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充足的理由使得精神病人不负刑责?从医学、心理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角度而言,都有什么可以补充的呢?
澄清一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杀人不判刑,但也不代表全无后果。
问题本身其实不难回答。从犯罪构成来说,无论是三阶层、四要件还是欧美法系中「犯罪意图 + 犯罪行为」的结合说,有一点是类似的:犯罪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精神疾病如果足以导致某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也就缺乏了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而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不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一般预防,可以理解为通过处罚犯罪者而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威慑潜在犯罪者。
不惩罚精神病人,会助长他人犯罪吗?在两种情况下或许可以:
1、有人意欲杀人,得知精神病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故意导致自己患上精神病,期待自己能够在患病状态中完成目的。这一点,似乎在医学角度几乎无法实现。
2、有人意欲杀人,得知精神病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伪造证据,期待法院认定自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侥幸逃脱惩罚。
对于第二点,以美国为例, 46 个州允许采取民事措施限制「因精神疾病而对自己或者他人构成威胁」的个人做出限制自由的措施(上图黄色部分)。
而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则可能送上「强制医疗」大礼包: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上述行为,对于假扮精神病人行凶这一做法,也提供了一定的阻却力(当然相较于刑事处罚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另外,这些措施也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阻止特定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对公众造成危害。
在经过多个普法计划之后,我们不用怀疑公众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点的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和理论通过多年的努力,毫无疑问使得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同常人相区别。普法确实普及了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这一点,但因为没有配套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为什么」,恰恰造成了更深的误解。
如果不是身边有这种情况或者是有相关方面的办案经验,对于什么是精神疾病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大概可能是精分(精神分裂)?抑郁?发疯?自闭?
我们看似了解,但实际并不了解。我们当然可以用「术业有专攻」来告诉自己没必要了解。因为不可能是谁都有必要去买一本精神病学、变态心理学或者说是司法鉴定学来学一学的。但在这个层面上,基本的一些科普也是缺位的。
例如不把一般不严重的精神障碍夸张化就很重要。在纯粹的医学或者说是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用一定的通行标准(DSM、ICD、CCMD)去界定现代社会人的心理,大多数人都有程度深浅的精神障碍。但这并不意味著大多数公众都是「有病」的。而既然会选择犯罪的人,很难说他的内心是健康常态的,但是否真正达到了「严重变态到有病」的阶段,那还有待鉴定。而即便是司法鉴定当中的有关精神病鉴定,同一般法律人所离也甚远。
某种程度上,现在精神卫生医学、变态心理学和法学几门学科之间认知都有很大不同,并没有完全广泛的共识,更别说大众的了解了。教授我课程的老师在江西的变态心理学界有所研究,其在课堂上也曾经说到,即便是多年经验的学者,如果真的参与到正式的司法鉴定中,也会有不同的答案,因为各个学科之间的学科思维其实都是不同的。
而在刑事辩护领域,自然出现了拿心理学或者是精神病学方面的背书去证明「刑事责任能力」欠缺的律师,虽然他们并不是真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只是求助于一个看起来像漏洞的东西。可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使得在部分人眼中「精神病人刑责欠缺」的规定沦为了「洗罪脱罪」的同义词。不仅加剧了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污名化」,也让这一条款更加接受社会舆论的质疑。
所以我觉得目前大火的《我们与恶的距离》这部剧让大家试图从社会从法律的角度接近了解精神病患的现状是很有意义的。
例如在剧中支线的陈昌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即便手上有以残忍方式杀害的两位儿童的人命, 但是也因此逃过一死。这是根据台湾一个真实案例改编的,一丁当时还在上高中,吃午饭的时候看到这个新闻就感觉到很愤慨。感觉确实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但一则是家属谅解希望社会能够因此反思,二则是出于嫌犯确实有精神疾病也没有处以极刑。
在剧中是这样来回应的,其实也确实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
因为据研究,很多精神病患并没有病识感,是不是有这么回事自己是不知道的,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诚如是。
整部剧我最喜欢的是剧终的镜头,也就是一开始大家看到的那张图,原本对「改变现状」的林医生终于愿意同律师一起走进法庭,开始一步一步改变社会改变法律中对精神病人的看法。
不过从侧面来说这也说明国内相关内容普及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里倒是很推荐人间世第二季中笼中鸟这一集中关于大众眼中的「非典型」精神病患现状,特别是各位法律人,要积极面对生活,关心自己关系身旁人的精神卫生,这样也不会抱著一本外国法制史住进医疗中心了。
(希望这个学期不会挂科.jpg)
这个世界一定会越来越好的。
而什么是好人,什么坏人,这还是个问题。
但我知道精神病人,绝不是应该生来就是坏人。
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监管成本限制,无人愿担责,另一方面是法律系统自留的后门。
法律系统的大部分缺陷,都来自于监管成本考虑,以及法律系统自留后门的结果。
虽然大家都希望将犯罪的精神病人送进监狱,或者该枪毙就枪毙,但事实上这是很难的。
精神病人犯罪,由于存在犯病因素考虑,基本上无法判死刑。
在不判死刑的情况下,法律面对精神病人是完全没有办法的。
现代各国从西方抄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存在很多固有的缺陷。
从监管成本考虑,牢房是不适合关精神病人的。
如果大家看过一些监狱类电影,很明显就能看到,狱警和囚犯的数量是不成比例的。
按照有关规定,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8-10。但实际监区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25-30。这当中又要除去监区领导、干事、(男犯监狱的女警)等。实际在车间或分队直接管理服刑人员的1名警察要管50名服刑人员。考虑到轮休,排班,三分之一的警力值班时,一个警察所要面对的服刑人员将近100余名。
按照有关规定,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8-10。但实际监区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25-30。这当中又要除去监区领导、干事、(男犯监狱的女警)等。
一个警察面对100个犯人,就问你怕不怕?
