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的確是太慘了。

我曾經輪轉過燒傷病房,每次走進層流室換藥,就是一種凝重的氣氛,這裡幾乎沒有大聲的喊叫疼痛,也許是燒傷嚴重的病人不少也有氣道損傷,想叫疼也叫不出來吧,而更重的也已經做了麻醉或者上了呼吸機。

燒傷所帶來的痛苦會一直持續數個月,每一次換藥,每一次治療簡直就像給患者施加酷刑。

更令人痛心的是,

之後可能因為繼發感染,這孩子做了雙側大腿截肢,後來的情況可比這張照片上的還要慘,

圖片中身上是紗布,不是皮膚,之所以是這個顏色是因為大量組織滲出液,而且合併感染。

而且越看病歷越覺得難過,從入院到趨勢將近整整2個月,

第一次出院,患者竟然是清醒的,這得有多痛苦。

做透析的時候一般是從手臂的橈動脈做,這裡卻已經挪到了大腿,說明很可能當時燒傷太過嚴重,手臂的血管已經找不到了。

大面積燒傷一個重要的救治措施就是自體皮膚移植,但這孩子深II度82%,III度13%,全身98%的燒傷,身上幾乎就找不到一塊完好的皮膚,救治希望相當渺茫,所以不得已之後用了異體皮膚覆蓋,而且孩子還合併了腎衰,心臟驟停,濃毒血癥,搶救的成本肯定會超過百萬。

另外,可以看出當事的醫生當時也是比較著急,甚至病例裏都出現了個錯別字兒,

應該是「右股靜脈置管」

==

不知道真相如何,也許介於孩子母親的文章和公司的聲明之間,但希望公司、監管部門能徹查,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杜絕如此惡劣的燒傷再次發生。

願逝者安息。


謝邀,先來談一談己內醯胺(前半部分有些無聊,不願意看的可以直接看黑體字結論就可以)。

己內醯胺是一種由6-氨基己酸形成的內醯胺,其結構式如下:

己內醯胺結構式

己內醯胺是工業上製造己內醯胺樹脂、 綿綸纖維及人造皮革等的原料。但在以往的研究中認為無毒性, 然而根據近年來的研究和臨牀報告均指出其有廣泛的毒性作用。中毒的輕重與接觸己內醯胺濃度高低、時間長短及暴露面積大小有關。 除皮膚接觸中毒外, 動物實驗及工業毒理研究表明, 它還能通過呼吸道吸入、 腹腔注射及靜脈注射而中毒[1]。

己內醯胺急性中毒在國內的報道中並不常見,林加鋒醫生[2]對浙江溫州市第三醫院收治的十名患者進行了病例分析,得出瞭如下報告:

10 例均為男性, 年齡 18 ~ 38 歲,均因在搬運己內醯胺結晶體時未戴防護用具, 四肢皮膚接觸己內醯胺約 2 ~ 5h, 於 7 ~ 10h 後發病, 就診時間在接觸毒物後 9~ 12h 。

10 例均有接觸部位皮膚光滑、 乾燥、 角質層增厚, 並於接觸毒物後第4天出現脫皮。 患者均先後出現頭暈、頭痛、 噁心 、 嘔吐、 周身麻木、 乏力等癥狀, 其中 4 例頭痛劇烈、 嘔吐頻繁;神志朦朧 2 例;神志不清 1 例;小便失禁, 四肢癲癇樣抽搐、 呈躁狂狀態各1例; 發熱 4 例, 體溫 37. 8~ 38. 7℃。

但是這10例病患在經靜脈滴注己醯谷醯胺、 維生素 C、 維生素 B6 、 細胞色素丙及對症治療後,3~6日後均已治癒出院。

中毒的治療以補液、 促進毒物排泄及鎮靜等對症處理為主, 並應及時脫離接觸現場,沖洗暴露皮膚。 一般預後良好。

這一項分析表明,己內醯胺中毒如果治療得當,預後是良好的。

我們再來看看,假設工人長時間在低濃度(低於國家容許濃度)的己內醯胺的環境中工作時,對健康有什麼影響。

根據蘭小雪[3]等人的分析發現:長期接觸己內醯胺的工人會頭昏、頭痛、 乏力、 失眠、 記憶力減退、 食慾下降、 皮膚瘙癢、牙齦出血等癥狀較多見,表明該作業環境對工人有明顯危害。防護應加強工作場所局部通氣, 避免直接用手或足接觸, 如必須接觸 , 應注意時間不能太長及接觸後及時徹底沖洗, 以避免發生皮膚損害及經皮膚吸收而中毒。

這點證明瞭即使是在低濃度的己內醯胺的環境下與其長期接觸,也會發生以神經毒性為主的慢性毒性反應。而避免中毒的辦法就是避免直接與己內醯胺接觸,如必須接觸也應注意時間不能太長及徹底沖洗。


