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充足的理由使得精神病人不負刑責?從醫學、心理學和司法精神病學的角度而言,都有什麼可以補充的呢?


澄清一點:(不能辨認或控制自身行為的)精神病人殺人不判刑,但也不代表全無後果。

問題本身其實不難回答。從犯罪構成來說,無論是三階層、四要件還是歐美法系中「犯罪意圖 + 犯罪行為」的結合說,有一點是類似的:犯罪是主觀和客觀的結合。精神疾病如果足以導致某人喪失對自己行為的認識,也就缺乏了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

而從刑罰的目的來看,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對其進行刑事處罰也不能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所謂一般預防,可以理解為通過處罰犯罪者而體現法律的威懾力、威懾潛在犯罪者。

不懲罰精神病人,會助長他人犯罪嗎?在兩種情況下或許可以:

1、有人意欲殺人,得知精神病人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此故意導致自己患上精神病,期待自己能夠在患病狀態中完成目的。這一點,似乎在醫學角度幾乎無法實現。

2、有人意欲殺人,得知精神病人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此偽造證據,期待法院認定自己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僥倖逃脫懲罰。

來源:http://lawatlas.org/datasets/long-term-involuntary-commitment-laws

對於第二點,以美國為例, 46 個州允許採取民事措施限制「因精神疾病而對自己或者他人構成威脅」的個人做出限制自由的措施(上圖黃色部分)。

而在中國,刑事訴訟法則可能送上「強制醫療」大禮包: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上述行為,對於假扮精神病人行兇這一做法,也提供了一定的阻卻力(當然相較於刑事處罰還是有相當的差距)。另外,這些措施也能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即阻止特定對象在一定時間內對公眾造成危害。


在經過多個普法計劃之後,我們不用懷疑公眾對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這一點的瞭解。刑法的相關條文和理論通過多年的努力,毫無疑問使得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同常人相區別。普法確實普及了精神病人無刑事責任這一點,但因為沒有配套讓大家更好的理解「為什麼」,恰恰造成了更深的誤解。

如果不是身邊有這種情況或者是有相關方面的辦案經驗,對於什麼是精神疾病並沒有清晰的概念。大概可能是精分(精神分裂)?抑鬱?發瘋?自閉?

我們看似瞭解,但實際並不瞭解。我們當然可以用「術業有專攻」來告訴自己沒必要了解。因為不可能是誰都有必要去買一本精神病學、變態心理學或者說是司法鑒定學來學一學的。但在這個層面上,基本的一些科普也是缺位的。

例如不把一般不嚴重的精神障礙誇張化就很重要。在純粹的醫學或者說是心理學的角度來說,用一定的通行標準(DSM、ICD、CCMD)去界定現代社會人的心理,大多數人都有程度深淺的精神障礙。但這並不意味著大多數公眾都是「有病」的。而既然會選擇犯罪的人,很難說他的內心是健康常態的,但是否真正達到了「嚴重變態到有病」的階段,那還有待鑒定。而即便是司法鑒定當中的有關精神病鑒定,同一般法律人所離也甚遠。

某種程度上,現在精神衛生醫學、變態心理學和法學幾門學科之間認知都有很大不同,並沒有完全廣泛的共識,更別說大眾的瞭解了。教授我課程的老師在江西的變態心理學界有所研究,其在課堂上也曾經說到,即便是多年經驗的學者,如果真的參與到正式的司法鑒定中,也會有不同的答案,因為各個學科之間的學科思維其實都是不同的。

而在刑事辯護領域,自然出現了拿心理學或者是精神病學方面的背書去證明「刑事責任能力」欠缺的律師,雖然他們並不是真的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只是求助於一個看起來像漏洞的東西。可是這在一定程度上又使得在部分人眼中「精神病人刑責欠缺」的規定淪為了「洗罪脫罪」的同義詞。不僅加劇了社會對精神病人的「污名化」,也讓這一條款更加接受社會輿論的質疑

所以我覺得目前大火的《我們與惡的距離》這部劇讓大家試圖從社會從法律的角度接近了解精神病患的現狀是很有意義的。

例如在劇中支線的陳昌罹患有嚴重精神疾病,即便手上有以殘忍方式殺害的兩位兒童的人命, 但是也因此逃過一死。這是根據臺灣一個真實案例改編的,一丁當時還在上高中,喫午飯的時候看到這個新聞就感覺到很憤慨。感覺確實是不死不足以平民憤,但一則是家屬諒解希望社會能夠因此反思,二則是出於嫌犯確實有精神疾病也沒有處以極刑。

