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属于个例,比如黑客,法律规则不会为他改变,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可以网开一面,比如招安。

2、如果犯罪属于普例,比如翻墙,那法律规则至少不敢宣布它是犯罪,这需要权衡两种情况下哪种带来的利益更大,哪种的损害更大。

3、但是2也有底线,包括政治问题,基本伦理等。比如拿人体作实验的基因编辑。

4、如果确实能够促进社会进步,法律会观望,因为它是滞后的,要对此作出反应比较慢。而且促进社会进步往往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它的负面影响也需要时间来确认。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改革开放。我们现在觉得很普遍常见的经营,在几十年前是投机倒把罪,而现在却是政府支持鼓励甚至恨不得逼你去做。


你这个命题就显得很怪异,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促进社会进步的因素很多,其中确实不乏一些阴暗的东西。比如疾病,你能说疾病是好的吗?就是因为人类要克服各种各样的疾病,所以医疗水平才越来越发达。但这并不等于人们就愿意得病,愿意用这种方式促进社会进步。

同样的,犯罪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促使人们研究刑侦手段,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预防犯罪,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人道主义执行死刑等等,也算是促进了社会进步。但者不等于我们就要宽宥罪犯,不惩罚他们。

相反,社会越进步,对罪犯的惩罚就应该更加严密合理,更加能震慑罪犯!!!


犯罪是什么?

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禁止并且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就已经和促进社会进步相违背了,所以各人感觉这个命题不成立...


你说的这叫社会革命……


犯罪是什么,法律又是什么?如果把犯罪限制在实定的法律范畴之内,那么这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凡是可以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都会受到刑法的惩戒。然而,法律需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相对确定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外观和内核上的安定,而不是朝令夕改,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防止国家威权的扩张。

那么问题来了,法律要保持的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节奏可能是矛盾的,社会的发展可不那么稳健,它可能会突进,在某一个节点上显示出激进的特征。举例来说,根植于农耕时代的民法,大概只会演化出一物一权的理论,而一辆共享单车上却可以设定无数个租赁权;以前的诈骗大多数只能一对一实施诈术,施诈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而电信诈骗却可以骗不特定的N个人。在这一背景之下,就很容易出现「法律落后于社会」的现象,那么以业已固化的法律去评价那些「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就可能是个问题。特别是在那些社会激烈变动的节点上发生的尚不能预估结果的行为——现行的法律可能依然会给出违法的评价,但是社会已经足够容忍,甚至在默许它的存在或发展了。例如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投机倒把」行为,那本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冰封瓦解的前一刻所犯下的犯行,实定法仍旧会发挥作用,但是惩戒这一犯罪所希望的社会功能就没有立法者所预设的那么有意义了。

所以在现代的刑法理念当中,社会相当性、刑事政策等非教义学意义上的考量,仍旧可以作为出罪的理由,在刑法的形式判断之上,还会有实质判断,以此来限制刑法的发动,尽可能考虑个案当中可能出现的这些现象,从而让刑罚的适用变得更加理性。


法律是统治工具,惩戒犯罪是为了统治,又不是为了社会进步,所以就算某行为看似无害,甚至可能促进社会进步,该惩戒还是惩戒


问题冲突,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就必须被法律惩罚,如果存在其他结果则不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法律允许其他结果则这个法律不能被称之为法律。

我想,题主的意思应该是说,如果当前的某个犯罪行为具有积极性(比如大幅促进了医学发展),法律是否会考虑修改?这种例子很多,当然是可行的,法律也会根据社会的进步而修改。


犯罪之所以被称之为犯罪,恰是因为其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细化的说,是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所谓的犯罪促进社会进步,应该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促使法律制度进行自我完善。

再退一步说,如果题主理解的仅仅是为了,打个比方,防止溜门撬锁这一盗窃行为发明了电子锁,那并不是进步,电子科技明明可以用在更好的地方,却被用来挡住这种低等行为,就算带来了便捷,那也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社会进步是各个方面的共同进步,矛盾与冲突只是过程,并不是目标。


这个问题看似无聊,而且提问者可能对法律并没有很深的理解,但我认为完全可以提炼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讨论。

首先我们会遇到一个问题,什么是「社会进步」?社会进步是有客观标准的吗?是公认的吗?

我能想到的一个切题的例子是安乐死。许多人都认为,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有必要合法化,但另一些人认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他本人同意也不行,因此安乐死不具有进步性。

由此可见,「社会进步」是很难全社会公认的,也很难有客观的标准。

即使全社会都认可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社会进步,并且进行了立法,安乐死是否仍然会侵害一些人的权利呢?假定一位身患绝症,处于弥留之际的患者,已经失去了表达意思的能力,但他自己仍有强烈的意愿想继续活下去,然而他的家属和医生根据他的病情,依照法律规定,对他实施了安乐死,这是否侵犯了他的生命权?以社会进步为由,制定必然牺牲一部分人生命权的法律,是否具有足够的合理性?