現在我們在回頭來看看這個問題中的描述:

美達錦綸公司的生產設備非常殘舊,生產環境惡劣,我兒子在毫無防護設備的情況下被指派到6樓的萃取塔檢查,然後被8%己內醯胺的熱水燙傷98.5%

死亡者家屬對事件的描述稱,由於公司的設備原因導致死者毫無防護設備,然後所致燙傷。

而公司發布的公告稱:

這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意外性引起的,間接原因也有傷者安全意識不足的問題,屬意外導致的工傷事故。

公司將這一事件,直接定性為意外導致的工傷事故。

但是我同時還注意到一句話:

發現馮卓斌在在三樓洗手間用自來水沖洗,才知道馮卓斌在檢查過程中被萃取水燙傷的情況。

死者在洗手間用自來水沖洗,我想問一句?淋洗器呢?

化工廠需要設置洗眼器與淋洗器這好像是最基本的吧?那麼,淋洗器在哪裡?還有,醫院診斷為:全身多處特重燒傷,據公司的描述,他還在洗手間用自來水沖洗。。。


還有,死者家屬在描述中提到的:

美達錦綸公司並不是馬上送到醫院治療,而是開會後再送到醫院,原本開車15分鐘路程可以到醫院治療,結果需要1小時20分鐘纔到達醫院。

到達新會人民醫院後,醫院醫生詢問燙傷的是什麼東西,美達錦綸公司負責人再三強調是熱水,致使醫生按照熱水燙傷的方式治療。

6月6日13點52分到了江門中心醫院之後,醫生馬上判斷這肯定不是熱水燙傷,是屬於化學燒傷,在這之前美達錦綸公司的負責人從未改口,一直都說是熱水,在醫生再三強調以及我們家屬強烈要求的情況下,美達錦綸公司迫於壓力終於說出了真相,這是8%已內醯胺的高溫水

從家屬的描述中可以看出,這個事件最關鍵的原因是,因給予錯誤信息導致的救助不及時。美達錦綸公司先是開會討論(是真是假存疑),再是一口咬定熱水燙傷,最後事態控制不住才承認是己內醯胺溶液。

新會醫院的病歷中描述為:被熱水(包含少許弱鹼成分)燙傷全身。

江門市醫院的病歷描述為:被含有8%己內醯胺的高溫水燒傷多處。

兩家醫院的描述與死者家屬所述基本一致。

而美達錦綸公司在整個陳述過程中,根本就沒有提到過己內醯胺這幾個字。

死者家屬的陳述主要在以下幾點(只是總結,我並不確定家屬所述均為事實):

1.設備未正常維護,導致事故。

2.檢查萃取塔時未配備合適的防護措施。

3.未第一時間進行救治

4.隱瞞燒傷事實,避重就輕,治療方法錯誤,導致死亡。

對於家屬及公眾所關注的點,調查結果如下:

南方都市報: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馮卓斌工亡調查?

m.mp.oeeee.com圖標

對於家屬懷疑的公司拖延治療一說,調查結果為:公司不存在惡意拖延治療。


我現在懷疑這家公司,它對己內醯胺這一化學中間體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弱鹼的層面,這才導致了最開始送入新會醫院治療,入院描述為被熱水(包含少許弱鹼)燙傷全身,這個描述,絕不等同於被百分之8的己內醯胺熱溶液燙傷。

畢竟公司董祕還說了這樣的話:

」燙傷該員工的己內醯胺溶液,是一種弱鹼,含量才8%,而正常的己內醯胺濃度要達到百分之九十多,他介紹:」平常的凳子、輪子、泳衣泳褲都是用己內醯胺生產,用手摸是沒問題的,(事故原因)應該還是高溫熱量帶出來的(燙傷)。「

而事實上,己內醯胺有毒並不在於他是弱鹼。公司根本就沒有正確的認識到己內醯胺的毒性。那些說覺得工廠的人會不瞭解這個化工原料這個說法很搞笑的,我告訴你們,即使像我們碩博,都不可能完全瞭解我們實驗過程中用的原料或者蛋白。公司的人對這一東西認知錯誤完全可能,當然肯定會有專家知道己內醯胺的毒性,但是這絕對不代表工人也知道,否則為什麼最開始在新會醫院入院的時候僅僅描述為含有弱鹼?要麼是認知不清,要麼是根本就不把這個東西當回事,不覺得它有毒。別太想當然了,尤其是這種大規模常用的東西,越有可能忽視,我絕對相信做過科研的人會有同感。

最開始我已經介紹過了,暴露在低濃度(小於國家容許濃度)的己內醯胺環境中,仍然會中毒,中毒的輕重與接觸己內醯胺濃度高低時間長短暴露面積大小有關。

己內醯胺不僅可以通過呼吸道進入人體,皮膚接觸也會中毒,所以需要穿戴防護服。

而死者全身98%受到化學燒傷(暴露面積極大,幾乎全身暴露),在新會醫院的入院日期是2018-05-31,江門市中心醫院的入院時間是2018-06-06,長達6天(中毒時間長)。

至於那些口口聲聲說你覺得公司會不知道己內醯胺是什麼東西的人,我想告訴你:這個物質在之前一直被認為是無毒的,此外你怎麼解釋公司董祕仍然錯誤闡述己內醯胺這一事實?

