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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权侵占」(Adverse Possession)是英美法系中物权法领域的概念,是一种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方式。

一方公然、公开、持续地占有他人土地,经过较长时间(各国、各州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一般为 10 -20年),且被侵占一方有能力主张权益,却并未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则土地归侵占方所有。

通俗来理解,可以解释为:别人占了你的地,你无动于衷,过了一段时间地就归别人了。(这是一种过于简化的表述,仅仅为了帮助理解。)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逆权侵占」的适用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判例法中创设了一些额外的限定条件:

Van Valkenburgh v. Lutz, 106 N.E.2d 28 (1952) 一案中,原告从市政府处购买了一片土地,购买后一直闲置。被告在上面上开路犁地,养鸡种菜,并随后主张应该获得土地所有权。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决称逆权侵占的「占有」需要伴随著对土地的「投入」和「改善」,仅仅是圈地养鸡并不属于一种「改善」。

Manillo v. Gorski, 255 A.2d 258 (1969) 一案中,法院对「公开」做出了解释,认为被占有的土地大小必须是肉眼可见的显著区域,仅仅是因为砌墙时丈量错误导致将院墙砌在他人土地上、占用了小块土地,并不能构成「逆权侵占」。

逆权侵占这一概念长期伴随著争议:为什么自己的土地会白白落入他人手中?从立法目的来看,这是为了鼓励土地所有者积极利用土地资源、珍惜自己的权利。如果「躺在权利上睡大觉」,面对明显的侵权行为无动于衷,那么就会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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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判例链接:

Mannillo v. Gorski

VAN VALKENBURGH v. LUTZ | 304 N.Y. 95 (1952) | 304ny951389 | Leagle.com


逆权侵占 是英美财产法中很重要的一个概念。财产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界定,最初所有权是一个优先的权利,其主导著所有权的递延关系。

逆权侵占的法理哲学是基于 占有 和 所有 这两个概念关系的问题。 所有权的开端起源于约翰洛克的社会理论。人比较特殊,所有权归上帝,自然资源也归上帝,但人对自然资源劳动产生的成果归人,这就是所有权的产生,巴拉巴拉。。。那么照著这个逻辑,先占(这里先占的意思是你在这个自然资源上先花费的劳动,当然喽碰到共同劳动的结果,我本人的观点也倾向于share成果)就有所有权,美国经典判例有过判决且被载入教科书。因此在法理上,优先占有这个逻辑对于所有权的界定会起到很大影响。当法律要在时间点上有限化后,那么最初所有权界定的唯一手段就是优先占有原则(但法理在所有权递延的顺序上并没有将优先占有之前的路径全部堵死),这就是逆权侵占的法理基础。

逆权侵占 需要满足的必要条件为:

1 物理占据

顾名思义,就是物理性的占著那个房子或不动产。

2 独占排他性

一个人独占,否则从法理上说,你不具有单独完全控制的事实,也就不满足侵占这一条件。

3 公开要素

正大光明的占山为王,要让邻居和路人,甚至业主知道(或至少不藏著掖著),老子就是占了,怎么样?来咬我呀。你不公开是你的错,对方知道被你占了,还无动于衷就是他的不对了。

4 持续性

每个地区要求的时间不一样,基本都是10年及以上,你要一直占著,有中断就不行。

5 对于逆权侵占的权利主张

以上条件都完成,恭喜,可以发法院传票给原所有者了,或可以提起所有权申诉。商业合同维权才2年,你为这不动产死守10年,法律表示,算你屌,给你了。

从历史来说,逆权侵占概念的出现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权体系的崩溃,比如政府很怕有人拿出证据证明,200年前某人拥有曼哈顿岛这一事实,那纽约市政府就废了(虽然也可以动用强征或公共信托手段,但花钱补偿是少不了的),所以法律在时间上设置一个点,将所有权递延的漏洞补上。另一方面从社会资源的角度看,侵占一般都是涉及不动产,土地,是有限的物理资源带有社会属性。一脑残让别人占著地,10年都不去告别人,就别怪法律说你占著茅坑不拉屎,浪费土地的使用效率了。

实际中真正直接一流浪汉占著一巨富的屋子长达十年,因为这巨富房子太多住不过来没有及时发现的案例还是很少的。通常在美国发生的是,具有侵占事实但构不成逆权侵占的案例。例如:

1 你和房东说免费住10年,10年完了你说逆权侵占,你觉得法院会怎么判?房东知道你是免费住,他只给了你免费的使用权,没说让你侵占他的所有权,那你搞毛啊。。

2 你看错地图把垃圾桶造在别人的地皮上,完了10年,你说逆权侵占,你觉得法院怎么判?你丫的地图看错误造在别人地皮上,你自己都没意识到你在侵占,你还好意思要求法院判给你逆权侵占?

虽然客观事实不代表法理事实,但从上两例各位也能看出法理逻辑和诉讼技巧。

至于我朝,自高祖登基以来,各位不曾也不会有 所有权,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从我朝大陆法系的种种相较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第9条而言。。。不说了,怕被查水表。


我两年前写了一篇专栏文章,就是讲逆权侵占的,可以完美解答这个问题。

因为原本的文章格式比较复杂,不方便直接复制,我就上截图了。手机看图可能字比较小,可以直接点原文看,原文链接在答案最后。

原文:逆权侵占:只要住满十年,土地就是你的?

作者:我自己

专栏:英国法律自习室 - 欢迎投稿!


不是很懂英美法,尤其是财产法。只是知道是一个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取得时效的一个制度。


昨晚回看了法证先锋三,了解了一下啥叫逆权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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