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劳动者单方面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仅讨论在「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辞退成本。

「n」指的是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给半个月工资,最高给12个月的工资,工资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计算且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比如A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10年,单位要给他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0年零4个月,要给他10.5个月的;10年零7个月,要给他11个月的。

「1」指的是在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或者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解除的适用情形如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