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我賠償100萬這樣合理嗎?
能拿到證明這份協議是後面簽訂的,支持你去爭取回自己應得的工資,如果拿不到就建議和公司協商和解吧。因為你舉證不了的話基本穩輸,最多就是賠償金額問題可以打一打了,但賠償金+律師費+花費的時間成本,想來不會比你3個月的工資要少。
協商好了記得和公司簽和解協議。
不合理
1、協議有效;
2、競業條款成立,對簽訂時間節點的前行為沒有約束力:可以通過電子協議生成時間鑒定來確定電子協議的生成時間;
3、即使競業行為發生在協議簽訂後,約定的違約金也過高,可主張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用人單位的套路還不明顯嗎?
「只要我不危害公司,並且不要234月的工資(大概兩三萬)就不起訴「,這不就是在故意不支付工資嘛。試想不要工資了,人家也沒放棄起訴權利啊?
第一個律師解答的是正解,工資該要的。他們要是起訴可以獲利,怎麼躲都躲不過。更何況這個協議是很不嚴謹的。
後期如有細節需要幫助,手機端在答者主頁或私信均可發起知乎「向作者諮詢」。好運!
不僅不合理,而且該競業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建議諮詢或委託律師處理。
首先,工資和協議違約是兩件事情。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屬實並且也同意不支付工資即免除你的所謂的違約責任,我建議雙方簽定協議明確此事。如公司既不支付工資也有可能以後起訴你,建議你爭取工資,違約的事情積極收集證據應訴,賠償金額約定並不合理,不必過分擔心。
權利和義務講究對等。如果給不了你100萬,卻讓你承擔100萬的責任,這天理不容!
這肯定不合理。工資和協議是兩回事。而且就算賠償也得考慮員工的經濟情況。而且這明顯就是不想要你了,還不想給工資。
不用理會。這協議顯失公平。隨公司怎麼折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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