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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其賠償通常情況有:

  一、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被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

許多打工者千方百計追討被拖欠的工資,是明智之舉,但是,很少有打工朋友知道,如果工資被拖欠,除了理所當然有權要回被拖欠的工資「本金」外,還有權獲得被拖欠工資「本金」25%的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在哪裡呢? 我國《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①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②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③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④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眾所周知,我國《勞動法》是19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由於《勞動法》的上述規定過於原則,早在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即現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就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發布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此《經濟補償辦法》也於1995年1月1日開始與《勞動法》配套執行),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這就使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明確具體,在實踐中很好操作。 或許,有的打工朋友會疑惑不解:《勞動法》和上述《經濟補償辦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都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因為,《勞動法》第2條規定得很清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勞動法及其相應法規中關於「用人單位」的規定,包括了私營企業在內;如果個體老闆拖欠了打工者的工資,在支付所欠工資的同時,還完全應該根據勞動者的要求,依法支付相當於欠薪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對於拖欠工資的單位,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主動辭職。更重要的是,在此種情形下提出解除合同的,勞動者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而具體的經濟補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詳見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可見,在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即便離職,並不影響勞動者對工資的追討。在《勞動合同法》的第八十五條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向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救濟,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則應當「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當然,如果遇到單位不允許辭職,或者拒不支付工資等情況時,勞動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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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該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裁終局

有工資現金條,銀行工資記錄,工資表,公司發放的材料,工作筆記,自己銷售憑證,同事證詞

本案關鍵點就是勞資關係存在的直接或間接有效證據的採集,案例背景交代的資料中已有有效且直接的證據了,如果工資是銀行發放的,那就此一項就足可證明你們的勞資關係是事實存在的,也是最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了。如果不是銀行發放,則按以下逐條予以說明:1、入職登記表是直接證據,但可能在人力資源部門,你手上應沒有,且還沒有看到過那家蓋單位公章的。不簽勞動合同,公司已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局監察大隊可依法對公司予以處罰,公司既然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肯定有其他同事也沒有簽合同的,勞動局臨時現場抽查這些合同廠里是拿不出的,這樣也證明廠里是不誠信的,並檢查廠里的簽到表,這也會證明你提供的簽到照片是真是的。2、你的同事可能是不會在廠里領導面前為你作證的,但是在與勞動局一對一的問詢中,且勞動局承諾保密的前提下估計還是會有人為你作證的。3、現有證據中「平時上班與同事和老闆QQ記錄」這就是非常有效的直接證據,你一定要在QQ上好好保護這個原始記錄,你同事和你老闆都無法解釋為何與一個非本廠職員常年累月在QQ里談工作的,打官司或勞動仲裁這都是強有力的直接證據的,你的同事在向法官解釋的時候那是沒幾個敢作偽證的。而「我能有的只有簽到表的照片、我上班所做的大量文件及截圖」這也是非常有效的證據,可間接證明QQ記錄及簽到照片的真實性。4、廠里每個月的會計賬冊及各類台帳(如工資台帳、附有你的各種報銷憑證的記賬本,領工資或獎金的簽收表,在總務或後勤或倉庫領取工具、文具、消耗品的台帳本)等等都會有你的簽字的,廠里想把這些東西改掉或刪掉那可是不容易的,這個成本可是不菲的,甚至搞不好財務或倉庫的賬目都會亂套的。5、你現在未離職前,應多收集各種有效證據,如在QQ工作聯繫交談時你應全部保留交談記錄,並可適度引導談話內容,保存所有往來電子郵件,與公司老闆、領導、人事等部門的電話全部錄音,多拍一些工作中的照片或錄像,包括有同事、領導、老闆參與其中或有這些可辨識的廠景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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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

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這個總共9條的司法解釋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法釋〔2013〕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追加法人之前已把公司庫存商品全部轉移回答:如果你有這方面的證據,可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回答:如果你有這方面的證據,可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

如果是公司欠你錢,你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簡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但是, 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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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轉自知乎上的一個文章,很系統

如何優雅地剝削資本家——(勞動糾紛指南員工篇)

單位拒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試用期後單位不予錄用怎麼辦?

單位不按法定標準為員工交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如何對付老闆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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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人單位拖延、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這可是一件好事,妥妥的是老闆送錢給你啊!╮(╯▽╰)╭

1.搜集好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以出國簽證為由請單位開一份在職證明),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2.賠償金額從工作第二個月開始算,每個月雙倍工資(不超過11個月)。如2016年3月入職,工作到6月,那麼可以要求仲裁委判決單位賠償4月到6月的雙倍工資的差額!

