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屬於個例,比如黑客,法律規則不會為他改變,但是在執行的時候可以網開一面,比如招安。

2、如果犯罪屬於普例,比如翻牆,那法律規則至少不敢宣佈它是犯罪,這需要權衡兩種情況下哪種帶來的利益更大,哪種的損害更大。

3、但是2也有底線,包括政治問題,基本倫理等。比如拿人體作實驗的基因編輯。

4、如果確實能夠促進社會進步,法律會觀望,因為它是滯後的,要對此作出反應比較慢。而且促進社會進步往往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它的負面影響也需要時間來確認。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改革開放。我們現在覺得很普遍常見的經營,在幾十年前是投機倒把罪,而現在卻是政府支持鼓勵甚至恨不得逼你去做。


你這個命題就顯得很怪異,從某種角度上來說,促進社會進步的因素很多,其中確實不乏一些陰暗的東西。比如疾病,你能說疾病是好的嗎?就是因為人類要克服各種各樣的疾病,所以醫療水平才越來越發達。但這並不等於人們就願意得病,願意用這種方式促進社會進步。

同樣的,犯罪從某種角度上來說,也促使人們研究刑偵手段,研究犯罪心理學,研究預防犯罪,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研究人道主義執行死刑等等,也算是促進了社會進步。但者不等於我們就要寬宥罪犯,不懲罰他們。

相反,社會越進步,對罪犯的懲罰就應該更加嚴密合理,更加能震懾罪犯!!!


犯罪是什麼?

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禁止並且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具有社會危害性這一點就已經和促進社會進步相違背了,所以各人感覺這個命題不成立...


你說的這叫社會革命……


犯罪是什麼,法律又是什麼?如果把犯罪限制在實定的法律範疇之內,那麼這就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凡是可以被評價為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都會受到刑法的懲戒。然而,法律需要有一定的穩定性,在相對確定的一段時間內保持外觀和內核上的安定,而不是朝令夕改,以此來保障公民權利,防止國家威權的擴張。

那麼問題來了,法律要保持的穩定和社會發展的節奏可能是矛盾的,社會的發展可不那麼穩健,它可能會突進,在某一個節點上顯示出激進的特徵。舉例來說,根植於農耕時代的民法,大概只會演化出一物一權的理論,而一輛共享單車上卻可以設定無數個租賃權;以前的詐騙大多數只能一對一實施詐術,施詐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而電信詐騙卻可以騙不特定的N個人。在這一背景之下,就很容易出現「法律落後於社會」的現象,那麼以業已固化的法律去評價那些「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就可能是個問題。特別是在那些社會激烈變動的節點上發生的尚不能預估結果的行為——現行的法律可能依然會給出違法的評價,但是社會已經足夠容忍,甚至在默許它的存在或發展了。例如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的「投機倒把」行為,那本來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冰封瓦解的前一刻所犯下的犯行,實定法仍舊會發揮作用,但是懲戒這一犯罪所希望的社會功能就沒有立法者所預設的那麼有意義了。

所以在現代的刑法理念當中,社會相當性、刑事政策等非教義學意義上的考量,仍舊可以作為出罪的理由,在刑法的形式判斷之上,還會有實質判斷,以此來限制刑法的發動,儘可能考慮個案當中可能出現的這些現象,從而讓刑罰的適用變得更加理性。


法律是統治工具,懲戒犯罪是為了統治,又不是為了社會進步,所以就算某行為看似無害,甚至可能促進社會進步,該懲戒還是懲戒


問題衝突,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個人觸犯了法律就必須被法律懲罰,如果存在其他結果則不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法律允許其他結果則這個法律不能被稱之為法律。

我想,題主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當前的某個犯罪行為具有積極性(比如大幅促進了醫學發展),法律是否會考慮修改?這種例子很多,當然是可行的,法律也會根據社會的進步而修改。


犯罪之所以被稱之為犯罪,恰是因為其阻礙了社會的進步,細化的說,是阻礙了社會的正常發展。

所謂的犯罪促進社會進步,應該指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促使法律制度進行自我完善。

