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立耕


一、我怎么会收到这个通知呢?

如果有一天,打开信箱看到一张「候选国民法官」通知书,应该要怎么办呢?或许有不少人迫不急待想要坐上法官席,但应该也有不少人觉得这是个苦差事而避之唯恐不及。至于为什么「候选国民法官」通知书会从天而降呢,这就要从司法改革说起了。

自1990年代开始,为了提高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度、使人民更贴近司法、理解司法并避免过于背离人民情感的判决出现,包括国民参与审判、人民观审等制度都不断被提出,也有不少人鼓吹仿效美国建立陪审制度。经过整合多方意见后,最终在2017年11月底司法院提出了「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而草案规定了地方政府、法院都须建立「备选国民法官名册」,案件审理前则由名册中随机抽出个案所需的国民法官人数,并以「通知书」通知中签者参与进一步的「选任期日」。所以说「候选国民法官通知书」之所以会来到我们手上,除了因为新制规定,也因为我们运气「够好」被抽中了。

二、被抽中之后呢?我该怎么做?

收到了「候选国民法官通知书」,其实也不代表我们就一定会成为国民法

官,如果我们不愿意当,这时候我们就可以看看我们是否符合草案第16条所规定的「拒绝被选任国民法官事由」,也就是下面的选项一;如果我们想当,或是我们没有拒绝事由,那我们就得乖乖出席「选任期日」,也就是下面的选项二:

选择一:好烦喔我不想做,有没有拒绝的方法?

依照草案的规定,担任国民法官是人民的义务,原则上被抽中的人是没有权利拒绝的。但依据草案第5条的规定,会由国民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原则上都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案」,而重案自然需要缜密审理,不可能过于速断,换句话说就是审理期间不是几日内可以完成,这也代表担任国民法官的人将被由原本的生活中抽离一段时间,这对他们的影响其实蛮大的,因此草案第16条也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例外情况,符合这些要件的人,例外可以拒绝担任国民法官,但若不想拒绝,则仍然有权利担任国民法官。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在哪些情况下,我们有拒绝担任国民法官的权利。

一  年满七十岁以上。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教师。

三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学校在校之学生。

四  有重大疾病、伤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五  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有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之虞者。

六  因看护、养育亲属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七  因重大灾害生活所仰赖之基础受显著破坏,有处理为生活重建事务之必要时。

八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九  曾任国民法官或备位国民法官未满五年。

十  除前款情形外,曾为候选国民法官经通知到庭未满一年。

由这十款例外,我们可以简单区分为「无力担任」(第1、4、5款)、「不宜担任」(第2、3、6、7、8款)以及「免除责任」(第9、10款)。所谓无力担任,指的是因为年龄、生理、心理状态无法负担国民法官的职务,就算强迫担任,不只对该国民法官健康有害,也可能因为无力负荷而导致判决有误,对被告也不公平;就不宜担任而言,指的是该国民法官候选人虽有能力承担国民法官的职务,但可能因为工作、学业、家庭等因素而不宜脱离原本生活,例如重大专利研发不宜中断、独自扶养重病年迈长辈无法离开等等;至于免除责任,如同前述,担任国民法官必须将自己从原本的生活中抽离,对该国民法官候选人而言影响极大,因此如果短期内曾担任国民法官或候选国民法官,则再被抽中时可拒绝担任。

这十款例外事由中,「不宜担任」的规定其实蛮有弹性的,因此如果认为参与审理将影响自己健康(例如案件血腥,但自己怕看到血)或对生活有极大不便等等,记得可以试著依草案第16条「拒绝被选任为国民法官」,这是我们所享有的权利,千万不要畏惧行使,毕竟不宜担任却强迫自己担任,对伤害自己之余也对两造当事人不公平!

选择二:好吧我就当当看,那我要注意什么哩?

如果想参与案件审理,或是不具备拒绝事由,那我们接到「候选国民法官」通知书后,就必须按照通知单上的日期到法院参与「选任期日」。所谓选任期日,意思是说当天法官、检察官以及被告(辩护人)等三方将讯问候选的国民法官,并从中剔除可能不适任的人选,剩余的人选再借由抽签决定谁是国民法官、谁是候补国民法官。

如果在选任期日中没被剔除且中签,那就表示一定得参与案件审理了,就让我们先看看国民法官有哪些权利跟应尽的义务吧!