3.要注意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就是說,入職開始算滿13個月,你還不申請勞動仲裁,你索賠的權利將減損。如2015年3月入職,2016年5月才去申請勞動仲裁,那你13個月前(15年4月)的雙倍工資沒有了,只能申請2015年5月到2016年2月的雙倍工資。

4.用人單位一直不和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議等到入職後第12個月才申請勞動仲裁,只要不超過1年,畢竟每個月工資按雙倍算,拖得越久,對自己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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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後,又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各地處理不一。以深圳為例,如果勞動者倒簽了勞動合同,勞動仲裁一般不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不要倒簽、補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就抓緊時間諮詢律師,準備證據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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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單位試用期給低工資甚至不給工資,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單位試用期的工資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勞動者最晚可以在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後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足。

PS:即使單位和勞動者明確約定了無薪試用期,這種約定也是違法、無效的,勞動者依然可以要求單位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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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單位可以要求多長試用期,單位延長試用期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法律明確規定了試用期期限,即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同意超出法定期限的試用期,也可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2.賠償標準為超出試用期的工資,如小傑和單位簽了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4000,試用期後工資為5000,試用期3個月用人單位一共給了小傑12000的工資,那麼小傑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就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2個月的工資10000元(5000*2個月)。

3.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如勞動者未書面確認)單方延長試用期,即使延長後的試用期在前述法條規定的範圍內,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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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試用期後單位以「考核不合格」為由不予錄用怎麼辦?

1.雖然雙方約定了試用期,但試用期不等同於「隨意解僱期」。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應當明確試用期的考核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達到考核標準,依然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2.前述考核標準應當是儘可能可量化、科學、合理的,否則以不通過考核為由解僱依然構成違法。如單位要求試用期員工試用期間「工作態度認真負責」,單位以員工「工作態度差」為由不予錄用,單位這種主張常將得不到法庭/勞動仲裁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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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用人單位不按法定標準為員工交社會保險費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1.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前述經濟補償金按工作每滿半年賠償半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算);

3.除此之外,勞動者還可以到人社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4.如果勞動者自願辭職,可能導致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辭職前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建議不要主動遞交辭職信辭職,應直接向勞動仲裁申請「被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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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簽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資怎麼辦?

1.不要向單位簽署任何有關「知悉/同意工資調整」的書面材料。

2.工資發放日發現工資被降低,直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可以要求補發並按工作每滿半年賠償半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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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如何對付老闆拖欠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前述經濟補償金按工作每滿半年賠償半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算);

3.除此之外,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仲裁前先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加付應付工資0.5至1倍的賠償金。

4.如果勞動者自願辭職,可能導致無法主張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辭職前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建議不要主動辭職,而應該主張被迫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5.如果用人單位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薪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勞動者還可以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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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用人單位單方調崗怎麼辦?

1.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大多數情況下會被認定違反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2.但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用工自主權」,如「不能勝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等情況,在合理、調崗不帶有侮辱性和懲罰性、調崗前後工資基本持平等情況下,勞動仲裁機構也有可能認可調崗的合法性、合理性。

3.被單方調崗,建議儘早建議找律師個案諮詢。如果調崗後一個月無異議,仲裁會傾向認為你以默認的方式同意調崗!(自行重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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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可以要求賠償嗎?

1.一般來說,首先要考慮變更後的工作地點是否在勞動合同約定範圍之內,如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X市,用人單位將工作地點從X市A區變更到X市B區,則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沒有依據要求賠償。

2.除此之外,還要工作地點變更的合理性和對員工通勤的影響,如果工作地點對員工通勤有重大影響使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履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各地不一,部分地區出台了相關細則,如深圳市則規定若單位往深圳市內搬遷(如福田區搬到南山區),則不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主張;若單位往深圳市外搬遷(如深圳搬到東莞),則可以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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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單位要求加班但不給加班費怎麼破?

1.法律明確規定單位加班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現實中經常存在單位要求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這種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且加班的事實一般由勞動者舉證,所以勞動者常遇到因不能舉證加班的事實而不能得到法庭/勞動仲裁庭的支持。

2.很多勞動者在職期間鑒於情面等各種考慮不便主動要求加班費,但可以做好相關證據保留的工作,離職後一年內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

3.單位不支付加班費也構成「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辭職前發現單位有不給加班費,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不要輕易向單位提交辭職信,否則可能導致經濟補償金無法得到支持)。

4.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搜集好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除此之外還要證明「單位要求或同意、批准勞動者加班」。各案的情況不一,遇到這種情況建議找律師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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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願續簽要給勞動者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願意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工作每滿半年賠償半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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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勞動合同糾紛中勞動者的律師費可以要求單位承擔嗎?