再退一步說,如果題主理解的僅僅是為了,打個比方,防止溜門撬鎖這一盜竊行為發明瞭電子鎖,那並不是進步,電子科技明明可以用在更好的地方,卻被用來擋住這種低等行為,就算帶來了便捷,那也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社會進步是各個方面的共同進步,矛盾與衝突只是過程,並不是目標。


這個問題看似無聊,而且提問者可能對法律並沒有很深的理解,但我認為完全可以提煉出一些有價值的觀點和討論。

首先我們會遇到一個問題,什麼是「社會進步」?社會進步是有客觀標準的嗎?是公認的嗎?

我能想到的一個切題的例子是安樂死。許多人都認為,安樂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產物,有必要合法化,但另一些人認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他本人同意也不行,因此安樂死不具有進步性。

由此可見,「社會進步」是很難全社會公認的,也很難有客觀的標準。

即使全社會都認可安樂死合法化是一種社會進步,並且進行了立法,安樂死是否仍然會侵害一些人的權利呢?假定一位身患絕症,處於彌留之際的患者,已經失去了表達意思的能力,但他自己仍有強烈的意願想繼續活下去,然而他的家屬和醫生根據他的病情,依照法律規定,對他實施了安樂死,這是否侵犯了他的生命權?以社會進步為由,制定必然犧牲一部分人生命權的法律,是否具有足夠的合理性?

以上疑問供題主參考。

回到現實層面,假如一種行為依據現行法律構成犯罪,那麼按照「法律必須得到遵守」的法治原則,這種行為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不論其是否會促進社會進步。當然,在現實中,許多國家都有「特赦」制度,假如某種犯罪行為確實極大地推動了社會進步(比如一個平民暗殺了一個惡貫滿盈的販毒集團首領?)的時候,國家元首有可能通過頒布特赦令,讓這個特殊的罪犯免於受到法律制裁。但即使發生了這樣的事,也是極其特殊的個例,實際上這個罪犯還是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的。


犯罪和法律在共同的促進社會進步

在集體經過大災大難後,需要法律維護社會的穩定秩序,促進社會生產生活進步。

當集體生產生活穩定到一定程度,貧富差距逐漸加大,需要犯罪來打破現有法律,構建新的秩序。

簡而言之就是世界各國歷史上的朝代更替,制度更換。

所謂時也,命也,就是這個道理,需要法律促進進步的時候要打擊犯罪,需要犯罪促進進步的時候要破壞法律。

用哲學觀念解釋就是,維護法律和製作犯罪某種意義上一種矛盾體,社會在矛盾中前行。

看不懂的可以去深入學習各國史料,尤其是王朝更替和制度更新的時期,深入思考。

==============================

回答一下評論,「犯罪也是正義的?」

如果這個犯罪行為能夠打破法律體系,建立新法律體系,那麼再舊法律體系下是邪惡的,但是在新法律體系下是正義的。

舉2個例子

1.我黨革命時期,國民政府將我黨定義為匪,在公開媒體上宣傳為破壞國家統一的羣體。

當時大部分普通民眾也是這麼認為的,但是隨著我黨的勢力逐漸壯大最後推翻反動派,建立了新政權,那麼我們的所有鬥爭過程就具有合法性了。

2.支付寶誕生,在支付寶之前,已經有一些零零散散的電子儲值支付的手段和工具,嚴格來說國家立法對這塊視為非法集資,支付寶推出之前,馬雲很快和政府進行溝通,政府也逐漸意識到支付寶的電子支付雖然有非法集資之嫌,但是能夠極大促進社會運轉效率,雖然會有其他問題,但是總體權衡利大於弊,決定立法為支付寶放行。現在結果也看到了。

在立法之前,已經有些零零散散類似於違法的行為,但是經過政商溝通後,發現利大於弊,就迅速立法並實施,那麼立法之前的行為其實是違法的,但是立法之後這些行為就具有合法性了。

