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電子商務運營,在19年12月份想著2020年假結束以後跳槽至一個同行業公司(之前的同事創立的),成立公司(19年12月)的時候給了我0.5的股份,後來因為疫情問題和種種原因,就沒離職也拒絕了同事說不去了,在2020年4月或者5月份,就職公司發現以後,裝做什麼都不知道,大概是2020年5月初簽,然後拉著一個同事 讓我倆一起簽了一個合同(年前簽過一份,我就納悶為啥又讓簽了一份,我想著都在公司幹了2年多了,總不會坑我吧,)簽合同的時候,也沒讓看,就簽了,日期也沒寫。我並不知道我自己已經實際有同事公司的股份了,不然我不會亂簽。

過了沒幾天周一例會,把我拉到一個屋裡,開啟了錄音,我也承認了我當時想離職,承認了跟那個同事指點過幾句無關痛癢的問題,然後他們說我違約,要坐牢五年,我也被嚇到了,手寫簽了一些東西,還讓我賠償從入職到解約所有傭金的5倍(大概20*5也就是100萬)。但是這個合同是他們發現我占股以後 ,才加的這幾條(圖上標出來的)。也就是說,在年前簽的合同里是沒有這幾條的。合著公司一起連恐嚇,哄騙給我挖坑跳,公司說保有起訴我的權利,但是只要我不危害公司,並且不要234月的工資(大概兩三萬)就不起訴我。 我想問下就是如果公司真起訴我,我會不會真賠100萬?工資還能要回來嗎?

我諮詢過律師,說的都不太清楚,一個總是說沒事,沒事,他們起訴就給他們打,工資你該要要,給不給是他們的事,另一個說讓我搜集這個合同的簽署日期是在20年5月份的錄音證據,,所有簽的合同,我記得當時都沒有寫日期,並且兩份都在公司手裡。所有員工合同都是這樣。


能拿到證明這份協議是後面簽訂的,支持你去爭取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如果拿不到就建議和公司協商和解吧。因為你舉證不了的話基本穩輸,最多就是賠償金額問題可以打一打了,但賠償金+律師費+花費的時間成本,想來不會比你3個月的工資要少。

協商好了記得和公司簽和解協議。


不合理

1、協議有效;

2、競業條款成立,對簽訂時間節點的前行為沒有約束力:可以通過電子協議生成時間鑒定來確定電子協議的生成時間;

3、即使競業行為發生在協議簽訂後,約定的違約金也過高,可主張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的套路還不明顯嗎?

「只要我不危害公司,並且不要234月的工資(大概兩三萬)就不起訴「,這不就是在故意不支付工資嘛。試想不要工資了,人家也沒放棄起訴權利啊?

第一個律師解答的是正解,工資該要的。他們要是起訴可以獲利,怎麼躲都躲不過。更何況這個協議是很不嚴謹的。

後期如有細節需要幫助,手機端在答者主頁或私信均可發起知乎「向作者諮詢」。好運!


不僅不合理,而且該競業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建議諮詢或委託律師處理。


首先,工資和協議違約是兩件事情。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屬實並且也同意不支付工資即免除你的所謂的違約責任,我建議雙方簽定協議明確此事。如公司既不支付工資也有可能以後起訴你,建議你爭取工資,違約的事情積極收集證據應訴,賠償金額約定並不合理,不必過分擔心。


權利和義務講究對等。如果給不了你100萬,卻讓你承擔100萬的責任,這天理不容!


這肯定不合理。工資和協議是兩回事。而且就算賠償也得考慮員工的經濟情況。而且這明顯就是不想要你了,還不想給工資。


不用理會。這協議顯失公平。隨公司怎麼折騰吧!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