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和医学死亡的差距是什么?两者有什么关系?


最初人们认为心脏停跳就是死亡, 虽然来源无从考证。但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说法延续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许多人在心跳停止之前被挽救,甚至是心跳停止以后又被按了回来。虽然心跳回来了,但是大部分器官,包括脑组织已经缺血时间过长,完全失去了功能,简单的说,只剩心脏在跳了,这样的情况如何界定?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 1959 年,法国学者莫拉利特和戈隆在第 23 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认为这种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 1968 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 24 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但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并没有被全世界所有国家接受。 英国皇家医学会于 1976 年制定了自己的脑死亡标准, 他们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脑死亡更进了一步。 我们知道, 脑干是人的生命中枢, 人为什么要呼吸心脏为什么要跳都是脑干说了算, 而其余的大脑则控制著其他更复杂的活动。因此脑干死亡,说明人死的更彻底。 1979 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

  那么你可能会问, 为什么要制定脑死亡的标准,为什么病人心脏还在跳动就认定他死亡了呢? 在我看来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 为器官移植考虑, 脑死亡病人体内有保持良好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正在心跳循环停止的病人体内脏器多有严重损害不具备移植的条件。

第二, 节省医疗资源, 每个脑死亡病人的维持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系统去维持几天乃至几个月,直至心脏自然停跳,并无必要。

  虽然脑死亡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近年来的一些「奇迹」似乎表明脑死亡并不足以证明一个人真正死亡,或者说这种脑死亡后重新恢复自主呼吸甚至意识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也许是因为, 目前人类科学对脑死亡的判定不够精确,毕竟人类对大脑的了解还知之甚少。正有鉴于此,多数承认脑死亡的国家还保留有传统的「自主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放大,血压为 0 等」 作为标准,脑死亡仅仅是辅助判定。

  中国对于脑死亡还没有公开承认, 也没有公开否定。 脑死亡法的制定也异常谨慎, 毕竟面对偌大的国家,十几亿的人民,制定死亡的标准并不是那么容易。 中国的脑死亡法一直在起草阶段: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瞳孔放大或固定,脑电波消失。在首次确诊后,观察 12 个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脑死亡。

  以上内容可能非专业人士并不能理解,简而言之, 脑死亡法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并涉及伦

  理学等复杂问题,其立法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之上, 现在在中国立刻实行也并不现实。 所以, 现在在中国只要患者家属不放弃, 哪怕造成资源的浪费, 医生也并不会宣布患者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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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生命活动过程中的必然结局,分为生理性死亡和病理性死亡两种。生理性死亡是由于机体各器官的自然老化所致,又称衰老死亡。病理性死亡是指由疾病以及各种严重伤害导致的死亡。根据哺乳动物生长期自己细胞分裂次数推测,人的自然寿命可达125~175年。然而,实际生活中的生理性死亡非常少见,绝大多数属于病理性死亡。

脑死亡

对死亡的精确判定一直是一个难题。传统观点认为,死亡过程包括濒死期( agonal stage)、临床死亡期( stage of clinical death)和生物学死亡期( stage of biological death)。显然,依据这一分期很难准确判定死亡时间。

在临床上,医务工作者一直把心跳和呼吸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即心肺死亡模式)。然而,随著起搏器、呼吸机等复苏技术的普及和不断进步,使上述「心肺死亡」时间的确定面临挑战。基于上述问题以及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亟需一个从医学、法律和伦理方面均可被接受的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正式提出将脑死亡(brain death)作为人类个体死亡的判断标准。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包括大脑、间脑和脑干)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以及机体作为一个整体功能的永久性停止。