在劇中是這樣來回應的,其實也確實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思路。

因為據研究,很多精神病患並沒有病識感,是不是有這麼回事自己是不知道的,活在自己的世界裡,誠如是。

整部劇我最喜歡的是劇終的鏡頭,也就是一開始大家看到的那張圖,原本對「改變現狀」的林醫生終於願意同律師一起走進法庭,開始一步一步改變社會改變法律中對精神病人的看法。

不過從側面來說這也說明國內相關內容普及確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這裡倒是很推薦人間世第二季中籠中鳥這一集中關於大眾眼中的「非典型」精神病患現狀,特別是各位法律人,要積極面對生活,關心自己關係身旁人的精神衛生,這樣也不會抱著一本外國法制史住進醫療中心了。

(希望這個學期不會掛科.jpg)

這個世界一定會越來越好的。

而什麼是好人,什麼壞人,這還是個問題。

但我知道精神病人,絕不是應該生來就是壞人


主要是兩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監管成本限制,無人願擔責,另一方面是法律系統自留的後門。

法律系統的大部分缺陷,都來自於監管成本考慮,以及法律系統自留後門的結果。

雖然大家都希望將犯罪的精神病人送進監獄,或者該槍斃就槍斃,但事實上這是很難的。

精神病人犯罪,由於存在犯病因素考慮,基本上無法判死刑。

在不判死刑的情況下,法律面對精神病人是完全沒有辦法的。

現代各國從西方抄來的資本主義法律,存在很多固有的缺陷。

從監管成本考慮,牢房是不適合關精神病人的。

如果大家看過一些監獄類電影,很明顯就能看到,獄警和囚犯的數量是不成比例的。

按照有關規定,警察與服刑人員的比例為1:8-10。但實際監區警察與服刑人員的比例為1:25-30。這當中又要除去監區領導、幹事、(男犯監獄的女警)等。

實際在車間或分隊直接管理服刑人員的1名警察要管50名服刑人員。考慮到輪休,排班,三分之一的警力值班時,一個警察所要面對的服刑人員將近100餘名。

一個警察面對100個犯人,就問你怕不怕?

