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属于个例,比如黑客,法律规则不会为他改变,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可以网开一面,比如招安。
2、如果犯罪属于普例,比如翻墙,那法律规则至少不敢宣布它是犯罪,这需要权衡两种情况下哪种带来的利益更大,哪种的损害更大。
3、但是2也有底线,包括政治问题,基本伦理等。比如拿人体作实验的基因编辑。
4、如果确实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法律会观望,因为它是滞后的,要对此作出反应比较慢。而且促进社会进步往往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它的负面影响也需要时间来确认。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改革开放。我们现在觉得很普遍常见的经营,在几十年前是投机倒把罪,而现在却是政府支持鼓励甚至恨不得逼你去做。
你这个命题就显得很怪异,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促进社会进步的因素很多,其中确实不乏一些阴暗的东西。比如疾病,你能说疾病是好的吗?就是因为人类要克服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医疗水平才越来越发达。但这并不等于人们就愿意得病,愿意用这种方式促进社会进步。
同样的,犯罪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促使人们研究刑侦手段,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预防犯罪,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人道主义执行死刑等等,也算是促进了社会进步。但者不等于我们就要宽宥罪犯,不惩罚他们。
相反,社会越进步,对罪犯的惩罚就应该更加严密合理,更加能震慑罪犯!!!
犯罪是什么?
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禁止并且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就已经和促进社会进步相违背了,所以各人感觉这个命题不成立...
你说的这叫社会革命……
犯罪是什么,法律又是什么?如果把犯罪限制在实定的法律范畴之内,那么这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凡是可以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都会受到刑法的惩戒。然而,法律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相对确定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外观和内核上的安定,而不是朝令夕改,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国家威权的扩张。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要保持的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节奏可能是矛盾的,社会的发展可不那么稳健,它可能会突进,在某一个节点上显示出激进的特征。举例来说,根植于农耕时代的民法,大概只会演化出一物一权的理论,而一辆共享单车上却可以设定无数个租赁权;以前的诈骗大多数只能一对一实施诈术,施诈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而电信诈骗却可以骗不特定的N个人。在这一背景之下,就很容易出现「法律落后于社会」的现象,那么以业已固化的法律去评价那些「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就可能是个问题。特别是在那些社会激烈变动的节点上发生的尚不能预估结果的行为——现行的法律可能依然会给出违法的评价,但是社会已经足够容忍,甚至在默许它的存在或发展了。例如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投机倒把」行为,那本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冰封瓦解的前一刻所犯下的犯行,实定法仍旧会发挥作用,但是惩戒这一犯罪所希望的社会功能就没有立法者所预设的那么有意义了。
所以在现代的刑法理念当中,社会相当性、刑事政策等非教义学意义上的考量,仍旧可以作为出罪的理由,在刑法的形式判断之上,还会有实质判断,以此来限制刑法的发动,尽可能考虑个案当中可能出现的这些现象,从而让刑罚的适用变得更加理性。
法律是统治工具,惩戒犯罪是为了统治,又不是为了社会进步,所以就算某行为看似无害,甚至可能促进社会进步,该惩戒还是惩戒
问题冲突,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被法律惩罚,如果存在其他结果则不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法律允许其他结果则这个法律不能被称之为法律。
我想,题主的意思应该是说,如果当前的某个犯罪行为具有积极性(比如大幅促进了医学发展),法律是否会考虑修改?这种例子很多,当然是可行的,法律也会根据社会的进步而修改。
犯罪之所以被称之为犯罪,恰是因为其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细化的说,是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所谓的犯罪促进社会进步,应该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促使法律制度进行自我完善。
再退一步说,如果题主理解的仅仅是为了,打个比方,防止溜门撬锁这一盗窃行为发明了电子锁,那并不是进步,电子科技明明可以用在更好的地方,却被用来挡住这种低等行为,就算带来了便捷,那也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社会进步是各个方面的共同进步,矛盾与冲突只是过程,并不是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