1.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自从脑死亡概念提出以来,多个国家的相关研究机构相继制定了脑死亡标准,其基本内容均与1968年首次提出的「哈佛标准」相同或相似,即:①自主呼吸停止。脑干是控制呼吸和心跳的中枢,脑干死亡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标准。然而,由于心肌具有自发收缩特性,在脑干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还可能有微弱的心跳,因此,自主呼吸停止被认为是临床脑死亡的首要指标。②不可逆性深度昏迷。③脑干神经反射消失(如瞳孔散大或固定,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消失)。④脑电波消失。⑤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2.确定脑死亡的意义①可协助医务人员判定患者的死亡时间、适时终止复苏抢救。不但可节省卫生资源,还可减轻社会和家庭的经济和情感负担。②有利于器官移植。虽然确定「脑死亡」并非器官移植的需要。然而,由于借助呼吸、循环辅助装置,可使脑死亡者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器官组织的低水平,血液灌注,有利于局部器官移植后的功能复苏,为更多人提供生存和健康生活的机会。

脑死亡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民众关注,美国、英国、法国、瑞典、荷兰、日本等30多个国家已制定脑死亡法并在临床将脑死亡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在我国,1988年提出有关脑死亡的诊断问题,1999年在武汉市召开了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已经审定通过了《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虽然争议尚存,但脑死亡立法正在我国稳步推进。

3.脑死亡与「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 脑死亡须与「 植物状态」或「植物人」鉴别,后者是指大脑皮层功能严重受损导致主观意识丧失,但患者仍保留皮层下中枢功能的一种状态。在植物状态与脑死亡的众多差异中,最根本的区别是植物状态患者仍保持自主呼吸功能。

——出自 第九版《病理生理学》P15~P16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脑死亡和医学死亡?

脑死亡是指虽有心跳但无自主呼吸,深度昏迷,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地丧失功能,最终必然会死亡。脑死亡为不可逆转的死亡状态,即全脑功能丧失表现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自主呼吸消失。

医学死亡一般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及脑死亡为识别标志。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还是心死亡。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脏鼓动停止为判断标准。西方有些国家以脑死亡为标准。

脑死亡是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不可逆终止。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生命。这种判断相比起测脉搏,探呼吸等更为科学和规范。

脑死亡和医学死亡的心跳停止是不一样的,脑死亡是不可逆的,而心跳停止如果介入即使,还有恢复心跳的可能。同时,脑死亡时间较短时,人体的生理现象还是可以保持的,比如心跳,血压等。而心跳停止导致的死亡是因为心跳停止,血液无法流通,这种情况会导致身体重要器官死亡,人也就死亡了。


脑死亡就是彻底丧失知觉和意识,不会有或者很难有恢复的机会。

医学死亡就是单纯生理意识的死亡,没有心跳丧失呼吸,身体机能丧失。目前国内只承认医学死亡。


脑死亡就是大脑(包括脑干)完全丧失功能损伤不能逆转的状态,大多数专家认为脑死亡比心脏死亡更加可靠。但目前一般在医院说的死亡还是以心脏停止跳动时间为死亡时间的。虽然有建议是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但在很多地方并不能很好的直观判断是否脑死亡,有一些患者宣告脑死亡后又恢复的事例。其次脑死亡后一段时间内还是有可能表现出一定的生命体征,还有心跳就宣告死亡家属感情上比较难以接受。我们医院最常遇到的情况都是心跳停止后记录下心电图,然后在家属要求下抢救半个小时以上,家属稍稍平静提出终止抢救,当事医生才宣告患者死亡并记录死亡时间。


脑死亡,你可以理解为植物人,但是和植物人是有区别的。脑死亡主要是脑子皮层缺血缺氧以后造成了全脑的损伤,所以脑死亡他主要表现为患者无意识,另外没有任何反应,比如说肌肉反应和四肢腱反射完全消失,脑血流图是完全消失的,还有脑积液检查就是脑积液蛋白增高,细胞减低的现象。而植物人他出现的症状是有呼吸心跳,同时有吞咽反射,可以鼻饲饮食,然后心律什么的都是在正常范围,可以生存很长时间。而脑死亡他的生存其期非常短,一般在28天到一个月之内死亡;医学死亡,就是真的走了。前者是后者的前提。


差距在于脑死亡后可以通过外界手段干预,让生命体维持正常生理活动,医学死亡是生命体所有细胞功能停止活动。


脑死亡和医学死亡的差距应是人与动物的差距。

貌似动物没有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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