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的确是太惨了。

我曾经轮转过烧伤病房,每次走进层流室换药,就是一种凝重的气氛,这里几乎没有大声的喊叫疼痛,也许是烧伤严重的病人不少也有气道损伤,想叫疼也叫不出来吧,而更重的也已经做了麻醉或者上了呼吸机。

烧伤所带来的痛苦会一直持续数个月,每一次换药,每一次治疗简直就像给患者施加酷刑。

更令人痛心的是,

之后可能因为继发感染,这孩子做了双侧大腿截肢,后来的情况可比这张照片上的还要惨,

图片中身上是纱布,不是皮肤,之所以是这个颜色是因为大量组织渗出液,而且合并感染。

而且越看病历越觉得难过,从入院到趋势将近整整2个月,

第一次出院,患者竟然是清醒的,这得有多痛苦。

做透析的时候一般是从手臂的桡动脉做,这里却已经挪到了大腿,说明很可能当时烧伤太过严重,手臂的血管已经找不到了。

大面积烧伤一个重要的救治措施就是自体皮肤移植,但这孩子深II度82%,III度13%,全身98%的烧伤,身上几乎就找不到一块完好的皮肤,救治希望相当渺茫,所以不得已之后用了异体皮肤覆盖,而且孩子还合并了肾衰,心脏骤停,浓毒血症,抢救的成本肯定会超过百万。

另外,可以看出当事的医生当时也是比较著急,甚至病例里都出现了个错别字儿,

应该是「右股静脉置管」

==

不知道真相如何,也许介于孩子母亲的文章和公司的声明之间,但希望公司、监管部门能彻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杜绝如此恶劣的烧伤再次发生。

愿逝者安息。


谢邀,先来谈一谈己内醯胺(前半部分有些无聊,不愿意看的可以直接看黑体字结论就可以)。

己内醯胺是一种由6-氨基己酸形成的内醯胺,其结构式如下:

己内醯胺结构式

己内醯胺是工业上制造己内醯胺树脂、 绵纶纤维及人造皮革等的原料。但在以往的研究中认为无毒性, 然而根据近年来的研究和临床报告均指出其有广泛的毒性作用。中毒的轻重与接触己内醯胺浓度高低、时间长短及暴露面积大小有关。 除皮肤接触中毒外, 动物实验及工业毒理研究表明, 它还能通过呼吸道吸入、 腹腔注射及静脉注射而中毒[1]。

己内醯胺急性中毒在国内的报道中并不常见,林加锋医生[2]对浙江温州市第三医院收治的十名患者进行了病例分析,得出了如下报告:

10 例均为男性, 年龄 18 ~ 38 岁,均因在搬运己内醯胺结晶体时未戴防护用具, 四肢皮肤接触己内醯胺约 2 ~ 5h, 于 7 ~ 10h 后发病, 就诊时间在接触毒物后 9~ 12h 。

10 例均有接触部位皮肤光滑、 干燥、 角质层增厚, 并于接触毒物后第4天出现脱皮。 患者均先后出现头晕、头痛、 恶心 、 呕吐、 周身麻木、 乏力等症状, 其中 4 例头痛剧烈、 呕吐频繁;神志朦胧 2 例;神志不清 1 例;小便失禁, 四肢癫痫样抽搐、 呈躁狂状态各1例; 发热 4 例, 体温 37. 8~ 38. 7℃。

但是这10例病患在经静脉滴注己醯谷醯胺、 维生素 C、 维生素 B6 、 细胞色素丙及对症治疗后,3~6日后均已治愈出院。

中毒的治疗以补液、 促进毒物排泄及镇静等对症处理为主, 并应及时脱离接触现场,冲洗暴露皮肤。 一般预后良好。

这一项分析表明,己内醯胺中毒如果治疗得当,预后是良好的。

我们再来看看,假设工人长时间在低浓度(低于国家容许浓度)的己内醯胺的环境中工作时,对健康有什么影响。

根据兰小雪[3]等人的分析发现:长期接触己内醯胺的工人会头昏、头痛、 乏力、 失眠、 记忆力减退、 食欲下降、 皮肤瘙痒、牙龈出血等症状较多见,表明该作业环境对工人有明显危害。防护应加强工作场所局部通气, 避免直接用手或足接触, 如必须接触 , 应注意时间不能太长及接触后及时彻底冲洗, 以避免发生皮肤损害及经皮肤吸收而中毒。