按中華文化說就是,一切都在那個時,時需要維護法律保持穩定,就不能違法,因為這樣阻礙社會發展,時需要突破法律限制就要違法,並重新立法,初進社會發展。

另外,正義與邪惡的定義,與當事人的感受有關,舉個例子。

在我黨建國之前的老百姓,一開始會認為我黨是非正義的

如果他活到建國後就會認為我黨是正義的

如果他死在建國前並且處於國民政府統治區下,那麼到死他都認為我黨是非正義的。

如果站在更宏觀的歷史來看,人類任何活動都促進了社會進步,因為道理很簡單,歷史必然進步


會懲罰,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僅是社會秩序,還有每個人的正當權益。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法律就會懲罰,如果很促進社會進步,或許會從輕。


謝邀,要的。

如果是指犯罪行為,危害行為。那必然會被懲罰的。舉個極端的例子吧,電影王牌特工1,反派之所以要屠殺一般人口,漫威裏滅霸之所以要打響指都是為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但這種行為必然侵犯了其他人的法益,屬於被刑法所禁止。當然,現實社會中,這麼極端的情況不會存在,社會進步也是模糊的概念,因此可以拋開不談。

如果把你所說的犯罪的概念稍稍擴大一些,視為一個案件。比如趙春華涉槍案,許霆盜竊ATM機案。這兩個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立法機關修改了立法。對於社會來說他們是有進步意義的。許霆案直接推動人大在盜竊罪這個罪名中取消了死刑,趙春華推動國務院修改了槍支標準。許霆不說他了,他是構成盜竊罪無疑的。為什麼趙春華也要受到處罰(緩刑三年),這是為了刑法的穩定性,使得刑法具有預測可能性,維護社會秩序。

注意法律的第一要義是維護社會穩定,在此基礎上去追求正義。因此即使是一個令社會進步的犯罪,但它動搖了社會秩序,他就必須受到懲罰。


犯罪會促進社會進步這種話,就像苦難使人成長一般矯情。

哪怕犯罪真會促進社會進步、苦難真會使人成長,我想沒有一個正常人會主動去犯罪,主動製造苦難。

所以,法律懲罰犯罪是沒有問題的。既然我們不希望犯罪,當然需要有阻止犯罪的東西。


如果科學發現生喫帶有某種基因的活人肉可以治癒新冠病毒,而你恰好擁有這種基因,你願意被生喫嗎?


我覺得你的前提假設是錯誤的。犯罪就是破壞社會的,怎麼能進步呢?犯罪都是破壞了當下社會制度,使得社會退步的。


請知友舉例指出什麼犯罪行為能夠促進社會進步 ???

想了一圈從小偷小摸,到金融詐騙,從網路黑客攻擊到搶劫、販毒、殺人。真沒發現哪個能促進社會進步。

在我看來,任何犯罪行為都不會起到社會進步的的作用,這些犯罪行為的最終結果無非是讓社會被迫的不斷提高安全等級和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

這不是促進而是脅迫。

比如,世界30%人口都是殺人犯的話,那70%人口被迫無奈必須學習防衛格鬥術和隨身配槍。

請注意這裡個人主觀意識的自願和被迫前提。前者自願那是促進,後者非自願而是在被迫情況下那隻能叫做脅迫。

就好比,有一部分人總喜歡說:「正義雖然有可能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這樣的話,但是,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嗎?所謂的「遲到的正義」本身不就是在犯罪嗎?


剛剛看法考,敲詐勒索罪,關於天價索賠的司法實踐問題,講了郭利例子,心情複雜。

看了這個問題,想的當然是陸勇案和天津大媽槍支案。

這個事情就是道德和法治的衝突問題。兩人有沒有違法,都有的,但是道德是否允許,道德允許。

用正在看的法考刑法羅翔老師的話就是:

法益作為入罪的基礎,而倫理作為出罪的依據。

當遇到最難題目的時候,不妨放下法律人的傲慢,用一般人的思維去看待。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