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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11/29 -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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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是英美法系中物權法領域的概念,是一種獲得土地所有權的特殊方式。

一方公然、公開、持續地佔有他人土地,經過較長時間(各國、各州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一般為 10 -20年),且被侵佔一方有能力主張權益,卻並未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則土地歸侵佔方所有。

通俗來理解,可以解釋為:別人佔了你的地,你無動於衷,過了一段時間地就歸別人了。(這是一種過於簡化的表述,僅僅為了幫助理解。)

美國司法實踐中,對於「逆權侵佔」的適用採取較為審慎的態度,判例法中創設了一些額外的限定條件:

Van Valkenburgh v. Lutz, 106 N.E.2d 28 (1952) 一案中,原告從市政府處購買了一片土地,購買後一直閑置。被告在上面上開路犁地,養雞種菜,並隨後主張應該獲得土地所有權。法院做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判決稱逆權侵佔的「佔有」需要伴隨著對土地的「投入」和「改善」,僅僅是圈地養雞並不屬於一種「改善」。

Manillo v. Gorski, 255 A.2d 258 (1969) 一案中,法院對「公開」做出瞭解釋,認為被佔有的土地大小必須是肉眼可見的顯著區域,僅僅是因為砌牆時丈量錯誤導致將院牆砌在他人土地上、佔用了小塊土地,並不能構成「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這一概念長期伴隨著爭議:為什麼自己的土地會白白落入他人手中?從立法目的來看,這是為了鼓勵土地所有者積極利用土地資源、珍惜自己的權利。如果「躺在權利上睡大覺」,面對明顯的侵權行為無動於衷,那麼就會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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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判例鏈接:

Mannillo v. Gorski

VAN VALKENBURGH v. LUTZ | 304 N.Y. 95 (1952) | 304ny951389 | Leagle.com


逆權侵佔 是英美財產法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財產法的核心問題就是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的界定,最初所有權是一個優先的權利,其主導著所有權的遞延關係。

逆權侵佔的法理哲學是基於 佔有 和 所有 這兩個概念關係的問題。 所有權的開端起源於約翰洛克的社會理論。人比較特殊,所有權歸上帝,自然資源也歸上帝,但人對自然資源勞動產生的成果歸人,這就是所有權的產生,巴拉巴拉。。。那麼照著這個邏輯,先佔(這裡先佔的意思是你在這個自然資源上先花費的勞動,當然嘍碰到共同勞動的結果,我本人的觀點也傾向於share成果)就有所有權,美國經典判例有過判決且被載入教科書。因此在法理上,優先佔有這個邏輯對於所有權的界定會起到很大影響。當法律要在時間點上有限化後,那麼最初所有權界定的唯一手段就是優先佔有原則(但法理在所有權遞延的順序上並沒有將優先佔有之前的路徑全部堵死),這就是逆權侵佔的法理基礎。

逆權侵佔 需要滿足的必要條件為:

1 物理佔據

顧名思義,就是物理性的佔著那個房子或不動產。

2 獨佔排他性

一個人獨佔,否則從法理上說,你不具有單獨完全控制的事實,也就不滿足侵佔這一條件。

3 公開要素

正大光明的佔山為王,要讓鄰居和路人,甚至業主知道(或至少不藏著掖著),老子就是佔了,怎麼樣?來咬我呀。你不公開是你的錯,對方知道被你佔了,還無動於衷就是他的不對了。

4 持續性

每個地區要求的時間不一樣,基本都是10年及以上,你要一直佔著,有中斷就不行。

5 對於逆權侵佔的權利主張

以上條件都完成,恭喜,可以發法院傳票給原所有者了,或可以提起所有權申訴。商業合同維權才2年,你為這不動產死守10年,法律表示,算你屌,給你了。

從歷史來說,逆權侵佔概念的出現是為了防止財產所有權體系的崩潰,比如政府很怕有人拿出證據證明,200年前某人擁有曼哈頓島這一事實,那紐約市政府就廢了(雖然也可以動用強徵或公共信託手段,但花錢補償是少不了的),所以法律在時間上設置一個點,將所有權遞延的漏洞補上。另一方面從社會資源的角度看,侵佔一般都是涉及不動產,土地,是有限的物理資源帶有社會屬性。一腦殘讓別人佔著地,10年都不去告別人,就別怪法律說你佔著茅坑不拉屎,浪費土地的使用效率了。

實際中真正直接一流浪漢佔著一鉅富的屋子長達十年,因為這鉅富房子太多住不過來沒有及時發現的案例還是很少的。通常在美國發生的是,具有侵佔事實但構不成逆權侵佔的案例。例如:

1 你和房東說免費住10年,10年完了你說逆權侵佔,你覺得法院會怎麼判?房東知道你是免費住,他只給了你免費的使用權,沒說讓你侵佔他的所有權,那你搞毛啊。。

2 你看錯地圖把垃圾桶造在別人的地皮上,完了10年,你說逆權侵佔,你覺得法院怎麼判?你丫的地圖看錯誤造在別人地皮上,你自己都沒意識到你在侵佔,你還好意思要求法院判給你逆權侵佔?

雖然客觀事實不代表法理事實,但從上兩例各位也能看出法理邏輯和訴訟技巧。

至於我朝,自高祖登基以來,各位不曾也不會有 所有權,所以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從我朝大陸法系的種種相較於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第9條而言。。。不說了,怕被查水錶。


我兩年前寫了一篇專欄文章,就是講逆權侵佔的,可以完美解答這個問題。

因為原本的文章格式比較複雜,不方便直接複製,我就上截圖了。手機看圖可能字比較小,可以直接點原文看,原文鏈接在答案最後。

原文:逆權侵佔:只要住滿十年,土地就是你的?

作者:我自己

專欄:英國法律自習室 - 歡迎投稿!


不是很懂英美法,尤其是財產法。只是知道是一個大致相當於大陸法系的取得時效的一個制度。


昨晚回看了法證先鋒三,瞭解了一下啥叫逆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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