這也是我看待這個問題的關鍵,公司缺乏對己內醯胺的正確認知,存在安全漏洞,安全意識不足這個鍋怎麼都甩不掉,不能說公司承認了這點存在錯誤就是對的,就要揭過不提,錯了就是錯了。


爭執的雙方在描述的時候都會採取對己方有利的說辭,所以很多細節有待商榷,我並不在這場爭執中死站家屬,就調查結果來看,公司並無故意拖延治療。但公司對己內醯胺這一重要的化工中間體缺乏正確的認識(事後還在說用手摸沒事),公司的安全意識不夠到位,這絕對是不爭的事實。

今早看到的這個新聞,我很遺憾,無論怎麼補償,無論怎麼追究責任,終究逝去的是一條鮮活的生命。我也無法想像,死者是如何在身處絕望當中,經歷了近兩個月的。

安全問題,絕無小事!望所有化學/化工學習從業人員注意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補充:

我挺希望這件事情引發有關部門的關注,到不完全是為了討回公道或是追究責任,而在於以下幾點:

1.規範行業生產安全細則,避免再有此類人或物的損失;

2.加強員工安全教育、規範培訓;

3.麻煩認識到化學/化工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辛苦,工作環境有毒有害有危險,天天搬磚累得要死,拿的也不多。


看報道是萃取塔內的水位異常,經操作後導致萃取塔內溫度過高噴出沸水燙傷受害者

那麼問題來了

為什麼高水位浮球沒有報警?為什麼塔裏的熱水在化成蒸汽噴出來的時候(蒸汽力量可大了…)安全閥沒有起跳?塔內的壓力表讀數呢?以及最重要的,明知有進一步的危險,為什麼不在中控室操作的時候叫死者躲遠一點觀察呢?在水溫較高的時候溢出是容易造成噴料的啊!三樓洗手間沖洗,那工廠內的淋洗洗眼器呢??車間在開車前有沒有做相關可能發生的事故的應急預案和操作指導呢?

整個事故看上去就是:開車發現問題找個人去看一眼,然後就噴到人了,這麼隨心所欲,真的不怕將來發生更大的事故嗎?

這些都是可以拿來追責的事項

最後說一點十分恐怖的事情:如果該萃取塔比較大的話,發生危險的時候,跑都跑不了…我想死者在觀察視鏡的時候可能已經絕望了吧…

===分割線===

我們學化學,最怕的就是這麼一天

身為高危行業,拿著低廉的工資在幾乎無防護的工作環境裏和高溫蚊子豬隊友奮戰12小時以上,受了傷被隱瞞被污名化沒有合理的賠償!

實在是受夠了!

熱水燙傷和溶液燙傷是兩回事,原料那是個有毒的醯胺,工廠送醫的時候就敢說熱水燙傷?

這種事件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處理,涉事企業不能遭受停工停產的懲罰的話

20年後還有人會學化學化工嗎????還有誰會把自己的獨子獨女扔向這種地方嗎????

cyka blyat!


作為一個化工從業人員,我會從理性角度分析這次事故的發生和處理,在目前的輿論傾向下,我匿名回答,主要原因如下:

1.死者父親的聲明主觀性較強,我的回答中會對其中明顯不合理的說法進行反駁。2.死者死前頗為痛苦,但本篇答案只看證據和因果,因此不會從人道的角度討論,雖然真的頗為痛心。3.本篇回答會描述一些化工生產現場的實際情況,糾正一些答主臆想出的故事,比較容易遭到攻擊。4.本篇回答會批判企業的錯誤,但可能不會讓大部分腦子發熱的觀眾滿意。 如果覺得自己能靜心一看,就可以往下繼續了。

