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不规定一命偿一命?
杀人为啥不判死刑
如果像你们说的,那有为什么会存在死刑呢?不谈那些特殊情况,就说坏人杀好人的情况
法律制裁不是为了仇恨,而是为了维持社会稳定。
以命偿命,实际上就是复仇,人类最古老的行为之一。
复仇的出现要比刑罚早得多,随著国家的出现,复仇由习惯上升为「刑」。
古时固然有以命偿命,《汉谟拉比法典》中还出现过同害刑——甲伤乙左眼,都不能换右眼替左眼受刑。丙杀丁子,丙子要被杀死。看似很公平,类似于即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中国民间也有「抵命」的说法。外国人所著《中华帝国的法律》中曾分析,清朝道光六年刑部说帖所引的嘉庆六年条例中有一个关键性词语即「抵命」。
但在《唐律》贼盗、斗讼篇却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是指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或者预谋杀人未遂行为;
2、"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不难看出,文明是分水岭。一个赞许复仇的国度或时代,表明法律在运行中有许多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是,国家不能组织起有效的惩罚机制。
法律不能服众。
我只想说随著文明的进步,现实变得复杂。
打个比方,今早和同事聊天,他打算给家里换个路由器。十几年前,买就是了,市场上就那么几款,无需过多考虑。而现在,商品琳琅满目,必须花更多时间考虑是非得失。
学法的人会接触许多闻之啼笑皆非的案例。
不妨换位思考下,今天其人作为受害方,深感不公。而明日作为加害方,又令人憎恨。和平年代,权利受尊重,宁可放过不可错杀。
怎么惩恶扬善,是法律的事情。而法律是人定的,必然要受到合理限制。
真相是,你可能永远不知道真相,你所知道的都是你以为的。
所以法律和证据是好搭档。
然后,尽人事,听天命。
国家更注重罪犯出狱后能为国家做的贡献,至于罪犯杀了人只能说死者已经死去,要先前看
一命还一命
这是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首先社会的发展就决定这个不可能的,因为如果允许同态复仇,那么这个社会估计人人自危吧。
说回法律,法律上的刑罚,之所以不能这样一刀切,很大的原因在于法律每次都是不同的。说个极端的例子,特殊防卫(对正在行凶,强奸,杀人等严重罪刑的防卫,即使致死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死人,那么如果要一命还一命,那么是不符合社会公德的,也是完全不允许的。
同态复仇被认为是原始、落后。
我推你一下,你心脏病发作死了咋办?两个人开枪打你,你死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算谁的?你抢劫我,我反手一下,把你打死了咋办?再说,法的价值上,逝者已逝,让活著的用一生忏悔,还是直接匕了,哪个更具有教育警示作用,这还真的是个问题,
社会不是要人类结仇,一命尝一命何时结束孽缘。
打个比方
如果一个品行端正,为人善良,各方面十分优秀的人才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杀死了一个罪恶多端,十恶不赦的人渣,你觉得应该一命抵一命吗?
以下都是我主观臆测
比如说张三通过杀死一个正在实施强奸,杀人等确定的恶性暴力案件的嫌疑人,而救了别人,他是否要偿命。
那被见义勇为的人救了的,是不是应该自杀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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