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理赔帮”微信公众号,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在保险实务中,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个人业绩,经常将不可抗辩条款过度解读,甚至曲解为:不管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如何,在投保长期人身保险时,只要渡过了两年时间,一旦出险,即使保险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须赔付,不能拒赔。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一定!

1、什么是不可抗辩

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时,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不可抗辩的作用是什么?

(1)、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防止保险公司任意以未如实告知为理由,逃避赔偿责任;

(2)或者保险公司已经发现不如实告知,但选择继续收取保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则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抗辩,这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要对保险公司的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内不行使,则权利消灭;但我们很难发现保险公司是否发现了未如实告知,故再设定一个2年的除斥期间,超过两年的,解除权消灭;

(3)又或者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当保单已经购买两年以上,保单作为一种财产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当有理由信赖其保单的有效性②;

(4)从法理上讲,不可抗辩条款有助于交易的稳定性,有助于鼓励交易。交易时不冒烟的工厂,如果任由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承保数年后依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显然不利于交易的进行,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有利于商业之发展;

(5)、不可抗辩条款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1930年之前,因为经常有保险公司拒赔,保险业陷入了比较严重的信任危机,从而有一些保险公司发明了不可抗辩条款,通过主动放弃抗辩权的方式赢得客户的信任,1930年,美国正式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法律。可见,不可抗辩条款也是保险公司的要求。而由此带来的保险公司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是可以通过精算进行合理控制的;


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就能获得理赔吗?


3、不可抗辩的赔付条件

重大疾病:重疾的保险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那如果一个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险,两年后再次诊断同样的重疾,肯定是谈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赔的。

比如,一个人买保险的时候就已经患有乳腺癌,但并未告知;两年后,拿着乳腺癌的诊断报告前往保险公司索赔,那么显然,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义,也就不符合发生保险事故的定义,因此,保险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赔。

说句题外话,一般来说,重疾险的责任免除也会将“既往症”列上。

寿险:寿险的保险事故是指“身故”,我们不讨论非自然现象,那么常规情况下,一个人是不可能死两次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什么“首次身故”的说法。所以带病投保寿险超过两年后身故,原则上应该要理赔——当然你得首先祈祷,保险公司两年内没发现你不如实告知的事。

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更多理赔实用文章请关注理赔帮微信公众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