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充足的理由使得精神病人不负刑责?从医学、心理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角度而言,都有什么可以补充的呢?


澄清一点:(不能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病人杀人不判刑,但也不代表全无后果。

问题本身其实不难回答。从犯罪构成来说,无论是三阶层、四要件还是欧美法系中「犯罪意图 + 犯罪行为」的结合说,有一点是类似的:犯罪是主观和客观的结合。精神疾病如果足以导致某人丧失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也就缺乏了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而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也不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一般预防,可以理解为通过处罚犯罪者而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威慑潜在犯罪者。

不惩罚精神病人,会助长他人犯罪吗?在两种情况下或许可以:

1、有人意欲杀人,得知精神病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故意导致自己患上精神病,期待自己能够在患病状态中完成目的。这一点,似乎在医学角度几乎无法实现。

2、有人意欲杀人,得知精神病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伪造证据,期待法院认定自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侥幸逃脱惩罚。

来源:http://lawatlas.org/datasets/long-term-involuntary-commitment-laws

对于第二点,以美国为例, 46 个州允许采取民事措施限制「因精神疾病而对自己或者他人构成威胁」的个人做出限制自由的措施(上图黄色部分)。

而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则可能送上「强制医疗」大礼包: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上述行为,对于假扮精神病人行凶这一做法,也提供了一定的阻却力(当然相较于刑事处罚还是有相当的差距)。另外,这些措施也能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即阻止特定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对公众造成危害。


在经过多个普法计划之后,我们不用怀疑公众对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点的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和理论通过多年的努力,毫无疑问使得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同常人相区别。普法确实普及了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这一点,但因为没有配套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为什么」,恰恰造成了更深的误解。

如果不是身边有这种情况或者是有相关方面的办案经验,对于什么是精神疾病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大概可能是精分(精神分裂)?抑郁?发疯?自闭?

我们看似了解,但实际并不了解。我们当然可以用「术业有专攻」来告诉自己没必要了解。因为不可能是谁都有必要去买一本精神病学、变态心理学或者说是司法鉴定学来学一学的。但在这个层面上,基本的一些科普也是缺位的。

例如不把一般不严重的精神障碍夸张化就很重要。在纯粹的医学或者说是心理学的角度来说,用一定的通行标准(DSM、ICD、CCMD)去界定现代社会人的心理,大多数人都有程度深浅的精神障碍。但这并不意味著大多数公众都是「有病」的。而既然会选择犯罪的人,很难说他的内心是健康常态的,但是否真正达到了「严重变态到有病」的阶段,那还有待鉴定。而即便是司法鉴定当中的有关精神病鉴定,同一般法律人所离也甚远。

某种程度上,现在精神卫生医学、变态心理学和法学几门学科之间认知都有很大不同,并没有完全广泛的共识,更别说大众的了解了。教授我课程的老师在江西的变态心理学界有所研究,其在课堂上也曾经说到,即便是多年经验的学者,如果真的参与到正式的司法鉴定中,也会有不同的答案,因为各个学科之间的学科思维其实都是不同的。

而在刑事辩护领域,自然出现了拿心理学或者是精神病学方面的背书去证明「刑事责任能力」欠缺的律师,虽然他们并不是真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只是求助于一个看起来像漏洞的东西。可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使得在部分人眼中「精神病人刑责欠缺」的规定沦为了「洗罪脱罪」的同义词。不仅加剧了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污名化」,也让这一条款更加接受社会舆论的质疑

所以我觉得目前大火的《我们与恶的距离》这部剧让大家试图从社会从法律的角度接近了解精神病患的现状是很有意义的。

例如在剧中支线的陈昌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即便手上有以残忍方式杀害的两位儿童的人命, 但是也因此逃过一死。这是根据台湾一个真实案例改编的,一丁当时还在上高中,吃午饭的时候看到这个新闻就感觉到很愤慨。感觉确实是不死不足以平民愤,但一则是家属谅解希望社会能够因此反思,二则是出于嫌犯确实有精神疾病也没有处以极刑。

