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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實務中,可能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一些保險從業人員爲了個人業績,經常將不可抗辯條款過度解讀,甚至曲解爲:不管被保人的身體情況如何,在投保長期人身保險時,只要渡過了兩年時間,一旦出險,即使保險公司查到被保人投保前的病史,也必須賠付,不能拒賠。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不一定!

1、什麼是不可抗辯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不可抗辯的作用是什麼?

(1)、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護,防止保險公司任意以未如實告知爲理由,逃避賠償責任;

(2)或者保險公司已經發現不如實告知,但選擇繼續收取保費,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則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抗辯,這顯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以要對保險公司的這種權利進行限制,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起30天內不行使,則權利消滅;但我們很難發現保險公司是否發現了未如實告知,故再設定一個2年的除斥期間,超過兩年的,解除權消滅;

(3)又或者是爲了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理期待,當保單已經購買兩年以上,保單作爲一種財產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應當有理由信賴其保單的有效性②;

(4)從法理上講,不可抗辯條款有助於交易的穩定性,有助於鼓勵交易。交易時不冒煙的工廠,如果任由保險公司可以在保單承保數年後依然可以解除保險合同,顯然不利於交易的進行,故對其權利進行限制有利於商業之發展;

(5)、不可抗辯條款有利於保險公司業務的發展,1930年之前,因爲經常有保險公司拒賠,保險業陷入了比較嚴重的信任危機,從而有一些保險公司發明瞭不可抗辯條款,通過主動放棄抗辯權的方式贏得客戶的信任,1930年,美國正式將不可抗辯條款寫入法律。可見,不可抗辯條款也是保險公司的要求。而由此帶來的保險公司風險的增加,保險公司是可以通過精算進行合理控制的;


超過兩年不可抗辯期就能獲得理賠嗎?


3、不可抗辯的賠付條件

重大疾病:重疾的保險事故是指“首次罹患重大疾病”。那如果一個人已患重疾,投保重疾險,兩年後再次診斷同樣的重疾,肯定是談不上“首次罹患”了,所以是不予理賠的。

比如,一個人買保險的時候就已經患有乳腺癌,但並未告知;兩年後,拿着乳腺癌的診斷報告前往保險公司索賠,那麼顯然,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義,也就不符合發生保險事故的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拒賠。

說句題外話,一般來說,重疾險的責任免除也會將“既往症”列上。

壽險:壽險的保險事故是指“身故”,我們不討論非自然現象,那麼常規情況下,一個人是不可能死兩次的,也就是說不存在什麼“首次身故”的說法。所以帶病投保壽險超過兩年後身故,原則上應該要理賠——當然你得首先祈禱,保險公司兩年內沒發現你不如實告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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