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犯罪屬於個例,比如黑客,法律規則不會為他改變,但是在執行的時候可以網開一面,比如招安。
2、如果犯罪屬於普例,比如翻牆,那法律規則至少不敢宣佈它是犯罪,這需要權衡兩種情況下哪種帶來的利益更大,哪種的損害更大。
3、但是2也有底線,包括政治問題,基本倫理等。比如拿人體作實驗的基因編輯。
4、如果確實能夠促進社會進步,法律會觀望,因為它是滯後的,要對此作出反應比較慢。而且促進社會進步往往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它的負面影響也需要時間來確認。
最直接的例子就是改革開放。我們現在覺得很普遍常見的經營,在幾十年前是投機倒把罪,而現在卻是政府支持鼓勵甚至恨不得逼你去做。
你這個命題就顯得很怪異,從某種角度上來說,促進社會進步的因素很多,其中確實不乏一些陰暗的東西。比如疾病,你能說疾病是好的嗎?就是因為人類要克服各種各樣的疾病,所以醫療水平才越來越發達。但這並不等於人們就願意得病,願意用這種方式促進社會進步。
同樣的,犯罪從某種角度上來說,也促使人們研究刑偵手段,研究犯罪心理學,研究預防犯罪,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研究人道主義執行死刑等等,也算是促進了社會進步。但者不等於我們就要寬宥罪犯,不懲罰他們。
相反,社會越進步,對罪犯的懲罰就應該更加嚴密合理,更加能震懾罪犯!!!
犯罪是什麼?
具有社會危害性,刑法禁止並且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具有社會危害性這一點就已經和促進社會進步相違背了,所以各人感覺這個命題不成立...
你說的這叫社會革命……
犯罪是什麼,法律又是什麼?如果把犯罪限制在實定的法律範疇之內,那麼這就是一個偽命題——因為凡是可以被評價為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都會受到刑法的懲戒。然而,法律需要有一定的穩定性,在相對確定的一段時間內保持外觀和內核上的安定,而不是朝令夕改,以此來保障公民權利,防止國家威權的擴張。
那麼問題來了,法律要保持的穩定和社會發展的節奏可能是矛盾的,社會的發展可不那麼穩健,它可能會突進,在某一個節點上顯示出激進的特徵。舉例來說,根植於農耕時代的民法,大概只會演化出一物一權的理論,而一輛共享單車上卻可以設定無數個租賃權;以前的詐騙大多數只能一對一實施詐術,施詐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而電信詐騙卻可以騙不特定的N個人。在這一背景之下,就很容易出現「法律落後於社會」的現象,那麼以業已固化的法律去評價那些「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就可能是個問題。特別是在那些社會激烈變動的節點上發生的尚不能預估結果的行為——現行的法律可能依然會給出違法的評價,但是社會已經足夠容忍,甚至在默許它的存在或發展了。例如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的「投機倒把」行為,那本來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冰封瓦解的前一刻所犯下的犯行,實定法仍舊會發揮作用,但是懲戒這一犯罪所希望的社會功能就沒有立法者所預設的那麼有意義了。
所以在現代的刑法理念當中,社會相當性、刑事政策等非教義學意義上的考量,仍舊可以作為出罪的理由,在刑法的形式判斷之上,還會有實質判斷,以此來限制刑法的發動,儘可能考慮個案當中可能出現的這些現象,從而讓刑罰的適用變得更加理性。
法律是統治工具,懲戒犯罪是為了統治,又不是為了社會進步,所以就算某行為看似無害,甚至可能促進社會進步,該懲戒還是懲戒
問題衝突,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個人觸犯了法律就必須被法律懲罰,如果存在其他結果則不是法律所允許的,如果法律允許其他結果則這個法律不能被稱之為法律。
我想,題主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當前的某個犯罪行為具有積極性(比如大幅促進了醫學發展),法律是否會考慮修改?這種例子很多,當然是可行的,法律也會根據社會的進步而修改。
犯罪之所以被稱之為犯罪,恰是因為其阻礙了社會的進步,細化的說,是阻礙了社會的正常發展。
所謂的犯罪促進社會進步,應該指在某些情況下犯罪促使法律制度進行自我完善。
再退一步說,如果題主理解的僅僅是為了,打個比方,防止溜門撬鎖這一盜竊行為發明瞭電子鎖,那並不是進步,電子科技明明可以用在更好的地方,卻被用來擋住這種低等行為,就算帶來了便捷,那也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社會進步是各個方面的共同進步,矛盾與衝突只是過程,並不是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