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警察叔叔认定防卫过当时,超过三刀一定就是防卫过当,无论什么理由,什么情节。那么是不是说,三刀之内就可能或者概率认为是正当防卫?多大概率?

如果歹徒行凶,受害人一刀扎歹徒心口死了,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请问是什么地方的警察这么认为的?你一定是碰上了假的警察,或者预设了一个假的前提。

警察好累,天外来锅。

好吧,先自学完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然后再回想一下,除了强调正在进行不法侵害、针对本人必要限度外,没有关于防卫行为次数的限制。所以只要是正当防卫,第一下和第N下没有本质区别。

现实中,认定正当防卫是一个复杂的工作,甚至在实务中都有相当多的争议,比如互殴案件里,就不能简单认定先动手的一方实施了不法侵害,后动手的一方就可以「正当」防卫;或者你觉得对方试图加害你你就先下手为强,这又是假想防卫等等。最难掌握的就是这个必要限度,大体意思也就是你防卫所造成的伤害不能超过对方对你的伤害,至少是要对等,这个判断只能是综合各方因素定夺。


乍一看无稽之谈,但也得看情况。首先描述下大致定义,防卫过当是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的行为,该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上损害的,因其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构成犯罪。

你看啊,区分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标准在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程度,临界点在于防卫人对侵害人的伤害是否远远超过了侵害人正在实施的犯罪。比如呢,对正在行凶杀人的,受害人反杀了行凶人,二者等量,正当防卫。如果小偷正在伸手盗窃,被害人反手把小偷制服,正当防卫。如果被害人闪电般抓住小偷的手咔嚓掰骨折了,防卫过当。倘若被害人手起刀落砍下了小偷洁白而纤细的一双玉手,对不起,这连防卫过当都不算了,这叫故意伤害罪。假使被害人一刀捅向小偷大动脉,导致其当场血流不止身亡,不好意思,故意杀人罪,慢走不送。

再回到题主的问题,是否存在超过几刀就防卫过当呢?这得看不法侵害人当时是否有能力且有条件继续行凶且有继续行凶的主观故意。咱们重回行凶开始的那一刻。不法侵害人正在行凶中,被害人咔嚓反击一刀,正中要害部位,不法侵害人此时客观上已无行凶能力且有生命危险,此时被害人如果菩萨心肠送其就医,正当防卫妥妥的,而且日行一善胜造七级浮屠。如果此时被害人不顾不发侵害人要被正当防卫搞死的现实仰天大笑扬长而去,亲爱的,您如风的背影知道以后漫长的调查取证证明清白操作难度有多大么?此时建议120同时110,越及时越好。如果被害人此时又咔嚓咔嚓对著可怜的不法侵害人捅了两刀,不好意思,这后两刀叫故意杀人。为啥?不法侵害人没法工作了呀,犯罪行为已停止了呀,故而正当防卫在第一刀就结束了呀。如果不法侵害人有神之护体被捅了一下后出于敬业精神爬起来继续行凶,那么,他要是一直行凶,被害人可以一直捅他,直到他结束行凶为止,这都是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人被反捅一刀后虽然有能力行凶但痛定思痛幡然醒悟主动放弃了行凶,这个叫做犯罪中止。此时被害人要是不依不饶继续捅人,不好意思,构成犯罪啦,具体罪名得看具体情节和犯罪结果。

我废话了那么多,题主应该明白了吧。不明白我也言尽于此啦……

这个问题…

之前跟同学聊于欢案的时候我给她发了自己的笔记,直接复制过来好了…

看完下面的图你就明白了,有疑问在评论里提出来就好(′▽`)


我觉得吧,这个是实务中的一种处理方法。one of ways to……所以方法很多,而且对不同情况用不同方法不能一概而论。法条什么的就不发了了,别人发了


没有一概而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写个毕业论文的东西,几句话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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