在剧中是这样来回应的,其实也确实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

因为据研究,很多精神病患并没有病识感,是不是有这么回事自己是不知道的,活在自己的世界里,诚如是。

整部剧我最喜欢的是剧终的镜头,也就是一开始大家看到的那张图,原本对「改变现状」的林医生终于愿意同律师一起走进法庭,开始一步一步改变社会改变法律中对精神病人的看法。

不过从侧面来说这也说明国内相关内容普及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里倒是很推荐人间世第二季中笼中鸟这一集中关于大众眼中的「非典型」精神病患现状,特别是各位法律人,要积极面对生活,关心自己关系身旁人的精神卫生,这样也不会抱著一本外国法制史住进医疗中心了。

(希望这个学期不会挂科.jpg)

这个世界一定会越来越好的。

而什么是好人,什么坏人,这还是个问题。

但我知道精神病人,绝不是应该生来就是坏人


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监管成本限制,无人愿担责,另一方面是法律系统自留的后门。

法律系统的大部分缺陷,都来自于监管成本考虑,以及法律系统自留后门的结果。

虽然大家都希望将犯罪的精神病人送进监狱,或者该枪毙就枪毙,但事实上这是很难的。

精神病人犯罪,由于存在犯病因素考虑,基本上无法判死刑。

在不判死刑的情况下,法律面对精神病人是完全没有办法的。

现代各国从西方抄来的资本主义法律,存在很多固有的缺陷。

从监管成本考虑,牢房是不适合关精神病人的。

如果大家看过一些监狱类电影,很明显就能看到,狱警和囚犯的数量是不成比例的。

按照有关规定,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8-10。但实际监区警察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为1:25-30。这当中又要除去监区领导、干事、(男犯监狱的女警)等。

实际在车间或分队直接管理服刑人员的1名警察要管50名服刑人员。考虑到轮休,排班,三分之一的警力值班时,一个警察所要面对的服刑人员将近100余名。

一个警察面对100个犯人,就问你怕不怕?

好在,监狱是一个系统,拥有一整套对付囚犯的办法。

常规的囚犯,哪怕是杀人犯,也有恐惧和理智,到了监狱是硬不起来的。

但精神病人在牢房是一个烫手山芋,精神病罪犯在监狱是一个核爆炸弹。

监狱秩序是建立在罪犯的理智,建立在对罪犯的威慑上。

1个警察真打起来,打3个囚犯都难,何况是50-100个囚犯。

如果真正让囚犯闹起来,狱警的数量是根本压不住囚犯的。

普通囚犯怕狱警,怕监狱长,在监狱可以老老实实,但精神病人是不受控制的。

一旦监狱出现几个精神病人,时不时发病,监狱无法有效控制,监狱的威慑力立马荡然无存。

一个精神病人犯病,吸引几个狱警注意,在调动起其他几百个囚犯一起围观。

这要在美国大片里,分分钟就是监狱暴动,很容易就出现大规模的流血事件。

监狱系统从理智和逻辑上,是一千个一万个,死活都不肯接手精神病囚犯的。

监狱系统,法律系统,都是这样,天然不愿意去承担监管精神病罪犯的责任。

从监狱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利益考虑,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或是呆在家里是最好的。

