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家庭暴力,暴力,揍人,感情,兩性,戀愛,恐怖情人,受虐婦女,性侵(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新北市黃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竟毆打女友、抓頭掄牆、性侵得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記者吳銘峯/臺北報導

新北市黃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勒索分手費18萬,還嗆聲「我要讓你出事,讓你好看」。第二天,黃男強接女友下班,並痛毆女友,抓她頭髮以頭掄牆,並強扒衣褲,性侵得逞。一審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3年10月的刑期。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4年3月間,黃男(52歲)不滿女友提出分手,打算勒索分手費18萬元,他在29日下午打電話向女友勒索,還嗆聲:「我要讓妳出事,讓妳好看。」隨即掛上電話。當晚黃男騎車到女友上班處強行接她下班,女方擔心激怒黃男,只好上車。

黃男將女友帶回家中,進門後以拳腳毆打女友,抓她頭髮以頭掄牆,壓在地板上,在嗆狠話:「妳不給我18萬,我要讓妳出事,不要以為我不敢。」黃男隨即強行脫掉女友衣褲,性侵得逞。女子離開後報警逮人,黃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黃男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黃男坦承不諱,並向法院供稱,自己平日奉公守法,無前科紀錄,犯罪後深具悔意,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將盡力履行雙方和解條件,賠償50萬元。

但高院認為,黃男雖達成和解,但分文未付,實難認有賠償誠意;況黃男一開始均否認犯行,起訴後才於一審法院與被害人和解,但每次要付錢時,就推稱遭遇車禍、臨時有急用等,找藉口一再拖延,甚至2度逃亡被法院通緝,難認有和解誠意。因此高院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3年10月刑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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