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蔡东利

小明自小在国外留学,朋友同学之间多有吸食大麻的经验,后来返台工作后,三不五时仍有在吸食大麻,并固定向药头绰号「大尾哥」之人购买大麻吸食,后来「大尾哥」因为贩卖大麻被查获而送监执行,顿时,小明失去了购买大麻之来源。所幸,现在网路发达,小明就上网逛逛各大论坛,居然发现远在美国加洲的「David哥」也有在卖大麻,小明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立马向「David哥」购买大麻后,再由「David哥」以国际航空邮包寄送到台湾,小明殊不知其将大难临头...…。

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条之规定,大麻属于第二级毒品,因此如小明向「大尾哥」购买大麻后,持有或是施用大麻,该行为会构成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0条第2项施用第二级毒品罪(法定刑度:3年以下)及第11条第2项持有第二级毒品罪(法定刑度:2年以下)。

但如果小明向「David哥」购买大麻,那就更是个大麻烦了。除了上开所述之罪行外,因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所列毒品及其制剂、罂粟种子、古柯种子及大麻种子均为管制进出口商品,因此不得私运进口,否则即违反惩治走私条例第2条第1项私运管制物品进、出口罪(法定刑度:7年以下),另外也会构成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2项运输第二级毒品罪(法定刑度: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小明虽然只是单纯购买毒品之行为,然因为毒品系从国外进入台湾,其适用之法条即有上开差别,法定刑度也是天差地远。所以还是老话一句,勇敢向毒品说~~~母汤哦

 

(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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