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罪犯怙恶不悛厚颜无耻,保护罪犯隐私等于助长犯罪。


上世纪末有一起杨玉霞泼硫酸毁容案,当时我记得在电视上讨论了很久

几年前著名公知薛蛮子嫖娼被抓上过央视

山东招远邪教杀人案罪犯好像也上过央视

一般能上电视的要么是威胁到统治的,要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的


刑法具有谦抑性


我反对这种羞辱意义刑罚。

如果犯人已经无可救药,应当死刑。

既然没有死刑,就可以认为此人仍然可以改过自新。增加那种阻碍改过自新的刑罚没有意义。


不是这样的,这个问题犯罪学家们已经有了基本共识,那就是废除死刑和羞辱刑为主流,刑罚的目的其一在于保卫社会,其二在于惩罚犯罪,其三在于让犯罪人诚实地面对自己的罪行,并加以改造,称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的「良人」。

显而易见,羞辱刑并不能解决罪犯改造的问题,而且这不是隐私,是人的尊严的问题。在刑罚体制下,罪犯是弱势人群,刑罚只能必要,只能采取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用那句最典型的说法,当裁决者对你施以如此之行为时,你感到不公正,那么刑罚的威慑力不仅没有增强,其改造教养的功能也随之减弱。

另外我需要回答一下,电视广告的类似做法我国很多基层法院正在适用,比如将被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群的姓名和其他基本信息在人流密集地方的大屏幕上滚动播放,或者通过和当地移动通讯运营商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的行为制作成专属彩铃,让每个打去电话的人都听到……这些做法适当地利用了社会舆论评价对人的约束和限制作用,有些可能也并不很妥当,但和游街示众这种显然不是一回事的。


第一现在严禁公审公判 电视可以报道但是游街示众不可以 这是国家刚规定的 犯罪分子也是人 也有人权 第二 刑罚的目的在于教化 监管场所就是教化的场所 现在很多犯罪分子在监管场所里都教化不了 游街示众更没法教化他们了 (知耻而后勇不存在的)很可能激起犯罪分子心理扭曲 从而加重犯罪行为


这些惩罚有什么用呢,不应该是基于不诚信的话就从诚信角度完全压制他,不允许从事某些职业,不允许贷款,不允许(限制)省级出行,不允许持有超额资产,个人医疗受影响,子女某些福利政策受影响,定期到派出所等等。

让它的生活成本急剧提高到无法正常~


不可以,因为刑罚要以人为目的而不是工具,这个是现代社会伦理学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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