1.各地規定不一,一般來說律師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但也有部分城市例外,如深圳市規定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可以要求單位承擔勞動者一方的律師費(一般以5000元為限)。

2.如果勞動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可以申請國家法律援助,免費委託律師代理。

文章結束,怕被老闆圍毆,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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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可以給大家一個提示,如果遇到我這種情況,如果你還沒合同,就告網銀上能查到的大部分月份給你發了工資的公司,也就是網銀上能查到的公司名稱,工資流水證據的重要程度僅次於合同。先寫到這吧,下次詳細寫我分析的告法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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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在職的同事或者已經離職了的同事願意給你出證言都是可以的,但我不確定需不需要出庭,因為我有證人證言了但是因為最後私了了就沒有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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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大家強調一下,建議大家在離職前問我,如果已經離職了,有的東西你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寫的比如離職證明什麼的,對你們比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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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自己的情況對號入座,如果你公司沒給你上保險,這個保險仲裁委不管,要去什麼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而且一般情況下一旦去了監察大隊,是拿不到現金的,基本就是讓企業給你補繳社保,沒有的就辦理社保然後補繳。再說沒合同的,公司要賠償雙倍工資,這個雙倍工資很多人理解的不對,這個不是你每月工資乘以二補償你,是你有幾個月沒簽合同,就要賠償你幾個月工資減一個月,如果不拖欠你工資的話,為什麼說減一個月,這個是勞動法規定一個月之內必須簽合同,也就是說你工作的第一個月沒簽合同好像是不用賠雙倍工資的。再說經濟補償金這個事,如果你在此單位工作滿一年,你公司主動辭退你,那麼要賠你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工作未滿半年就賠你半個月工資

如果你沒有在工作中有重大過錯,公司現在開除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如果你有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證明你已經在這裡工作半年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是開除,那麼工作滿半年可以申請賠償兩個月工資。
3、加班費也需要證據支持。法律援助是針對經濟困難,低保戶的申請。
當然上述情況都需要你有相關證據證明你在那裡上了半年以上的班,如果沒有證據找當地律師諮詢一下。

1、如果每個月需要你繳納相應的收據,即不算工資收入,如果不需要為直接發放的則是工資收入
2、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那需要看你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綜合工時的,那很難分辨及區分,加班費追討也有一定難度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惡意欠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限期內不支付的,由勞動監察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惡意欠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12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為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這一規定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用工才是唯一標準。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實,勞動關係就已經建立了,這種勞動關係就是合法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今後再也不存在所謂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5年專門發布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可參照的憑證,包括: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本通知明確規定(1)、(3)、(4)項的有關憑證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必須保存這些資料為提供證據作準備,否則就要承擔對本單位不利的後果。勞動保障部這一《通知》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種種事實勞動關係的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用人單位運用事實勞動關係的形成來逃避責任的空間已經非常狹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還托延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更加沉重的法律後果。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屬於侵犯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公司因未依法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定節假日不上班沒有3倍工資,法定節假日支付三倍工資是對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人員而言的。   《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先來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的一些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司法解釋改為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該公司的勞動時間超過了正常的時間,但是如果公司的規定得到大家的認可或者默許的話,也是在合法範圍之內的;但有一點,單周周六超出的8小時工作時間應當支付雙倍的工資。

當然可以要求單位補償
可以先到當地勞動保障局諮詢政策,到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或大隊諮詢也行,如果企業很過分,可以像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在職員工參保繳納社保,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是違法行為。
2、如果企業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員工可與單位協商,要求單位為其參保社保或以雙倍月工資補償,如果單位不為員工參保繳納社保,又不以雙倍月工資補償的,員工可以到企業經營管轄地社保局、勞動局投訴。

  勞動者可以主張補繳社保,同時也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關係成立並存續的證明:銀行工資轉賬、工資條、業務往來文件(電子證據需公證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你所說的「粗略協議」(恰好證明員工是不得已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牌、工友作證等。證據以原件為宜。

1.寫一份《限制高消費申請書》,目標主體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申請將其拉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以上兩項措施有如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除了一樓所說,你還可以:
1、如果這個公司就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你說的法人)自己成立,獨立管理,發工資也是通過法定代表人私人賬戶進行的,那麼你可以主張公司人格混同,從而將法定代表人納入勞動爭議的被告範圍,從而使其承擔連帶責任。
2、通過刑事程序逼迫公司支付。刑法上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如果你可以證明現在公司仍在運營,能正常發工資,你可以通過想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他們催促公司旅行仲裁裁決,接到通知後仍然不履行的,直接立案走刑事程序。從而逼迫公司付款。
3、如果你能夠通過公司財務了解到有其他公司欠付你公司錢(已到期債務),你可以申請法院,凍結該筆債務,禁止其向你原公司清償,甚至可以直接執行該筆到期債務。

2、通過刑事程序逼迫公司支付。刑法上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如果你可以證明現在公司仍在運營,能正常發工資,你可以通過想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他們催促公司旅行仲裁裁決,接到通知後仍然不履行的,直接立案走刑事程序。從而逼迫公司付款。
3、如果你能夠通過公司財務了解到有其他公司欠付你公司錢(已到期債務),你可以申請法院,凍結該筆債務,禁止其向你原公司清償,甚至可以直接執行該筆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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