这点证明了即使是在低浓度的己内醯胺的环境下与其长期接触,也会发生以神经毒性为主的慢性毒性反应。而避免中毒的办法就是避免直接与己内醯胺接触,如必须接触也应注意时间不能太长及彻底冲洗。


现在我们在回头来看看这个问题中的描述:

美达锦纶公司的生产设备非常残旧,生产环境恶劣,我儿子在毫无防护设备的情况下被指派到6楼的萃取塔检查,然后被8%己内醯胺的热水烫伤98.5%

死亡者家属对事件的描述称,由于公司的设备原因导致死者毫无防护设备,然后所致烫伤。

而公司发布的公告称:

这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意外性引起的,间接原因也有伤者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属意外导致的工伤事故。

公司将这一事件,直接定性为意外导致的工伤事故。

但是我同时还注意到一句话:

发现冯卓斌在在三楼洗手间用自来水冲洗,才知道冯卓斌在检查过程中被萃取水烫伤的情况。

死者在洗手间用自来水冲洗,我想问一句?淋洗器呢?

化工厂需要设置洗眼器与淋洗器这好像是最基本的吧?那么,淋洗器在哪里?还有,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特重烧伤,据公司的描述,他还在洗手间用自来水冲洗。。。


还有,死者家属在描述中提到的:

美达锦纶公司并不是马上送到医院治疗,而是开会后再送到医院,原本开车15分钟路程可以到医院治疗,结果需要1小时20分钟才到达医院。

到达新会人民医院后,医院医生询问烫伤的是什么东西,美达锦纶公司负责人再三强调是热水,致使医生按照热水烫伤的方式治疗。

6月6日13点52分到了江门中心医院之后,医生马上判断这肯定不是热水烫伤,是属于化学烧伤,在这之前美达锦纶公司的负责人从未改口,一直都说是热水,在医生再三强调以及我们家属强烈要求的情况下,美达锦纶公司迫于压力终于说出了真相,这是8%已内醯胺的高温水

从家属的描述中可以看出,这个事件最关键的原因是,因给予错误信息导致的救助不及时。美达锦纶公司先是开会讨论(是真是假存疑),再是一口咬定热水烫伤,最后事态控制不住才承认是己内醯胺溶液。

新会医院的病历中描述为:被热水(包含少许弱碱成分)烫伤全身。

江门市医院的病历描述为:被含有8%己内醯胺的高温水烧伤多处。

两家医院的描述与死者家属所述基本一致。

而美达锦纶公司在整个陈述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己内醯胺这几个字。

死者家属的陈述主要在以下几点(只是总结,我并不确定家属所述均为事实):

1.设备未正常维护,导致事故。

2.检查萃取塔时未配备合适的防护措施。

3.未第一时间进行救治

4.隐瞒烧伤事实,避重就轻,治疗方法错误,导致死亡。

对于家属及公众所关注的点,调查结果如下:

南方都市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冯卓斌工亡调查?

m.mp.oeeee.com图标

对于家属怀疑的公司拖延治疗一说,调查结果为:公司不存在恶意拖延治疗。


我现在怀疑这家公司,它对己内醯胺这一化学中间体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弱碱的层面,这才导致了最开始送入新会医院治疗,入院描述为被热水(包含少许弱碱)烫伤全身,这个描述,绝不等同于被百分之8的己内醯胺热溶液烫伤。