好在,監獄是一個系統,擁有一整套對付囚犯的辦法。

常規的囚犯,哪怕是殺人犯,也有恐懼和理智,到了監獄是硬不起來的。

但精神病人在牢房是一個燙手山芋,精神病罪犯在監獄是一個核爆炸彈。

監獄秩序是建立在罪犯的理智,建立在對罪犯的威懾上。

1個警察真打起來,打3個囚犯都難,何況是50-100個囚犯。

如果真正讓囚犯鬧起來,獄警的數量是根本壓不住囚犯的。

普通囚犯怕獄警,怕監獄長,在監獄可以老老實實,但精神病人是不受控制的。

一旦監獄出現幾個精神病人,時不時發病,監獄無法有效控制,監獄的威懾力立馬蕩然無存。

一個精神病人犯病,吸引幾個獄警注意,在調動起其他幾百個囚犯一起圍觀。

這要在美國大片裏,分分鐘就是監獄暴動,很容易就出現大規模的流血事件。

監獄系統從理智和邏輯上,是一千個一萬個,死活都不肯接手精神病囚犯的。

監獄系統,法律系統,都是這樣,天然不願意去承擔監管精神病罪犯的責任。

從監獄系統和法律系統的利益考慮,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或是呆在家裡是最好的。

畢竟,死在外面,或者在外面殺了人,倒黴的是外面人。精神病人死牢房裡,在牢房裡殺了人,要追責倒黴的是系統裏的人。

所以,整個法律體系,寧願精神病人在外面做壞事,禍害外面的普通人。

監獄系統不會接手精神病囚犯,而精神病院同樣不會接手精神病囚犯。

精神病院不是監獄,不是牢房,精神病院的工作人員不是暴力機關。

他們老老實實上班,照顧和治療的精神病人都是攻擊性不強的患者。

送個暴力精神病人,送個殺人犯精神病人來,精神病院系統一樣要發瘋。

沒有哪個醫生辛苦讀書,當上醫生,進了體制,還想去照顧和監管一個殺人犯。

如果送到監獄,精神病人難以控制,懲罰和威懾效果不佳,對監獄的管理是一個大麻煩。

如果送到精神病院,精神病院又會出現大問題,搞不好就是員工鬧事,集體辭職。

精神病罪犯是一個燙手山芋,全世界所有國家,全世界所有社會,都沒人會去負責的。

對於精神病罪犯這個法律無法控制,法律無法管理的特殊羣體,全世界的法律集團是集體忽略,縱容和漠視其他人成為代價和成本的。

另一方面,精神病脫罪成了法律系統常用的一個後門。

在需要的時候,法律可以通過自定義誰是精神病人,然後幫其脫罪。

這對律師系統,對法律系統是極大的法律解釋權。

法律系統為了利益,是有極大的動力去維持這個後門。


「2019年10月17日,浙江溫州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精神病男子故意踹人一案,田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去年6月13日,76歲的老人吳某在候車時,被田某一腳踹飛在即將到站的公交車前,老人身體多處受傷。法院調查後鑒定田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因此決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田某將老人踹倒在駛來的公交車前

同月11日上午,內蒙古開魯持槍殺人案開庭,被告人梁鈞申請重做精神鑒定的請求被法庭當場駁回。今年3月25日被告人梁鈞與同廠工作的孫某發生口角,梁鈞從車裡拿出槍支將孫某射殺,隨後50分鐘內又持槍接連射殺4名無辜羣眾,此舉被疑患有精神病。但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梁鈞平日無精神異常行為,家族也無精神病史,檢察機關認為其不存在精神問題,拒絕了他的精神病鑒定申請。而案件送審後,梁鈞再次提出精神鑒定,審判機關在交付鑒定後,結果證明梁鈞並無精神病,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的刑事責任判定,在公眾的視角中,仍存在很大爭議。一面是「殺人」的滔天罪行,一面是「因病」而免於刑罰。歷史上最有爭議的「精神病」犯罪案件1981年,巴黎發生了一件駭人聽聞的兇殺案。兇手是來自日本的留學生佐川一政。他以討論文學為由邀請一位心儀的荷蘭女同學Renée Hartevelt來到自己的住處。表白被拒後開槍將她射殺,隨後奸屍,肢解,拍照,還喫掉了死者的臀部。

▼犯下殺人、喫人罪行的佐川一政

一些令人髮指的恐怖細節:「佐川一政邀請Renee到自己的公寓共進晚餐,藉此良機,他對這個美好的女孩子吐露衷腸,希望能和Renee進一步發展。沒想到,Renee一口回絕,表示兩人只是單純的同學友誼!」「那就為我讀首德語詩吧,用你甜美的聲音安慰我受傷的心靈」佐川一政雖然有些傷心,但卻裝做一副「沒關係」的樣子....正在Renee讀的入神,佐川一政悄悄地走到她的身後,掏出一支22口徑的手槍,「砰....」Renee當場斃命!「接著,佐川一政剝光了Renee的衣服,割下了她的左乳和鼻子,喫掉了。而後,他試圖直接趴在屍體上啃她的臀部,但發現實在難以下嘴,於是他把Renee屁股的肉切成了若干小塊,他後來在自傳裏表示切割時溢出的脂肪,看起來特別地像玉米。」「第二天,他把一部分冰凍的肉用油炸瞭然後沾上芥末品嘗,在喫的同時播放Renee生前錄製的詩歌朗誦,並用她的內褲作為餐巾!!佐川一政還試圖喫掉從RH的殘屍上挖下的肛門,但是味道不太好,嚼了一會就吐掉了。他還割下RH的舌頭,對著鏡子咀嚼,想像是在和RH舌吻……」案件發生後,警方逮捕了佐川一政,隨後其父親聘請律師,提出了精神鑒定的申請。最終佐川一政免於死刑而被送入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療。但是,更可怕的事情發生在駭人的喫人案之後。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這位曾經的「食人狂魔」,與全世界各地的他的所謂的「粉絲」們,展開了信件往來。並且在一年後,竟然成功的「痊癒」出院!與此同時,日本的無良媒體瞅準商機後,對其展開了大範圍的包裝推廣,紛紛要求其將自己的「傳奇經歷」寫出來,一時間曾經的「食人狂魔」變成了家喻戶曉的「明星」。▼佐川一政先後出版了20本「食人」相關的書