毕竟,死在外面,或者在外面杀了人,倒霉的是外面人。精神病人死牢房里,在牢房里杀了人,要追责倒霉的是系统里的人。

所以,整个法律体系,宁愿精神病人在外面做坏事,祸害外面的普通人。

监狱系统不会接手精神病囚犯,而精神病院同样不会接手精神病囚犯。

精神病院不是监狱,不是牢房,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员不是暴力机关。

他们老老实实上班,照顾和治疗的精神病人都是攻击性不强的患者。

送个暴力精神病人,送个杀人犯精神病人来,精神病院系统一样要发疯。

没有哪个医生辛苦读书,当上医生,进了体制,还想去照顾和监管一个杀人犯。

如果送到监狱,精神病人难以控制,惩罚和威慑效果不佳,对监狱的管理是一个大麻烦。

如果送到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又会出现大问题,搞不好就是员工闹事,集体辞职。

精神病罪犯是一个烫手山芋,全世界所有国家,全世界所有社会,都没人会去负责的。

对于精神病罪犯这个法律无法控制,法律无法管理的特殊群体,全世界的法律集团是集体忽略,纵容和漠视其他人成为代价和成本的。

另一方面,精神病脱罪成了法律系统常用的一个后门。

在需要的时候,法律可以通过自定义谁是精神病人,然后帮其脱罪。

这对律师系统,对法律系统是极大的法律解释权。

法律系统为了利益,是有极大的动力去维持这个后门。


「2019年10月17日,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精神病男子故意踹人一案,田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去年6月13日,76岁的老人吴某在候车时,被田某一脚踹飞在即将到站的公交车前,老人身体多处受伤。法院调查后鉴定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田某将老人踹倒在驶来的公交车前

同月11日上午,内蒙古开鲁持枪杀人案开庭,被告人梁钧申请重做精神鉴定的请求被法庭当场驳回。今年3月25日被告人梁钧与同厂工作的孙某发生口角,梁钧从车里拿出枪支将孙某射杀,随后50分钟内又持枪接连射杀4名无辜群众,此举被疑患有精神病。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梁钧平日无精神异常行为,家族也无精神病史,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存在精神问题,拒绝了他的精神病鉴定申请。而案件送审后,梁钧再次提出精神鉴定,审判机关在交付鉴定后,结果证明梁钧并无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的刑事责任判定,在公众的视角中,仍存在很大争议。一面是「杀人」的滔天罪行,一面是「因病」而免于刑罚。历史上最有争议的「精神病」犯罪案件1981年,巴黎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凶杀案。凶手是来自日本的留学生佐川一政。他以讨论文学为由邀请一位心仪的荷兰女同学Renée Hartevelt来到自己的住处。表白被拒后开枪将她射杀,随后奸尸,肢解,拍照,还吃掉了死者的臀部。

▼犯下杀人、吃人罪行的佐川一政

一些令人发指的恐怖细节:「佐川一政邀请Renee到自己的公寓共进晚餐,借此良机,他对这个美好的女孩子吐露衷肠,希望能和Renee进一步发展。没想到,Renee一口回绝,表示两人只是单纯的同学友谊!」「那就为我读首德语诗吧,用你甜美的声音安慰我受伤的心灵」佐川一政虽然有些伤心,但却装做一副「没关系」的样子....正在Renee读的入神,佐川一政悄悄地走到她的身后,掏出一支22口径的手枪,「砰....」Renee当场毙命!「接著,佐川一政剥光了Renee的衣服,割下了她的左乳和鼻子,吃掉了。而后,他试图直接趴在尸体上啃她的臀部,但发现实在难以下嘴,于是他把Renee屁股的肉切成了若干小块,他后来在自传里表示切割时溢出的脂肪,看起来特别地像玉米。」「第二天,他把一部分冰冻的肉用油炸了然后沾上芥末品尝,在吃的同时播放Renee生前录制的诗歌朗诵,并用她的内裤作为餐巾!!佐川一政还试图吃掉从RH的残尸上挖下的肛门,但是味道不太好,嚼了一会就吐掉了。他还割下RH的舌头,对著镜子咀嚼,想像是在和RH舌吻……」案件发生后,警方逮捕了佐川一政,随后其父亲聘请律师,提出了精神鉴定的申请。最终佐川一政免于死刑而被送入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是,更可怕的事情发生在骇人的吃人案之后。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这位曾经的「食人狂魔」,与全世界各地的他的所谓的「粉丝」们,展开了信件往来。并且在一年后,竟然成功的「痊愈」出院!与此同时,日本的无良媒体瞅准商机后,对其展开了大范围的包装推广,纷纷要求其将自己的「传奇经历」写出来,一时间曾经的「食人狂魔」变成了家喻户晓的「明星」。▼佐川一政先后出版了20本「食人」相关的书

