鬧,不是政府『賠償』,就是其他部門或者其他人賠償。這在以前,也是沒有過的現象,也是不可思議的。

為什麼會這樣?

這可能與執政理念有關:為了平安、為了河蟹,不惜花錢買平安!

花錢買平安,表面上看起來確實河蟹,但是河蟹的背後是沒有原則!

更可怕的是,這種無原則的『河蟹原則』教刁了很多老百姓。

於是乎,人們得出一個結論:會鬧的孩子有奶喫!不鬧不得,小鬧小得,大鬧大得。

於是乎,世風日下,人心不古!

回到問題上來,我不知道這父母是否受此風氣影響。

一、從訴訟標的看,並結合案情看,這父母『胃口』有點大。其價值取向有異於一般人;

二、作為失去年幼愛女,有索賠想法也不能說不正常。價值取向的多樣化似乎應該肯定!

三、因為信息不全面,我覺得這父母沒有走上訪、鬧事途徑,而走司法路徑,是值得鼓勵和表揚的。不管想法訴求合理不合理,交與法律處理就是正值得肯定!

四、我覺得判決很合理合法合情。

五、希望政府及有關部門堅持原則,不要一味講政治、講河蟹!凡是不合原則的事情,絕不含糊!


法院:送蕉者和分蕉者無罪不能限制無明顯隱患的食物分享

該案審判長、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長吳健南表示,婷婷喫香蕉而窒息死亡,屬於偶發因素。蘇老太與老覃兩人均沒有追求或者放任噎食致死結果的發生,在法律和道德上均不存在過錯或者不當。

吳健南還表示,法律應當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小孩間無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不能定性為過錯或者過失。

昨日,該案在佛山中院終審宣判,法院認定贈予和分享本身均不存在過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正面例子,應該讓大家都知道!


以下:關於本案的看法

1本案交由法律判決,交易成本較低,分配合理。

以下:關於按鬧分配的看法

1公平永遠是相對的,沒有一種分配方式是絕對公平,因為資源永遠是稀缺的。
2按鬧分配是建立在雙方交易成本相差較大的前提條件下,交易成本高的那方追求損失最小做出妥協的結果。
3按鬧分配看似不公平,事實上也達到了一個總損失最小的平衡點。

舉個例子:
分配一個資源,總價值100,假設事實上應當由A得50,B得50。
(1)如果沒有交易成本,那麼最終結果是AB各得50
(2)如果在AB同時競爭的情況下:A的交易成本很低(只要花費20就可以得到50),而B較高(需要花費60才能得到這個50),那麼這個時候,為了總損失最小,AB將會作出妥協,由A花費30得到75,B的交易成本就會下降(由於減少了A的競爭),可能只需要花15就可以得到30。這樣,社會總效益最大(+50),為了分配這個100的資源所消耗的社會總損失最小(-50)。如果AB不做出妥協,那麼,所需要消耗的社會總損失為80,甚至B入不敷出。

(3)再引入第三方仲裁人C,AB訴諸C,這裡C消耗資源20,A消耗資源15,B消耗資源30(B的時間成本比較高)A為了獲得更多的資源,假設最後判定的是50,A就會繼續上訴,繼續由A消耗資源15,C消耗資源20,B消耗資源30(假定二審終審,此時消耗社會總資源120)。所以作為理性的B,在第一次訴訟的時候就會選擇調解,以降低自己的資源消耗,調解C消耗資源20,A消耗資源15,B消耗資源20.最終可能也會達到A分配75;B分配25的結果。最終總消耗反而比雙方達成妥協更高。事實上,C消耗的社會資源遠大於20。

理性的分析有時候會和感性的想法衝突,但是思考是人最重要的品質。

按鬧分配不公平,但是總損失最小,不是麼。


這個問題並不成立。這種事件並沒有頻繁發生,否則也不會上新聞了。

再說了,出現這種意外死者家屬有時會有「告了再說」的想法,合情合理合法,交給法院來主持公道,沒毛病。


我知道,很多人又要批判「按鬧分配」,我想說,這是司法問題。這種事,這個家長怎麼起訴是他的自由,但怎麼判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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