以上疑问供题主参考。

回到现实层面,假如一种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构成犯罪,那么按照「法律必须得到遵守」的法治原则,这种行为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不论其是否会促进社会进步。当然,在现实中,许多国家都有「特赦」制度,假如某种犯罪行为确实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比如一个平民暗杀了一个恶贯满盈的贩毒集团首领?)的时候,国家元首有可能通过颁布特赦令,让这个特殊的罪犯免于受到法律制裁。但即使发生了这样的事,也是极其特殊的个例,实际上这个罪犯还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


犯罪和法律在共同的促进社会进步

在集体经过大灾大难后,需要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促进社会生产生活进步。

当集体生产生活稳定到一定程度,贫富差距逐渐加大,需要犯罪来打破现有法律,构建新的秩序。

简而言之就是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朝代更替,制度更换。

所谓时也,命也,就是这个道理,需要法律促进进步的时候要打击犯罪,需要犯罪促进进步的时候要破坏法律。

用哲学观念解释就是,维护法律和制作犯罪某种意义上一种矛盾体,社会在矛盾中前行。

看不懂的可以去深入学习各国史料,尤其是王朝更替和制度更新的时期,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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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下评论,「犯罪也是正义的?」

如果这个犯罪行为能够打破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那么再旧法律体系下是邪恶的,但是在新法律体系下是正义的。

举2个例子

1.我党革命时期,国民政府将我党定义为匪,在公开媒体上宣传为破坏国家统一的群体。

当时大部分普通民众也是这么认为的,但是随著我党的势力逐渐壮大最后推翻反动派,建立了新政权,那么我们的所有斗争过程就具有合法性了。

2.支付宝诞生,在支付宝之前,已经有一些零零散散的电子储值支付的手段和工具,严格来说国家立法对这块视为非法集资,支付宝推出之前,马云很快和政府进行沟通,政府也逐渐意识到支付宝的电子支付虽然有非法集资之嫌,但是能够极大促进社会运转效率,虽然会有其他问题,但是总体权衡利大于弊,决定立法为支付宝放行。现在结果也看到了。

在立法之前,已经有些零零散散类似于违法的行为,但是经过政商沟通后,发现利大于弊,就迅速立法并实施,那么立法之前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的,但是立法之后这些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了。

按中华文化说就是,一切都在那个时,时需要维护法律保持稳定,就不能违法,因为这样阻碍社会发展,时需要突破法律限制就要违法,并重新立法,初进社会发展。

另外,正义与邪恶的定义,与当事人的感受有关,举个例子。

在我党建国之前的老百姓,一开始会认为我党是非正义的

如果他活到建国后就会认为我党是正义的

如果他死在建国前并且处于国民政府统治区下,那么到死他都认为我党是非正义的。

如果站在更宏观的历史来看,人类任何活动都促进了社会进步,因为道理很简单,历史必然进步


会惩罚,因为法律保护的不仅是社会秩序,还有每个人的正当权益。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会惩罚,如果很促进社会进步,或许会从轻。


谢邀,要的。

如果是指犯罪行为,危害行为。那必然会被惩罚的。举个极端的例子吧,电影王牌特工1,反派之所以要屠杀一般人口,漫威里灭霸之所以要打响指都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但这种行为必然侵犯了其他人的法益,属于被刑法所禁止。当然,现实社会中,这么极端的情况不会存在,社会进步也是模糊的概念,因此可以抛开不谈。

如果把你所说的犯罪的概念稍稍扩大一些,视为一个案件。比如赵春华涉枪案,许霆盗窃ATM机案。这两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立法机关修改了立法。对于社会来说他们是有进步意义的。许霆案直接推动人大在盗窃罪这个罪名中取消了死刑,赵春华推动国务院修改了枪支标准。许霆不说他了,他是构成盗窃罪无疑的。为什么赵春华也要受到处罚(缓刑三年),这是为了刑法的稳定性,使得刑法具有预测可能性,维护社会秩序。

注意法律的第一要义是维护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去追求正义。因此即使是一个令社会进步的犯罪,但它动摇了社会秩序,他就必须受到惩罚。


犯罪会促进社会进步这种话,就像苦难使人成长一般矫情。

哪怕犯罪真会促进社会进步、苦难真会使人成长,我想没有一个正常人会主动去犯罪,主动制造苦难。

所以,法律惩罚犯罪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我们不希望犯罪,当然需要有阻止犯罪的东西。


如果科学发现生吃带有某种基因的活人肉可以治愈新冠病毒,而你恰好拥有这种基因,你愿意被生吃吗?


我觉得你的前提假设是错误的。犯罪就是破坏社会的,怎么能进步呢?犯罪都是破坏了当下社会制度,使得社会退步的。


请知友举例指出什么犯罪行为能够促进社会进步 ???

想了一圈从小偷小摸,到金融诈骗,从网路黑客攻击到抢劫、贩毒、杀人。真没发现哪个能促进社会进步。

在我看来,任何犯罪行为都不会起到社会进步的的作用,这些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无非是让社会被迫的不断提高安全等级和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不是促进而是胁迫。

比如,世界30%人口都是杀人犯的话,那70%人口被迫无奈必须学习防卫格斗术和随身配枪。

请注意这里个人主观意识的自愿和被迫前提。前者自愿那是促进,后者非自愿而是在被迫情况下那只能叫做胁迫。

就好比,有一部分人总喜欢说:「正义虽然有可能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这样的话,但是,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所谓的「迟到的正义」本身不就是在犯罪吗?


刚刚看法考,敲诈勒索罪,关于天价索赔的司法实践问题,讲了郭利例子,心情复杂。

看了这个问题,想的当然是陆勇案和天津大妈枪支案。

这个事情就是道德和法治的冲突问题。两人有没有违法,都有的,但是道德是否允许,道德允许。

用正在看的法考刑法罗翔老师的话就是: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当遇到最难题目的时候,不妨放下法律人的傲慢,用一般人的思维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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