▼佐川一政被各大媒体争相邀请去做访谈

▼参加各类综艺节目,和孩子们打成一片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竟然还有美食节目邀请他对餐厅进行测评!犯下滔天大罪,却因为精神病而免于刑罚,并且「治愈」后复出成了「明星人物」。佐川一政食人案将「精神病人犯罪如何惩治」的问题,推上了前所未有的争议高峰。精神病就可以免于刑罚吗?精神鉴定在我国司法环境中的适用,有相关的法条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见:所谓「精神病人杀人」应当是指在辨认和自控能力上出现问题的人,在不能辨认和自控的时候杀人。这两个条件对精神病杀人做出了刑事责任判定上的限定。与此同时,在刑事辩护领域,自然出现了拿心理学或者是精神病学方面的背书去证明「刑事责任能力」欠缺的辩词,也就出现了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犯罪嫌疑人一次或多次申请精神鉴定的现象。▼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庭审

2012年薄谷开来杀人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薄谷开来的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的申请。后由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组在对薄谷开来的交谈分析中,并查阅相关病例、笔录资料后,认为即便此前薄谷开来曾有过「慢性失眠症」、「焦虑抑郁状态」、「偏执状态」的治疗记录,也曾服用过抗抑郁(精神)类药物,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碍。但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从作案动机、作案过程,以及案后行为看,都具备完全的自我意识和控制能力,因此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刑法中,成立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主要是事实评价,为犯罪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则主要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如果要对该当性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责任追究,就必须证明,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同时,行为人具备理解法律命令和禁止内容的清醒意识,并且具有在自主意识支配下的行为能力。对此,「精神病杀人」存在多种解读。最主流的解释还是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就是客观现实上精神病人杀了人,但是由于他杀人时主观上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也就是他并不知道自己在杀人或者无法控制自己杀人,那么此时主客观就存在不统一,也就不构成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何鉴别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障碍很广泛,从精神分裂,双相或多重人格,抑郁症到烟瘾,酒瘾甚至是网路成瘾……而其中对犯罪量刑上有可能免刑或减刑的情况,常见的有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和重度躁狂发作。

图源:ACAP

而精神鉴定的最大难度在于,除了要对鉴定主体进行人格精神鉴定之外,还要鉴定出事发状态时,主体的精神状况。

心理学上认同「装疯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就算你熟读沈渔邨精神病学,也不见得能够在专家的甄别下混的过去」。然而,装疯也不是没有可能。并且有了几乎可以」免除刑罚「的诱惑,在犯下滔天大罪的罪犯眼中,精神疾病几乎成了唯一可以脱罪的稻草。1981年刺伤美国总统里根的美国青年约翰·辛克利,法庭最终认同了辛克利实施刺杀行为时正处于犯病阶段,因此宣判其无罪。但是因此他被送往全美最大最古老的精神病院——圣伊丽莎白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整整35年……住院期间他一直试图证明自己已经康复,但是不被认可。「如果可以再选一次,很难说辛克利当年庭审时,是愿意继续坚持自己有病呢,还是没病。」▼约翰·辛克利被捕照片

文森特·吉甘特,人称「怪教父」,美国著名黑手党人物之一。为了逃避牢狱之灾,他假装精神失常,穿著浴袍和拖鞋在格林威治村游荡了30多年。「他会突然停下,指著某处,喃喃自语。」有一次,FBI特工带著法院传票去找他,「发现他赤身裸体站在淋浴下,手中紧握著一把打开的雨伞。」在美国,犯人装病并不是罕见事。调查显示,在879名调查对象中,有17.5%的人被判定不具备完全行事能力,最终未被判处监禁,但后来又都被证实是在装病。▼假装精神错乱的文森特·吉甘特