▼佐川一政被各大媒體爭相邀請去做訪談

▼參加各類綜藝節目,和孩子們打成一片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竟然還有美食節目邀請他對餐廳進行測評!犯下滔天大罪,卻因為精神病而免於刑罰,並且「治癒」後復出成了「明星人物」。佐川一政食人案將「精神病人犯罪如何懲治」的問題,推上了前所未有的爭議高峯。精神病就可以免於刑罰嗎?精神鑒定在我國司法環境中的適用,有相關的法條依據。《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此見:所謂「精神病人殺人」應當是指在辨認和自控能力上出現問題的人,在不能辨認和自控的時候殺人。這兩個條件對精神病殺人做出了刑事責任判定上的限定。與此同時,在刑事辯護領域,自然出現了拿心理學或者是精神病學方面的背書去證明「刑事責任能力」欠缺的辯詞,也就出現了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審理中,犯罪嫌疑人一次或多次申請精神鑒定的現象。▼薄谷開來/張曉軍故意殺人案一審庭審

2012年薄谷開來殺人案,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薄谷開來的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了對其案發時的精神狀態進行精神醫學鑒定的申請。後由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鑒定。專家鑒定組在對薄谷開來的交談分析中,並查閱相關病例、筆錄資料後,認為即便此前薄谷開來曾有過「慢性失眠症」、「焦慮抑鬱狀態」、「偏執狀態」的治療記錄,也曾服用過抗抑鬱(精神)類藥物,存在一定的精神障礙。但是,在整個作案過程中,從作案動機、作案過程,以及案後行為看,都具備完全的自我意識和控制能力,因此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刑法中,成立犯罪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其中,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要是事實評價,為犯罪提供行為事實的基礎,違法性是法律評價,排除正當防衛等違法阻卻事由,有責性則主要是主觀評價,為追究刑事責任提供主觀根據。」如果要對該當性構成要件並且違法的行為的實施者進行責任追究,就必須證明,在犯罪行為實施的同時,行為人具備理解法律命令和禁止內容的清醒意識,並且具有在自主意識支配下的行為能力。對此,「精神病殺人」存在多種解讀。最主流的解釋還是刑法中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也就是客觀現實上精神病人殺了人,但是由於他殺人時主觀上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也就是他並不知道自己在殺人或者無法控制自己殺人,那麼此時主客觀就存在不統一,也就不構成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鑒別精神病?醫學上的精神障礙很廣泛,從精神分裂,雙相或多重人格,抑鬱症到煙癮,酒癮甚至是網路成癮……而其中對犯罪量刑上有可能免刑或減刑的情況,常見的有精神分裂症、雙相障礙和重度躁狂發作。

圖源:ACAP

而精神鑒定的最大難度在於,除了要對鑒定主體進行人格精神鑒定之外,還要鑒定出事髮狀態時,主體的精神狀況。

心理學上認同「裝瘋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情,就算你熟讀沈漁邨精神病學,也不見得能夠在專家的甄別下混的過去」。然而,裝瘋也不是沒有可能。並且有了幾乎可以」免除刑罰「的誘惑,在犯下滔天大罪的罪犯眼中,精神疾病幾乎成了唯一可以脫罪的稻草。1981年刺傷美國總統里根的美國青年約翰·辛克利,法庭最終認同了辛克利實施刺殺行為時正處於犯病階段,因此宣判其無罪。但是因此他被送往全美最大最古老的精神病院——聖伊麗莎白精神病院進行治療。整整35年……住院期間他一直試圖證明自己已經康復,但是不被認可。「如果可以再選一次,很難說辛克利當年庭審時,是願意繼續堅持自己有病呢,還是沒病。」▼約翰·辛克利被捕照片

