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家庭暴力,暴力,揍人,感情,两性,恋爱,恐怖情人,受虐妇女,性侵(图/记者徐文彬摄,示意图非当事人)

▲新北市黄姓男子不满女友提分手,竟殴打女友、抓头抡墙、性侵得逞。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记者徐文彬摄,示意图非当事人)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黄姓男子不满女友提分手,勒索分手费18万,还呛声「我要让你出事,让你好看」。第二天,黄男强接女友下班,并痛殴女友,抓她头发以头抡墙,并强扒衣裤,性侵得逞。一审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3年10月的刑期。

判决指出,本案发生于2014年3月间,黄男(52岁)不满女友提出分手,打算勒索分手费18万元,他在29日下午打电话向女友勒索,还呛声:「我要让妳出事,让妳好看。」随即挂上电话。当晚黄男骑车到女友上班处强行接她下班,女方担心激怒黄男,只好上车。

黄男将女友带回家中,进门后以拳脚殴打女友,抓她头发以头抡墙,压在地板上,在呛狠话:「妳不给我18万,我要让妳出事,不要以为我不敢。」黄男随即强行脱掉女友衣裤,性侵得逞。女子离开后报警逮人,黄男遭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将黄男判刑3年10月,案经上诉,高等法院审理时,黄男坦承不讳,并向法院供称,自己平日奉公守法,无前科纪录,犯罪后深具悔意,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将尽力履行双方和解条件,赔偿50万元。

但高院认为,黄男虽达成和解,但分文未付,实难认有赔偿诚意;况黄男一开始均否认犯行,起诉后才于一审法院与被害人和解,但每次要付钱时,就推称遭遇车祸、临时有急用等,找借口一再拖延,甚至2度逃亡被法院通缉,难认有和解诚意。因此高院认为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维持3年10月刑期,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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