★国民法官的权利

国民法官的权利,这边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件审理上到底能做什么,第二部分则是旅费、日费的请领。

首先呢,依据草案第8条之规定,原则上国民法官拥有和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也就是可以认定事实、适用法条、决定量刑及参与评议等等,仅有比较专业、繁杂之事项,例如证据调查必要性、诉讼程序事项裁定及法令如何解释等,专由职业法官为之。因此,国民法官也可以讯问被告、证人以及鉴定人,以厘清案件事实到底为何;在职业法官讲解法条后,可以认定案件究竟应该适用哪一条法律(例如砍人一刀让人受伤,到底是伤害既遂还是杀人未遂);最后,如果评议结果认定被告确实有罪,也可以参与量刑程序,提供自己的看法跟经验,进而决定被告刑期长短、是否给予减刑、缓刑或是改以保安处份替代等等。

就第二部分来说呢,草案第11条则规定,国民法官可依到庭日数请领日费、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而本条所指的费用呢,其实就是国民法官为到法院履行审判职务所生之费用及付出之劳力、时间之价值。简单来说呢,毕竟不是每个人的家都在法院隔壁,从家里到法院总得花车钱吧,如果是连续开庭,国民法官可能要住法院附近的旅馆,这也得花住宿费吧,虽然担任国民法官是义务,但要求国民法官暂时撇下工作、家庭影响已经很大了,如果还要求国民法官「自费」参与审判,那势必将引起民怨,而这套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大概就运行不下去了,因此草案规定,担任国民法官是可以请领必要费用补偿担任国民法官之损失。

★国民法官的义务→出席、不能泄密…

看完了国民法官的权利,接下来就来了解国民法官有哪些义务吧。前面有说到,草案第8条有规定,国民法官原则上和职业法官有相同之权限,因此职业法官应负的义务,国民法官也躲不掉。这边一样大致可分两类,其一是不可触犯刑法,其二则是必须维护审判流程顺畅不延滞。

就第一项来说,草案第94条有规定「不得收贿」,要注意的是,所谓收贿不仅仅指赠与金钱,还包括其他不正利益,像是性招待、债务免除等等;另外草案第97条有规定「不得泄漏职务上知悉之秘密」,也就是说国民法官在审判中知悉的秘密,不得透露给其他人。

就第二项来说呢,范围其实就很广了,凡是有碍于案件审理或导致审理结果不公之行为,都可能被禁止,草案第9条第2项:「国民法官应依法公平诚实执行职务,不得为有害司法公正信誉之行为。」的规定,就是在说明这个概念。接著,草案中也订有一些处罚的规定。像是草案第99条有规定,候选国民法官应出席选任期日且不得虚伪陈述,不然会被处以6万元以下罚锾;草案第101条则规定,国民法官不履行职务,例如不出席审判期日或参与评议,也可能处6万元以下罚锾;再来,草案第102条则规定,如果国民法官扰乱法庭秩序,例如干预审判长主持审判或是大声喧哗,经制止仍不停止,此时也可能被处以6万元以下罚锾。

三、嘿嘿,称职的国民法官,就由我来当

看了上面满满的草案条文以及繁杂的权利义务,不知道大家会不会对担任国民法官有些却步呢?但别著急,最后这边就是要告诉大家,要怎么当一位称职的国民法官。

首先呢,就是心态上的问题。审判并非游戏,当接到候选国民法官的通知书时,就得明了自己有可能要决定被告、被害人的人生,此时当然必须以严肃的态度面对。在选任期日时,面对审、检、辩三方的讯问时,也应该据实以告,因为虚伪陈述不仅会遭受处罚,也可能影响国民法官之选任,进而影响到判决的结果,不可不慎。接著,虽然担任国民法官者都是法律素人(草案第14条已规定具一定法学知识者不得担任国民法官),可能对程序上的事项、相关的权利义务或禁止之行为都不太清楚,但不用感到心慌,因为在案件审理中会有「中间讨论」程序,此时国民法官可以跟职业法官交换意见、询问问题,职业法官也会做出适当的讲解。因此,在中间讨论时,除了要勇于发问外,也一定要清楚了解自己的责任及职务为何。

再来,进入案件审理后,必须将个人主观情绪抛开,因为我们是国民法官,

不是网路上可以恣意评论而不用负责的键盘法官,此时应该依照客观存在的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在职业法官讲解法条的构成要件(各罪名的定义及适用要件)后,则必须决定被告究竟触犯何罪。而这边要注意的是,在草案架构下,审判庭是由三位职业法官与六位国民法官共同组成,也就是说案件是由大家共同审理,做出有罪判决更需要包含职业法官及国民法官在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这显示出每个国民法官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又同一个案件,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在讯问完被告后的评议程序,如果有任何意见、想法,都应该表达出来,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想法职业法官或和其他国民法官相左就畏惧不说,因为「国民参与刑事审判」这套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国民正当法律感情」,如果事事都顺从职业法官或他人,那这国民法官就形同为职业法官背书的橡皮图章,这套制度可贵之处也就不见了。

最后要说的是,担任国民法官其实就像是服兵役、缴税或国中小的学生到校上课一样,只是一个国民应尽的义务,大家不用把它想的太可怕。当然,或许案件审理过程会十分艰辛,但只要秉持公正、不违背自己良心的心态,在案件审理中依循法规做出自己的判断,那人人都可以是很称职的国民法官,所以在收到候选国民法官的通知书时,就不要有所畏惧而妄自菲薄,勇敢踏出参与司法的第一步吧!

想知道更多国民法官资讯,可以参考司法院国民参与刑事审判网站:http://social.judicial.gov.tw/LayJudge

本文为「法律白话文运动 Plain Law Movement」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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