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靖芸/执业律师

新闻上一位人妻跟丈夫结婚十多年,家庭十分和乐,不过某一次发现了丈夫行车纪录器有进出摩铁的画面,丈夫也承认了进摩铁以及不忠行为。

虽妻子选择原谅,然而几个月后,妻子在无意中找到了一支旧款的2G手机,意外发现手机里竟然有丈夫外遇的种种铁证,除了进出摩铁的拍照记录外,甚至还有两人互传裸露彼此生殖器官的照片,让这个妻子澈底崩溃,决定不再忍让,提告侵害配偶权。

法院查证认定,丈夫与外遇对象所做出的行为情节重大,严重「侵害配偶权」对配偶有极大的伤害,对家庭、婚姻关系造成不可抹灭的损伤,因此判定被告的丈夫与外遇女子应该要给妻子精神赔偿。

法院判定赔偿是基于甚么原因呢?

1、法院认定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
夫妻互守忠诚,确实为确保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所以,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

2、法院也认定侵害配偶权不以通奸行为为限:
如何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且达于破坏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成立!

总结来说,侵害配偶权并非要有特定的行为,不是只有通奸才算是侵害配偶权,就像上面说的案例,丈夫与其他女子上摩铁,互传裸露照片,已经是属于一般人所无法容忍的程度,而妻子的身心也因此受到损伤,这也符合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因此可以请求赔偿。

对此种伤害婚姻的行为,其实您可以勇敢为自己努力,一再的容忍并非最好的方式。
毕竟,让自己一直沉浸在痛苦的关系当中,对婚姻、对孩子、对整个家庭可能都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

新闻照来源:黄靖芸 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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