毕竟公司董秘还说了这样的话:

」烫伤该员工的己内醯胺溶液,是一种弱碱,含量才8%,而正常的己内醯胺浓度要达到百分之九十多,他介绍:」平常的凳子、轮子、泳衣泳裤都是用己内醯胺生产,用手摸是没问题的,(事故原因)应该还是高温热量带出来的(烫伤)。「

而事实上,己内醯胺有毒并不在于他是弱碱。公司根本就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己内醯胺的毒性。那些说觉得工厂的人会不了解这个化工原料这个说法很搞笑的,我告诉你们,即使像我们硕博,都不可能完全了解我们实验过程中用的原料或者蛋白。公司的人对这一东西认知错误完全可能,当然肯定会有专家知道己内醯胺的毒性,但是这绝对不代表工人也知道,否则为什么最开始在新会医院入院的时候仅仅描述为含有弱碱?要么是认知不清,要么是根本就不把这个东西当回事,不觉得它有毒。别太想当然了,尤其是这种大规模常用的东西,越有可能忽视,我绝对相信做过科研的人会有同感。

最开始我已经介绍过了,暴露在低浓度(小于国家容许浓度)的己内醯胺环境中,仍然会中毒,中毒的轻重与接触己内醯胺浓度高低时间长短暴露面积大小有关。

己内醯胺不仅可以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皮肤接触也会中毒,所以需要穿戴防护服。

而死者全身98%受到化学烧伤(暴露面积极大,几乎全身暴露),在新会医院的入院日期是2018-05-31,江门市中心医院的入院时间是2018-06-06,长达6天(中毒时间长)。

至于那些口口声声说你觉得公司会不知道己内醯胺是什么东西的人,我想告诉你:这个物质在之前一直被认为是无毒的,此外你怎么解释公司董秘仍然错误阐述己内醯胺这一事实?

这也是我看待这个问题的关键,公司缺乏对己内醯胺的正确认知,存在安全漏洞,安全意识不足这个锅怎么都甩不掉,不能说公司承认了这点存在错误就是对的,就要揭过不提,错了就是错了。


争执的双方在描述的时候都会采取对己方有利的说辞,所以很多细节有待商榷,我并不在这场争执中死站家属,就调查结果来看,公司并无故意拖延治疗。但公司对己内醯胺这一重要的化工中间体缺乏正确的认识(事后还在说用手摸没事),公司的安全意识不够到位,这绝对是不争的事实。

今早看到的这个新闻,我很遗憾,无论怎么补偿,无论怎么追究责任,终究逝去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我也无法想像,死者是如何在身处绝望当中,经历了近两个月的。

安全问题,绝无小事!望所有化学/化工学习从业人员注意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补充:

我挺希望这件事情引发有关部门的关注,到不完全是为了讨回公道或是追究责任,而在于以下几点:

1.规范行业生产安全细则,避免再有此类人或物的损失;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规范培训;

3.麻烦认识到化学/化工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辛苦,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有危险,天天搬砖累得要死,拿的也不多。


看报道是萃取塔内的水位异常,经操作后导致萃取塔内温度过高喷出沸水烫伤受害者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高水位浮球没有报警?为什么塔里的热水在化成蒸汽喷出来的时候(蒸汽力量可大了…)安全阀没有起跳?塔内的压力表读数呢?以及最重要的,明知有进一步的危险,为什么不在中控室操作的时候叫死者躲远一点观察呢?在水温较高的时候溢出是容易造成喷料的啊!三楼洗手间冲洗,那工厂内的淋洗洗眼器呢??车间在开车前有没有做相关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指导呢?

整个事故看上去就是:开车发现问题找个人去看一眼,然后就喷到人了,这么随心所欲,真的不怕将来发生更大的事故吗?