被控谋杀15岁少女的詹姆斯·林赛声称自己患有妄想型,「是魔鬼让我杀死一名红发女子。」但是后来在他候审期间写给朋友的信中,我们得知了他的计划:「我有一个巧妙计划,就是被送往卡斯泰尔斯医院,8年后再获释。如果我因为谋杀而入狱,就会被判无期徒刑。」最终,林赛被判处终身监禁。于是,公众心中会有一个疑问:当一个所谓精神病患犯罪而免除(部分或全部)刑罚时,如何证实ta确实有病?精神疾病不同于其他疾病,心理和精神的问题,如何鉴定成了最大的争议。即便,人们已经普遍可以认可精神病的确实存在,并且或许也已经可以理解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为。除了一些医学专家的一般性经验法则,一些研究性报告或许可以作为一种参考指标,心理测试也是其中一项指标。此外,想真正识别出精神病患者仍然颇具挑战性。国外有一种」猜硬币「测试法:A平摊手掌,其中一只手放有一枚硬币,B可以清楚看见硬币在哪只手上。然后B闭上眼睛,倒数10个数字,睁开眼后(此时A已将拳头握紧、并且没有挪动硬币)请问B,此时硬币在哪个手上?事实证明,即便是患有严重失忆症的人在此测试中的表现,也异常出色,然而,「诈病者」却偶尔才会答对。不过显然这类的简单测试并不足以使大众信服。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试图利用脑扫描及脑电活动。但是这些数据对于法庭来说仍然不具备决定性的参考依据。就目前看,医学专家的意见至关重要,同时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是当前精神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图为医学专家利用脑电波检测患者

精神病人的犯罪惩治?从刑法功能目的来讲,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于警示,同时起到预防作用。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杀人,对其惩治的意义,与刑罚的设立意义并不符合。此时追究刑事责任,惩罚一个失去意识的人没有社会警示意义,同时也不人道。另一方面,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损失确实无法挽回,假如处死罪犯,纵然或许可以给受害人家属出口气,但是并不能减少此类事件再发生的可能,更无法使被害人复生。并且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是应当承担的,病人家属和政府也应该积极补助,同时履行好监管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30年代纽约精神病院日常生活

本文部分素材和图片来源:

《佐川一政食人案》利维坦《遇到假装精神病患的人怎么鉴别?》http://www.360doc26.net/wxarticlenew/727737956.htmlhttps://mp.weixin.qq.com/s/iNrk6lI03OEUmVP7EnMRzw


我个人理解刑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预防和惩罚。实质上只有一个—预防,因为惩罚的目的也是预防。

从成本上来考虑,惩罚是有成本的,是不划算的,无论是死刑还是有期徒刑,都会造成财政的负担。(因此美国也别出心裁的整出了私立监狱,有钱就可以买到服务,没钱就让罪犯遭罪,想想也挺滑稽!)如果不是为了预防犯罪,惩罚的意义又是什么呢?

精神病人是没有「病识感」的,他不知道自己在「生病」。惩罚精神病人不会让此病人感到恐惧,也不会让其他别人受到威慑。即达不到预防的目的!

另外,我们来看惩罚的内容。刑法惩罚的不是客观上的恶行,而且主观和客观同时的恶行。

比如,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缺乏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错误、精神病人、紧急避险等等,刑法都不惩罚。无一例外,这些只符合客观上恶行的条件,主观上并无恶意。

综上所述,刑法不惩罚精神病人的原因有二:一是刑法向来只罚主客观都恶的行为,二是用刑法来惩罚精神病人达不到预防的目的。

又为了防止有危险的精神病人继续害人,有了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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