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罪犯怙惡不悛厚顏無恥,保護罪犯隱私等於助長犯罪。


上世紀末有一起楊玉霞潑硫酸毀容案,當時我記得在電視上討論了很久

幾年前著名公知薛蠻子嫖娼被抓上過央視

山東招遠邪教殺人案罪犯好像也上過央視

一般能上電視的要麼是威脅到統治的,要麼是嚴重危害社會的


刑法具有謙抑性


我反對這種羞辱意義刑罰。

如果犯人已經無可救藥,應當死刑。

既然沒有死刑,就可以認為此人仍然可以改過自新。增加那種阻礙改過自新的刑罰沒有意義。


不是這樣的,這個問題犯罪學家們已經有了基本共識,那就是廢除死刑和羞辱刑為主流,刑罰的目的其一在於保衛社會,其二在於懲罰犯罪,其三在於讓犯罪人誠實地面對自己的罪行,並加以改造,稱為能夠重新融入社會的「良人」。

顯而易見,羞辱刑並不能解決罪犯改造的問題,而且這不是隱私,是人的尊嚴的問題。在刑罰體制下,罪犯是弱勢人羣,刑罰只能必要,只能採取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方式。用那句最典型的說法,當裁決者對你施以如此之行為時,你感到不公正,那麼刑罰的威懾力不僅沒有增強,其改造教養的功能也隨之減弱。

另外我需要回答一下,電視廣告的類似做法我國很多基層法院正在適用,比如將被納入社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羣的姓名和其他基本信息在人流密集地方的大屏幕上滾動播放,或者通過和當地移動通訊運營商合作將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裁判的行為製作成專屬彩鈴,讓每個打去電話的人都聽到……這些做法適當地利用了社會輿論評價對人的約束和限制作用,有些可能也並不很妥當,但和遊街示眾這種顯然不是一回事的。


第一現在嚴禁公審公判 電視可以報道但是遊街示眾不可以 這是國家剛規定的 犯罪分子也是人 也有人權 第二 刑罰的目的在於教化 監管場所就是教化的場所 現在很多犯罪分子在監管場所裏都教化不了 遊街示眾更沒法教化他們了 (知恥而後勇不存在的)很可能激起犯罪分子心理扭曲 從而加重犯罪行為


這些懲罰有什麼用呢,不應該是基於不誠信的話就從誠信角度完全壓制他,不允許從事某些職業,不允許貸款,不允許(限制)省級出行,不允許持有超額資產,個人醫療受影響,子女某些福利政策受影響,定期到派出所等等。

讓它的生活成本急劇提高到無法正常~


不可以,因為刑罰要以人為目的而不是工具,這個是現代社會倫理學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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