这些都是可以拿来追责的事项

最后说一点十分恐怖的事情:如果该萃取塔比较大的话,发生危险的时候,跑都跑不了…我想死者在观察视镜的时候可能已经绝望了吧…

===分割线===

我们学化学,最怕的就是这么一天

身为高危行业,拿著低廉的工资在几乎无防护的工作环境里和高温蚊子猪队友奋战12小时以上,受了伤被隐瞒被污名化没有合理的赔偿!

实在是受够了!

热水烫伤和溶液烫伤是两回事,原料那是个有毒的醯胺,工厂送医的时候就敢说热水烫伤?

这种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涉事企业不能遭受停工停产的惩罚的话

20年后还有人会学化学化工吗????还有谁会把自己的独子独女扔向这种地方吗????

cyka blyat!


作为一个化工从业人员,我会从理性角度分析这次事故的发生和处理,在目前的舆论倾向下,我匿名回答,主要原因如下:

1.死者父亲的声明主观性较强,我的回答中会对其中明显不合理的说法进行反驳。2.死者死前颇为痛苦,但本篇答案只看证据和因果,因此不会从人道的角度讨论,虽然真的颇为痛心。3.本篇回答会描述一些化工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纠正一些答主臆想出的故事,比较容易遭到攻击。4.本篇回答会批判企业的错误,但可能不会让大部分脑子发热的观众满意。 如果觉得自己能静心一看,就可以往下继续了。

首先,我们用最坏的角度考虑双方的表述,那么有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可以用现实状况推断出基本可信的。

1.美达锦纶关于事故发生过程和就医前的处置过程的描述是可信的。一人重伤在事故分级中属于一般事故,死者死亡时间远超30天,所以事故定性依然为重伤而非死亡。当然,一人死亡依然属于一般事故,事故定性不会发生改变。一般事故由县级安监部门进行调查,但按照现在的安全环保管理力度,基本可以确定当地市安监部门会指导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在5月31日,而6月为安全月,本次事故会牵扯更多政府部门的视线,因此通报中事故的过程和后续处理的过程的表述,不可能存在瞒报谎报,可以认定为客观事实。2.死者父亲在文章中晒出的病历是可信的。此项不必多说。3.美达锦纶通报中的医治经过和后续商议部分,属于基本可信。道理同1中所述,事实表述不会有偏差,但这两项的说法中可能存在不尽不实之处。如,救治金额总体肯定是这么多,但付钱过程中是否积极,有没有像死者父亲所说的不愿付钱导致转院进度慢影响治疗效果,是存疑的,这点也会在后面具体分析。4.死者父亲关于救治过程的描述属于基本可信,有病历作为佐证,但关于企业态度,是否存在病因瞒报,是否存在拖延救治等,属于罗生门,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各位有仔细的看过双方的声明,而不是只看了本话题下一些满脑子激动的回答,那么可以继续往下看了。

一,关于事故发生

事故经过不多说,美达锦纶的事故公告中有描述,我们主要来看企业和死者都有哪些过失。1.设备故障。无论是不是意外,故障就是故障,这是企业的责任,必然会存在检查检修不到位。美达锦纶在公告中强调意外,有转移视线的故意。2.危险辩识。通告中说,死者没有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因此没有远离,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标准的甩锅了,其心可诛。在化工行业,每一个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危险辩识的学习,也就是要求必须清楚现场有哪些危险源,应当如何规避或处置。出现本次事故的情况,要么是企业的危险源辩识不清,要么是安全培训不到位,无论如何也不能把主要原因推到死者身上。死者在事故前的作业行为不属于三违,即使存在死者个人原因的疏忽,这个锅也必须企业背。3.事故发现延误。通报中说到死者和值班长用电话联系,这就属于通讯设备配备不到位。化工企业应当配备对讲机,因为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手机的效率极低。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可以说在硬体上存在极大的疏忽,有漠视员工安全的嫌疑。如果有对讲机,死者及时和同事联系,也许结局会不一样。4.死者本人存在疏忽。在化工企业工作,小心谨慎是基本素质,在发现萃取塔有沸水外溢的前提下仍然独自上前查看,属于安全意识低下的现象。5.工作服。除了重型防护服,市面上任何其他类型的工作服或防护服都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保护死者,但是否需要穿上防护服进行检查,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显然,死者不具备判断能力,那么就存在企业培训不够或配置不足的问题。