文森特·吉甘特,人稱「怪教父」,美國著名黑手黨人物之一。為了逃避牢獄之災,他假裝精神失常,穿著浴袍和拖鞋在格林威治村遊盪了30多年。「他會突然停下,指著某處,喃喃自語。」有一次,FBI特工帶著法院傳票去找他,「發現他赤身裸體站在淋浴下,手中緊握著一把打開的雨傘。」在美國,犯人裝病並不是罕見事。調查顯示,在879名調查對象中,有17.5%的人被判定不具備完全行事能力,最終未被判處監禁,但後來又都被證實是在裝病。▼假裝精神錯亂的文森特·吉甘特

被控謀殺15歲少女的詹姆斯·林賽聲稱自己患有妄想型,「是魔鬼讓我殺死一名紅髮女子。」但是後來在他候審期間寫給朋友的信中,我們得知了他的計劃:「我有一個巧妙計劃,就是被送往卡斯泰爾斯醫院,8年後再獲釋。如果我因為謀殺而入獄,就會被判無期徒刑。」最終,林賽被判處終身監禁。於是,公眾心中會有一個疑問:當一個所謂精神病患犯罪而免除(部分或全部)刑罰時,如何證實ta確實有病?精神疾病不同於其他疾病,心理和精神的問題,如何鑒定成了最大的爭議。即便,人們已經普遍可以認可精神病的確實存在,並且或許也已經可以理解精神病患者的犯罪行為。除了一些醫學專家的一般性經驗法則,一些研究性報告或許可以作為一種參考指標,心理測試也是其中一項指標。此外,想真正識別出精神病患者仍然頗具挑戰性。國外有一種」猜硬幣「測試法:A平攤手掌,其中一隻手放有一枚硬幣,B可以清楚看見硬幣在哪隻手上。然後B閉上眼睛,倒數10個數字,睜開眼後(此時A已將拳頭握緊、並且沒有挪動硬幣)請問B,此時硬幣在哪個手上?事實證明,即便是患有嚴重失憶症的人在此測試中的表現,也異常出色,然而,「詐病者」卻偶爾才會答對。不過顯然這類的簡單測試並不足以使大眾信服。與此同時,人們開始試圖利用腦掃描及腦電活動。但是這些數據對於法庭來說仍然不具備決定性的參考依據。就目前看,醫學專家的意見至關重要,同時具有權威性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也是當前精神鑒定的重要參考依據。▼圖為醫學專家利用腦電波檢測患者

精神病人的犯罪懲治?從刑法功能目的來講,懲罰犯罪的目的在於警示,同時起到預防作用。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殺人,對其懲治的意義,與刑罰的設立意義並不符合。此時追究刑事責任,懲罰一個失去意識的人沒有社會警示意義,同時也不人道。另一方面,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的損失確實無法挽回,假如處死罪犯,縱然或許可以給受害人家屬出口氣,但是並不能減少此類事件再發生的可能,更無法使被害人復生。並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是應當承擔的,病人家屬和政府也應該積極補助,同時履行好監管義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30年代紐約精神病院日常生活

本文部分素材和圖片來源:

《佐川一政食人案》利維坦《遇到假裝精神病患的人怎麼鑒別?》http://www.360doc26.net/wxarticlenew/727737956.htmlhttps://mp.weixin.qq.com/s/iNrk6lI03OEUmVP7EnMRzw


我個人理解刑法的目的主要有兩個:預防和懲罰。實質上只有一個—預防,因為懲罰的目的也是預防。

從成本上來考慮,懲罰是有成本的,是不划算的,無論是死刑還是有期徒刑,都會造成財政的負擔。(因此美國也別出心裁的整出了私立監獄,有錢就可以買到服務,沒錢就讓罪犯遭罪,想想也挺滑稽!)如果不是為了預防犯罪,懲罰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精神病人是沒有「病識感」的,他不知道自己在「生病」。懲罰精神病人不會讓此病人感到恐懼,也不會讓其他別人受到威懾。即達不到預防的目的!

另外,我們來看懲罰的內容。刑法懲罰的不是客觀上的惡行,而且主觀和客觀同時的惡行。

比如,意外事件、正當防衛、缺乏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錯誤、精神病人、緊急避險等等,刑法都不懲罰。無一例外,這些只符合客觀上惡行的條件,主觀上並無惡意。

綜上所述,刑法不懲罰精神病人的原因有二:一是刑法向來只罰主客觀都惡的行為,二是用刑法來懲罰精神病人達不到預防的目的。

又為了防止有危險的精神病人繼續害人,有了強制醫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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