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不規定一命償一命?
殺人為啥不判死刑
如果像你們說的,那有為什麼會存在死刑呢?不談那些特殊情況,就說壞人殺好人的情況
法律制裁不是為了仇恨,而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
以命償命,實際上就是復仇,人類最古老的行為之一。
復仇的出現要比刑罰早得多,隨著國家的出現,復仇由習慣上升為「刑」。
古時固然有以命償命,《漢謨拉比法典》中還出現過同害刑——甲傷乙左眼,都不能換右眼替左眼受刑。丙殺丁子,丙子要被殺死。看似很公平,類似於即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中國民間也有「抵命」的說法。外國人所著《中華帝國的法律》中曾分析,清朝道光六年刑部說帖所引的嘉慶六年條例中有一個關鍵性詞語即「抵命」。
但在《唐律》賊盜、鬥訟篇卻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謀殺"、"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1、"謀殺"是指事前有預謀的殺人行為,或者預謀殺人未遂行為;
2、"故殺"是指事先雖然沒有預謀,但是情急殺人時已經有殺人的意念;
3、"鬥殺"指的是在鬥毆中過於激憤而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是指由於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是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於過失殺人;
6、"戲殺"是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不難看出,文明是分水嶺。一個讚許復仇的國度或時代,表明法律在運行中有許多的問題,最基本的問題是,國家不能組織起有效的懲罰機制。
法律不能服眾。
我只想說隨著文明的進步,現實變得複雜。
打個比方,今早和同事聊天,他打算給家裡換個路由器。十幾年前,買就是了,市場上就那麼幾款,無需過多考慮。而現在,商品琳琅滿目,必須花更多時間考慮是非得失。
學法的人會接觸許多聞之啼笑皆非的案例。
不妨換位思考下,今天其人作為受害方,深感不公。而明日作為加害方,又令人憎恨。和平年代,權利受尊重,寧可放過不可錯殺。
怎麼懲惡揚善,是法律的事情。而法律是人定的,必然要受到合理限制。
真相是,你可能永遠不知道真相,你所知道的都是你以為的。
所以法律和證據是好搭檔。
然後,盡人事,聽天命。
國家更注重罪犯出獄後能為國家做的貢獻,至於罪犯殺了人只能說死者已經死去,要先前看
一命還一命
這是原始社會的同態復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首先社會的發展就決定這個不可能的,因為如果允許同態復仇,那麼這個社會估計人人自危吧。
說回法律,法律上的刑罰,之所以不能這樣一刀切,很大的原因在於法律每次都是不同的。說個極端的例子,特殊防衛(對正在行兇,強姦,殺人等嚴重罪刑的防衛,即使致死也不負刑事責任)如果死人,那麼如果要一命還一命,那麼是不符合社會公德的,也是完全不允許的。
同態復仇被認為是原始、落後。
我推你一下,你心臟病發作死了咋辦?兩個人開槍打你,你死了,身上只有一個槍眼算誰的?你搶劫我,我反手一下,把你打死了咋辦?再說,法的價值上,逝者已逝,讓活著的用一生懺悔,還是直接匕了,哪個更具有教育警示作用,這還真的是個問題,
社會不是要人類結仇,一命嘗一命何時結束孽緣。
打個比方
如果一個品行端正,為人善良,各方面十分優秀的人才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殺死了一個罪惡多端,十惡不赦的人渣,你覺得應該一命抵一命嗎?
以下都是我主觀臆測
比如說張三通過殺死一個正在實施強姦,殺人等確定的惡性暴力案件的嫌疑人,而救了別人,他是否要償命。
那被見義勇為的人救了的,是不是應該自殺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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