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扫毒,印尼,毒品,佐科威,台湾人,台湾,贩毒,运毒,毒贩,安非他命,死刑。(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782公斤毒品认成419公克轻判2毒贩?示意图。(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记者杨亚璇/台北报导

有媒体报导去年5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疑似误认毒品重量782公斤为419公克因而轻判2毒犯一案,监察院17日发布新闻稿表示,通过监委蔡崇义、高涌诚所提调查报告,函请最高检察署研议提起非常上诉。

调查报告指出,杨政锦与张庆龙因共同私运纯质净重合计782公斤930.74公克之第四级毒品盐酸羟亚胺45包进入台湾,高雄地检署提起公诉,审理后判决杨政锦、张庆龙共同运输第四级毒品,分处有期徒刑4年及5年10月,检察官未上诉。

然而,该判决中所记载之本案运输毒品净重,竟均仅为「净重419.28公克,纯质净重301.62公克」,与起诉书及侦审卷证所认定的782余公斤有极严重之落差,之后杨政锦因未上诉而一审判决确定;张庆龙则提起上诉,但经高雄高分院以原审「事实认定及主文之谕知,显有重大违误」、「已非判决有误写、误算,或其他类此之显然错误可言,且已严重影响全案情节与判决本旨」,撤销原判决,改判张庆龙有期徒刑11年,最高法院驳回张庆龙上诉而全案判决确定。

蔡崇义表示,本案在杨政锦部分执行时,才发觉主文没收有误,可以看出从评议时即以419.28「公克」为基础,而非实际查扣之毛重1,109「公斤」,此两者依刑法第57条第8、9款,为量刑尤应注意之事项,以此为基础之量刑,显有重大疏失。另高雄地检署承办检察官于收到高雄地院判决书后,未即时发现系争判决有「主文错误」情事而提起上诉,亦有违失。本案因杨政锦及检察官未上诉而受轻判确定,国家公义受损,虽然高雄地院之后曾于去年4月30日为更正裁定,然而判决「主文」本就无法以误写更正,一审迳行更正,仍属不妥。

监委认为,本案既经审级制度确认高雄地院106年度诉字第362号刑事判决所载之错误毒品数量为「误认」,而非单纯之误写、误算,则该判决有关杨政锦之「不当量刑」应如何补救处理,司法机关应参酌司法院释字第146号解释意旨,研酌提起非常上诉抑或其他妥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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