二,关于送医和病因描述

死者父亲的声明中,这是我认为漏洞最多,最不合理的部分。1.送医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发现时间和送医时间,有诸多人证和通话记录等技术性证据,加上安监部门的介入,企业没有作假的余地。也就是说,死者被同事发现出现异常,是在临晨4点40,拨打120在4点45,算上死者父亲说的救护车行程时间单程15分钟,死者在5点20左右进入医院应该是接近最快的处置速度了。病历上写的5点50这个点,是否是入院时间,还是从急诊转入烧伤科的时间,需要医院方面的说明。但无论如何,拖延1小时20分钟这个说法,颇有看著单子掐指算的嫌疑(按照4点30出事,病历上写5点50入院,等于把发现,通知和临时处置的时间有意识的吞掉了)。2.关于开会。24小时运行的化工厂,一般来说夜班主要负责生产的是当班班长,工段长和调度,大部分管理人员是不会在企业的。那么问题来了,在这种时间段开会,谁来组织,谁来参会?出了事故,有同事陪同去医院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当时的管理人员配备,最多也就是开个碰头会了解一下具体情况。有能力拍板的领导从接到通知,起床,开车到医院或企业,这个时间没有1个小时怕是做不到,那么开会耽误救治这个说法就颇有夸大的嫌疑了。

三,关于救治过程

1.病因描述。病历上说的很清楚,死者进入医院的时候意识清晰,能说话,有工友陪同,而且写明是弱碱性热水烫伤(转院后写的是化学烧伤,但碱液灼伤也是化学烧伤,所以我认为不能凭此认定瞒报)。那么,即使是企业一口咬定是热水,难道医生会无视病人和工友的描述?在化工企业上班总不至于连生产物料的名字都不清楚吧。而且死者父亲也尽快赶到,转院前死者意识清醒能说话,这种情况下沟通病因,我很难相信企业可以瞒的住。2.关于转院。这是我认为比较难以理清的部分。这里面涉及到几个点,一个是治疗过程,是病情逐步恶化才超出医疗条件转院,还是企业有意阻挠?企业阻挠无非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最恶的倾向,就是希望死者不要得到救治,还有一个是有可能存在定点医院的工伤报销程序问题。这个就很难判断了,因为可信证据太少,能推断的事实依据也不够。想要真相,必须要医院来说明了。从企业声明中的甩锅倾向来看,对于其积极救助的倾向存疑,但在程序上,企业没有显著过错。3.死亡原因。这个也需要医院的说明,主要感染的原因是比较单纯的烫伤,还是碱液灼伤,或者是该化学物质存在较大毒性?从目前网上对改物质的描述,属于低毒性,碱性,对神经有影响。但其他性质有没有对治疗造成干扰,需要几家医院的说明才可以判断。

四,关于赔偿和网路爆红

水太深,我只说一点,双方协商由当地安监局组织,金额从450万到250万,至8月9日未果。此事大约27或28日爆红。

总结如下:美达锦纶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和管理缺失,通报存在推卸责任的嫌疑,没有深入反思存在的问题,救治流程无明显过错,但是态度否积极存疑。死者父亲声明中关于拖延送医时间和瞒报病因的说法有较大漏洞,可信度存疑,关于企业拖延转院的说法需要医院方佐证,此事网路爆红原因和目的需要静待观察。

最后,愿死者安息。

更新,相关事宜已经协商解决,冯的家人不希望舆论再继续扩散,到此结束,逝者安息。


事件发展时间表:

2018年5月31日,美达股份公司员工冯卓斌被萃取塔热水烧伤,入新会人民医院治疗。

2018年6月6日,冯卓斌转院江门中心医院。

2018年7月2日,冯卓斌转院广东省人民医院。

2018年7月24日,冯卓斌死亡。

2018年8月28日,冯父在其公众号「儿子在天堂」发表文章《我的儿子死在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请还我公道》,后在同名微博发布数条信息披露冯卓斌受伤及治疗过程。

同日,冯父及家属在美达公司门口拉横幅烧纸钱。

2018年8月28日晚,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回应《关于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情况报告》

2018年8月29日早9点10分,公众号「美达股份」发布《关于冯卓斌事件的情况说明》


以下附录资料:

冯父发表文章

我的儿子死在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请还我公道!?

mp.weixin.qq.com图标

文章内容提取:

2018年5月31日4点30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公司,该司员工冯卓斌(24岁)在全身无防护的情况下被指派检查萃取塔,遭遇萃取塔爆炸,被8%已内醯胺热水烫伤(后诊断为全身98.5%特重度化学烧伤)。

经过美达锦纶公司开会,拖延1小时20分,才送达新会人民医院(二甲)治疗。

在新会人民医院,美达锦纶公司隐瞒伤情,拒绝转院,导致医院以热水烫伤治疗长达6天。

2018年6月6日13点52分,冯卓斌伤情无好转,转院江门中心医院(三甲),院方判定为化学烧伤,美达锦纶公司才改口告诉真相。

经过治疗,情况依旧恶化,院方诊断冯卓斌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应激性溃疡,高钠高氯血症,肾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症。

2018年7月2日,冯卓斌转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三甲)治疗。

7月10日,因情况恶化冯卓斌双腿截肢。

7月24日下午3点50分,冯卓斌死亡。

该文出自冯卓斌父亲的公众号「儿子在天堂」,微博同名。


冯卓斌生前照片

冯卓斌入院照片

治疗记录


美达锦纶公司作出回应

美达股份:关于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情况公告_手机同花顺财经?

m.10jqka.com.cn图标

全文如下:

关于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公告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近日,微信公众号「儿子在天堂」发布《我的儿子死在 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请还我公道 !》的文章,今天( 2018年 8 月 28 日), 员工家属在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门口滋事,公司已将相 关 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已妥善处理。公司 现就公司员工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一、 事故经过:

2018 年 5 月 30 日 12 时新会粤新热电有限公司供应本司的蒸汽因设备故障停供,聚合 9 条生产线全部停车,至 31 日零时50 分恢复蒸汽供应,各生产线按正常程序开车。 5 月 31 日凌晨约 4 时 20 分, 8 线重新开车过程中,因 8 线萃取工序的萃取塔排水的流量偏低,并且萃取塔高水位浮球没有报警,当班值班长安排冯卓斌检查 8 线萃取塔顶部水位状况, 4 时 29 分收到冯卓斌在现场电话告知值班长:萃取塔水位超出,塔面有水外溢流情况,双方通话长约 1 分钟结束,在此间没有听到冯卓斌提及到危害到身体的情况。当时电脑控制画面上的高水位浮球也无异常报警信号,值班长立即调节减少萃取塔入水阀门和输送切片工艺水阀门,减少萃取塔入水量。

约 4 时 40 分许,当班两名操作工在四楼电梯口处听到冯卓斌的叫喊声,发现冯卓斌在在三楼洗手间用自来水冲洗,才知道冯卓斌在检查过程中被萃取水烫伤的情况。当班人员立即于 4 时44 分、 45 分分别拨打「120」呼救救护车, 4 时 55 分救护车到达现场,接送冯卓斌到新会人民医院治疗, 5 时许到达医院。根据治疗情况,经伤者家属、公司与主治医生商议,于 6 月 6 日下午转到江门市中心医院治疗 ;于 7 月 2 日转到广东省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二、事故造成原因分析:

