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回答这个问题,但是有两个人邀请,还是回答一下吧。泻药。@骊靬亚历山大城

第一,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法律传统本身就是大陆传统,而非海洋传统,自然对大陆法系更为亲近。

第二,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成文法的传统,而且比较强大,习惯法也需要通过成文法来确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这本身就是大陆法系的特征,所以很容易接受大陆法系。

第三,清末变法的时候,德国、日本的君主立宪制是很重要的参考对象,而他们都是大陆法系,所以更容易接受大陆法系。

第四,当时主持变法的人,许多是从德国、日本留学回来的,留学英美的还不太得势,所以他们更容易接受大陆法系。


谢谢邀请。欧陆法系就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欧陆(德国、法国、义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拉丁美洲、亚洲大部分国家)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其两者区别,一是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二是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釆取较系统的法典形式。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所体现的思想还在其次,任何理论都被有组织的歪曲,这是人类的通病。所谓精英阶层深刻的系统的了解这一点,大陆法系正适合这一特点。法律所体现的精神固然重要,我们看到人类从平等到平等一个循环经历了几千年,当然这个权称之为高等平衡自由,虽然在世界范围内还远未实现,但应属主流价值观天疑,但即使看欧洲历史进程,在理论水平正义和现实之.间掺杂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固然可能大陆法系看上去可能吏精密,海洋法系则很大程度克服了这一点,满清少数所谓贵族们显然没准备放弃特权。汉族占绝大多数的平民政治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那些梦想清朝君主立宪的早就该梦醒了,平等自由注定是特权的敌人。因为权利取决于执行权的人,这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当然海洋法系有其他弱点,但恐怕不大会是满清权贵所在乎的,平民政治当然也不符合儒家传统,所渭无君无父的社会也是儒家所大力鞭挞的。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是世界上两大主流法系

蓝色大陆法系 红色海洋法系 棕色混合法系 黄色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欧洲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大部分国家。 海洋法系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纽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对号入座与权衡把握大陆法系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每一个法律范畴的每一个细节都明文规定,所以大陆法系的法律书都是大部头。怎么判定对号入座就可以了。海洋法系相对来说不是这么机械,举个列子,它对一个犯罪行为的判定有三招,常见犯罪行为写进法律条文,按条文判,不过海洋法系大部分没条文,那就判例援引,就是从历史上找类似的案子,有就可以把历史上这个判例作为法律依据来定刑。如果还不行呢,有些行为即没法律条文又没历史判例呢?那还有最后一招,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权衡把握,如果法官认定你的行为就是缔造了犯罪行为,如果这次我不判刑的话,你会照做不误。我不惩罚你,别人会这样学,最终法官决定给他一个判决。这个判决就构成了一个新的判例,这个国家以后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了类似的事情,就可以援引这个案例了。其实就相当于立法了。这也是海洋法系国家有很多奇葩法律的原因。大陆法适合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中国而且当时是学习的日本,日本当时就是大陆法!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海洋法系是判例法。清末变法才用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是基础决定的。中国历朝历代都有成文的法律,有基础,好借鉴。如果采用判例法,没人会,需要引进人才,而当时的中国,人才主要来自日本,人才制约很难突破;再说判例,中国根本没有,总不能拿英美的案例吧,文化不同,一定会水土不服。这一点也难突破。

第二点是学习对象决定的。中国当时变法,主要是学习日本。中国与日本相邻,文化接近,大批仁人志士都去日本学习过。日本从一个弱小岛国,变成一个强国,打败了大清帝国,国人心中烙印很深,中国要变强,学习日本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学日本,日本是大陆法系,中国自然也跟著用大陆法系。


清末变法是一个延续的期间,标志性性节点是光绪24年的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告终。

说到戊戌变法,就不得不提到戊戌六君子,他们是清末变法中的代表人物。

一个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思想往往会影响当时历史的选择。所以,清末变法采用大陆法系肯定与这六个人所受到的法律思想的熏陶有关。

我查了查这六个人的求学经历,发现他们都不是留学生,没有在西方求学过,他们是从书籍上接触到西方法学思想的。而当时日本明治维新成功,采用的大陆法系,而日本与中国的文化背景相似、国土距离很近,相应的法律文化及载体容易相互传播。也许,在这种情况下,以戊戌六君子为首的变法人士接触到的更多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的熏陶,才最终造成清末变法采用的大陆法系。


抱歉,这个问题我不懂啊。谢谢您的邀请。


清末变法只是延长其灭亡的稻草,看不出与这两大法系有丝毫的关系。谢邀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资本主义法关于法系的划分,中国现在的法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不是大陆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但是,在实际上,我们比较偏向大陆法系。

清末时,中国自有的法律体系基本已坍塌,我也不清楚为什么康有为、梁启超们要选择西方的法律体系。其实中国自隋朝的「大业律」以来,就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之后更是在不断的完善和补充。

至于为什么要放弃自己的,去用别人的,可能就是清末时国家太差了,被西方列强瓜分,政府腐败无能,导致精英对国家丧失了信心,觉得西方什么都好,从心理彻底的跪下了。


什么大陆法系?什么海洋法糸?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先将问题搞清楚再发问!。大陆法系相对应的是英美法糸,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釆用成文法(就是法律体系是由一部一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体制。英美法糸以英国美国为代表,釆用判例法(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可以作为以后类似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体制。日本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学习仿效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体制,中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是学习仿效日本的法律体制,这就中国近代建立法律制度釆用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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