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說法,警察叔叔認定防衛過當時,超過三刀一定就是防衛過當,無論什麼理由,什麼情節。那麼是不是說,三刀之內就可能或者概率認為是正當防衛?多大概率?

如果歹徒行兇,受害人一刀扎歹徒心口死了,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請問是什麼地方的警察這麼認為的?你一定是碰上了假的警察,或者預設了一個假的前提。

警察好累,天外來鍋。

好吧,先自學完正當防衛的概念特徵,然後再回想一下,除了強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針對本人必要限度外,沒有關於防衛行為次數的限制。所以只要是正當防衛,第一下和第N下沒有本質區別。

現實中,認定正當防衛是一個複雜的工作,甚至在實務中都有相當多的爭議,比如互毆案件裏,就不能簡單認定先動手的一方實施了不法侵害,後動手的一方就可以「正當」防衛;或者你覺得對方試圖加害你你就先下手為強,這又是假想防衛等等。最難掌握的就是這個必要限度,大體意思也就是你防衛所造成的傷害不能超過對方對你的傷害,至少是要對等,這個判斷只能是綜合各方因素定奪。


乍一看無稽之談,但也得看情況。首先描述下大致定義,防衛過當是對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進行制止的行為,該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上損害的,因其沒有法益侵害性,不構成犯罪。

你看啊,區分防衛過當和正當防衛的標準在於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害的程度,臨界點在於防衛人對侵害人的傷害是否遠遠超過了侵害人正在實施的犯罪。比如呢,對正在行兇殺人的,受害人反殺了行兇人,二者等量,正當防衛。如果小偷正在伸手盜竊,被害人反手把小偷制服,正當防衛。如果被害人閃電般抓住小偷的手咔嚓掰骨折了,防衛過當。倘若被害人手起刀落砍下了小偷潔白而纖細的一雙玉手,對不起,這連防衛過當都不算了,這叫故意傷害罪。假使被害人一刀捅向小偷大動脈,導致其當場血流不止身亡,不好意思,故意殺人罪,慢走不送。

再回到題主的問題,是否存在超過幾刀就防衛過當呢?這得看不法侵害人當時是否有能力且有條件繼續行兇且有繼續行兇的主觀故意。咱們重回行兇開始的那一刻。不法侵害人正在行兇中,被害人咔嚓反擊一刀,正中要害部位,不法侵害人此時客觀上已無行兇能力且有生命危險,此時被害人如果菩薩心腸送其就醫,正當防衛妥妥的,而且日行一善勝造七級浮屠。如果此時被害人不顧不發侵害人要被正當防衛搞死的現實仰天大笑揚長而去,親愛的,您如風的背影知道以後漫長的調查取證證明清白操作難度有多大麼?此時建議120同時110,越及時越好。如果被害人此時又咔嚓咔嚓對著可憐的不法侵害人捅了兩刀,不好意思,這後兩刀叫故意殺人。為啥?不法侵害人沒法工作了呀,犯罪行為已停止了呀,故而正當防衛在第一刀就結束了呀。如果不法侵害人有神之護體被捅了一下後出於敬業精神爬起來繼續行兇,那麼,他要是一直行兇,被害人可以一直捅他,直到他結束行兇為止,這都是正當防衛。如果不法侵害人被反捅一刀後雖然有能力行兇但痛定思痛幡然醒悟主動放棄了行兇,這個叫做犯罪中止。此時被害人要是不依不饒繼續捅人,不好意思,構成犯罪啦,具體罪名得看具體情節和犯罪結果。

我廢話了那麼多,題主應該明白了吧。不明白我也言盡於此啦……

這個問題…

之前跟同學聊於歡案的時候我給她發了自己的筆記,直接複製過來好了…

看完下面的圖你就明白了,有疑問在評論裏提出來就好(′▽`)


我覺得吧,這個是實務中的一種處理方法。one of ways to……所以方法很多,而且對不同情況用不同方法不能一概而論。法條什麼的就不發了了,別人發了


沒有一概而論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寫個畢業論文的東西,幾句話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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