好在,监狱是一个系统,拥有一整套对付囚犯的办法。
常规的囚犯,哪怕是杀人犯,也有恐惧和理智,到了监狱是硬不起来的。
但精神病人在牢房是一个烫手山芋,精神病罪犯在监狱是一个核爆炸弹。
监狱秩序是建立在罪犯的理智,建立在对罪犯的威慑上。
1个警察真打起来,打3个囚犯都难,何况是50-100个囚犯。
如果真正让囚犯闹起来,狱警的数量是根本压不住囚犯的。
普通囚犯怕狱警,怕监狱长,在监狱可以老老实实,但精神病人是不受控制的。
一旦监狱出现几个精神病人,时不时发病,监狱无法有效控制,监狱的威慑力立马荡然无存。
一个精神病人犯病,吸引几个狱警注意,在调动起其他几百个囚犯一起围观。
这要在美国大片里,分分钟就是监狱暴动,很容易就出现大规模的流血事件。
监狱系统从理智和逻辑上,是一千个一万个,死活都不肯接手精神病囚犯的。
监狱系统,法律系统,都是这样,天然不愿意去承担监管精神病罪犯的责任。
从监狱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利益考虑,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或是呆在家里是最好的。
毕竟,死在外面,或者在外面杀了人,倒霉的是外面人。精神病人死牢房里,在牢房里杀了人,要追责倒霉的是系统里的人。
所以,整个法律体系,宁愿精神病人在外面做坏事,祸害外面的普通人。
监狱系统不会接手精神病囚犯,而精神病院同样不会接手精神病囚犯。
精神病院不是监狱,不是牢房,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不是暴力机关。
他们老老实实上班,照顾和治疗的精神病人都是攻击性不强的患者。
送个暴力精神病人,送个杀人犯精神病人来,精神病院系统一样要发疯。
没有哪个医生辛苦读书,当上医生,进了体制,还想去照顾和监管一个杀人犯。
如果送到监狱,精神病人难以控制,惩罚和威慑效果不佳,对监狱的管理是一个大麻烦。
如果送到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又会出现大问题,搞不好就是员工闹事,集体辞职。
精神病罪犯是一个烫手山芋,全世界所有国家,全世界所有社会,都没人会去负责的。
对于精神病罪犯这个法律无法控制,法律无法管理的特殊群体,全世界的法律集团是集体忽略,纵容和漠视其他人成为代价和成本的。
另一方面,精神病脱罪成了法律系统常用的一个后门。
在需要的时候,法律可以通过自定义谁是精神病人,然后帮其脱罪。
这对律师系统,对法律系统是极大的法律解释权。
法律系统为了利益,是有极大的动力去维持这个后门。
「2019年10月17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精神病男子故意踹人一案,田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去年6月13日,76岁的老人吴某在候车时,被田某一脚踹飞在即将到站的公交车前,老人身体多处受伤。法院调查后鉴定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图源:ACAP
而精神鉴定的最大难度在于,除了要对鉴定主体进行人格精神鉴定之外,还要鉴定出事发状态时,主体的精神状况。
本文部分素材和图片来源:
我个人理解刑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预防和惩罚。实质上只有一个—预防,因为惩罚的目的也是预防。
从成本上来考虑,惩罚是有成本的,是不划算的,无论是死刑还是有期徒刑,都会造成财政的负担。(因此美国也别出心裁的整出了私立监狱,有钱就可以买到服务,没钱就让罪犯遭罪,想想也挺滑稽!)如果不是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精神病人是没有「病识感」的,他不知道自己在「生病」。惩罚精神病人不会让此病人感到恐惧,也不会让其他别人受到威慑。即达不到预防的目的!
另外,我们来看惩罚的内容。刑法惩罚的不是客观上的恶行,而且主观和客观同时的恶行。
比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精神病人、紧急避险等等,刑法都不惩罚。无一例外,这些只符合客观上恶行的条件,主观上并无恶意。
综上所述,刑法不惩罚精神病人的原因有二:一是刑法向来只罚主客观都恶的行为,二是用刑法来惩罚精神病人达不到预防的目的。
又为了防止有危险的精神病人继续害人,有了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