1 、因萃取塔内的高水位控制浮球失灵无报警,萃塔水位超出正常范围,当萃塔水泡之间的水柱压力小于气泡压力时形成沸腾,导致高温工艺水从萃取塔顶部喷出。

2 、冯卓斌在检查时已发现萃取塔顶部出现热水外溢情况,未能意识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性,未能及时采取远离现场措施,在遇到突发性危险时躲避不及。

三、事故责任结论:

本次发生萃取塔喷水是投产 30 多年以来的第一次,这次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意外性引起的,间接原因也有伤者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属意外导致的工伤事故。

四、 事故防范措施:

1 、事故发生后,公司当班人员于 4 时 44 分、 45 分分别拨打「 120」呼救, 5 时救护车将伤者送达到新会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以尊重和抢救伤者生命为首要任务,开展全方位的各项投入工作。并成立了由工会、安委会、党群办、高分子材料公司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

2 、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完成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及申报工伤认定工伤。

3 、按事故「四不放过」处理原则,落实对事故调查及各项操作规程的修订和防范措施,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医治经过:

1 、在冯卓斌治疗期间,公司高度重视,由工作小组负责,以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要求,全力做好伤者的抢救救治工作,共预付 243 万元作为救治资金(其中 215 万元电汇预付给医院作为医疗费, 28 万元现金用于外购抢救药品和家属住宿开支等)。治疗期间,小组成员 24 小时随时候命,在新会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每天 24 小时派员驻守,先后共派出 81 人次赶赴新会、江门、省院,全力配合各级医院医生做好伤者的抢救工作,积极协助医院及家属,做好医院与上级医院、专业转院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先后联系了省红十字会、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一院烧伤科专家共 5 人次进行会诊。及时外购抢救药物,特急特办办理所有费用开支的,包括住院押金转账划款、专家出诊费、外购用药、外购营养液、外购必需品、家属食宿费等,保证了治疗、抢救资金到位。

2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公司积极与家属、医院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家属安抚工作。伤者每次施行手术,工会都派专人负责跟进并陪伴家属。

3 、 在伤者急需用血情况下,工会先后发动员工组织了 37 名员工到江门、广州捐血站捐全血、血小板,保证治疗期间抢救用血。

4 、公司竭尽所能,配合医院全力做好抢救工作,配合外 购用药、邀请专家和转院工作。

冯卓斌医治无效于 7 月 24 日下午 3 时 40 分死亡,治疗总费用 1988273.61 元。

六、后续商议:

冯卓斌家属共 9 人于 7 月 26 日前来公司协商赔偿,因家属情绪激动协商赔偿未果。

7 月 30 日新会区安监、圭峰会城安监、圭峰会城劳动所、司法所介入调查和调解,家属向公司索要 450 万元的赔偿金,公司未予接受。

8 月 7 日公司会同家属到圭峰会城安监领取工亡确认书,并向家属讲解工亡赔偿政策。

8 月 9 日圭峰会城安监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家属向公司提出250 万元的赔偿金,未果。

七、公司态度:

1 、全力救治,以生命为前提,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2 、此次事件属工伤意外。

3 、公司积极配合家属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在相关工伤赔偿金之外,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家属适当慰问金。

4 、建议双方聘请律师参与。 合法合情合理处理事宜,决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

5 、随时与区和街道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妥善处理好该事件后续事宜。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 8 年 8 月 28 日


美达发布说明


一个好端端的年轻人遭遇如此灭顶之灾,他承受了多大的痛苦和绝望?

人当然都有共情心理,我凌晨三点醒来看到这些,也是惊出一头冷汗,愤怒和惊恐充斥大脑,半天冷静不下来,但追求真相需要冷静。

我尽量以最简单的方式告诉大家发生了什么,双方又都说了什么。

1,冯父称事故原因是「冯未做防护即被指派进入危险区域,遭遇萃取塔爆炸」。

美达回应是「萃取塔意外喷水,冯未能意识危险,遭遇事故」。

这里有三点

一,设备维护

根据美达回应,萃取塔浮球故障导致水位升高无报警,属于意外。

二,安全防护

萃取塔内为含8%己内醯胺的热水,百度百科显示,接触己内醯胺需要穿戴防毒物渗透工作服,属于粉尘防护,对于高温液体,工作规范又是否需要防护措施。

美达已承认管理缺陷。

朱明辉称:「发生事故的生产线后续生产并未受到影响,目前除了治疗费用之外,没有其他的经济损失。」他也坦言,该员工未穿防护服装进行生产操作,确实是公司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安全生产。

对于冯个人安全意识不足,以致于不能避开危险,美达公司此前有没有进行合格的员工安全培训,是否建立起事故相关的紧急应对措施,例如淋浴间。

2,冯父称:美达开会拖延救治时间长达1小时20分。

美达回应:冯被发现受伤时为5月31日4点40分左右,随后在4点44分到45分,公司员工拨打120呼救,4点55分救护车赶到,5时许救护车将冯送达新会人民医院救治。

根据美达提供的通话记录和病历本显示,病历时间最早在5点20分。5点许入院,到5点20分病历记录,和美达所述相符,时间上没有存在明显拖延

同冯父所称4点30受伤拖延到5点50入院是相矛盾的。

3,冯父称:美达刻意隐瞒8%己内醯胺关键信息,致使冯病情恶化,并阻止转院。

美达回应:没有隐瞒,也没有干预治疗及转院。

这里要划分一下。

第一,美达有没有阻止转院

根据新会人民医院出院小结里叙述,医院是在同家属沟通下进行转院。

第二,美达有没有刻意隐瞒己内醯胺成分,8%的已内醯胺溶液是否造成了冯的死亡。

入院记录显示,医院已经得知热水中包含「少许弱碱成分」,这应该来源于陪同工友的口述。

根据美达方的回应,8%的己内醯胺溶液只是一种弱碱,并不具有毒性。

根据查找资料,己内醯胺是一种白色粉末或结晶体,具有毒性,但中毒案例比较罕见。

中毒条件包括皮肤和呼吸道吸收,治疗方法主要以皮肤冲洗,补液促进毒物排泄为主,没有特效解毒药物。

以下案例中,中毒原因是长时间(2—5小时)直接接触己内醯胺。

知乎上有一句名言: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纯己内醯胺结晶体是有毒的,但是8%的己内醯胺溶液,是毒物还是弱碱,虽然没有案例提供,但美达员工一定了解这一点,己内醯胺并不是违禁品,同行员工既然说了弱碱,也就没有隐瞒己内醯胺成分的动机。(也许同行员工也只知道是弱碱)

而从江门市中心医院(确认已知己内醯胺)的诊断单看,没有发现己内醯胺中毒的诊断,也并没有以补液为主的治疗。

出院记录中也没有提及己内醯胺。

8%的己内醯胺溶液毒性虽然未知,但显然不是冯的死因,造成冯死亡的,依然是极为严重的烫伤。

说到这里,并不是为了偏向哪一方,只是为了能看清真相,得到回答。

大众最需要的,是安全感,得不到安全,就会变得危险;

企业最重要的,是责任感!!!这不是简单的三个字!

请务必务必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的工作环境!

请务必务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务必务必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培训!

请务必务必,不要让悲剧再发生。

我们看到不一定是全部真相,但我们会努力寻求。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是一起人祸,必须有人为此负责。

不站队,但有立场;不攻击,但有是非。

我们双目灼灼,等待真相。


关于评论里对于烫伤后主动去冲水,这个是可行的,被水烫伤后短时间内皮肤并不会破溃,虽然十分痛苦,但求生本能会让冯去冲冷水。

关于评论里为什么冯自己不说热水成分,在那时虽然冯意识清醒,但不一定能说话,应该处于对医生的问题只能应声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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