首先,我們用最壞的角度考慮雙方的表述,那麼有哪些是可信的,哪些是可以用現實狀況推斷出基本可信的。

1.美達錦綸關於事故發生過程和就醫前的處置過程的描述是可信的。一人重傷在事故分級中屬於一般事故,死者死亡時間遠超30天,所以事故定性依然為重傷而非死亡。當然,一人死亡依然屬於一般事故,事故定性不會發生改變。一般事故由縣級安監部門進行調查,但按照現在的安全環保管理力度,基本可以確定當地市安監部門會指導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在5月31日,而6月為安全月,本次事故會牽扯更多政府部門的視線,因此通報中事故的過程和後續處理的過程的表述,不可能存在瞞報謊報,可以認定為客觀事實。2.死者父親在文章中曬出的病歷是可信的。此項不必多說。3.美達錦綸通報中的醫治經過和後續商議部分,屬於基本可信。道理同1中所述,事實表述不會有偏差,但這兩項的說法中可能存在不盡不實之處。如,救治金額總體肯定是這麼多,但付錢過程中是否積極,有沒有像死者父親所說的不願付錢導致轉院進度慢影響治療效果,是存疑的,這點也會在後面具體分析。4.死者父親關於救治過程的描述屬於基本可信,有病歷作為佐證,但關於企業態度,是否存在病因瞞報,是否存在拖延救治等,屬於羅生門,需要具體分析。

如果各位有仔細的看過雙方的聲明,而不是隻看了本話題下一些滿腦子激動的回答,那麼可以繼續往下看了。

一,關於事故發生

事故經過不多說,美達錦綸的事故公告中有描述,我們主要來看企業和死者都有哪些過失。1.設備故障。無論是不是意外,故障就是故障,這是企業的責任,必然會存在檢查檢修不到位。美達錦綸在公告中強調意外,有轉移視線的故意。2.危險辯識。通告中說,死者沒有意識到可能存在的危險,因此沒有遠離,導致事故發生。這就是標準的甩鍋了,其心可誅。在化工行業,每一個新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危險辯識的學習,也就是要求必須清楚現場有哪些危險源,應當如何規避或處置。出現本次事故的情況,要麼是企業的危險源辯識不清,要麼是安全培訓不到位,無論如何也不能把主要原因推到死者身上。死者在事故前的作業行為不屬於三違,即使存在死者個人原因的疏忽,這個鍋也必須企業背。3.事故發現延誤。通報中說到死者和值班長用電話聯繫,這就屬於通訊設備配備不到位。化工企業應當配備對講機,因為在出現緊急情況的時候,手機的效率極低。企業沒有做到這一點,可以說在硬體上存在極大的疏忽,有漠視員工安全的嫌疑。如果有對講機,死者及時和同事聯繫,也許結局會不一樣。4.死者本人存在疏忽。在化工企業工作,小心謹慎是基本素質,在發現萃取塔有沸水外溢的前提下仍然獨自上前查看,屬於安全意識低下的現象。5.工作服。除了重型防護服,市面上任何其他類型的工作服或防護服都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有效的保護死者,但是否需要穿上防護服進行檢查,需要根據現場情況判斷。顯然,死者不具備判斷能力,那麼就存在企業培訓不夠或配置不足的問題。

二,關於送醫和病因描述

死者父親的聲明中,這是我認為漏洞最多,最不合理的部分。1.送醫時間。事故發生時間,發現時間和送醫時間,有諸多人證和通話記錄等技術性證據,加上安監部門的介入,企業沒有作假的餘地。也就是說,死者被同事發現出現異常,是在臨晨4點40,撥打120在4點45,算上死者父親說的救護車行程時間單程15分鐘,死者在5點20左右進入醫院應該是接近最快的處置速度了。病歷上寫的5點50這個點,是否是入院時間,還是從急診轉入燒傷科的時間,需要醫院方面的說明。但無論如何,拖延1小時20分鐘這個說法,頗有看著單子掐指算的嫌疑(按照4點30出事,病歷上寫5點50入院,等於把發現,通知和臨時處置的時間有意識的吞掉了)。2.關於開會。24小時運行的化工廠,一般來說夜班主要負責生產的是當班班長,工段長和調度,大部分管理人員是不會在企業的。那麼問題來了,在這種時間段開會,誰來組織,誰來參會?出了事故,有同事陪同去醫院的情況下,按照現場當時的管理人員配備,最多也就是開個碰頭會瞭解一下具體情況。有能力拍板的領導從接到通知,起牀,開車到醫院或企業,這個時間沒有1個小時怕是做不到,那麼開會耽誤救治這個說法就頗有誇大的嫌疑了。

三,關於救治過程

1.病因描述。病歷上說的很清楚,死者進入醫院的時候意識清晰,能說話,有工友陪同,而且寫明是弱鹼性熱水燙傷(轉院後寫的是化學燒傷,但鹼液灼傷也是化學燒傷,所以我認為不能憑此認定瞞報)。那麼,即使是企業一口咬定是熱水,難道醫生會無視病人和工友的描述?在化工企業上班總不至於連生產物料的名字都不清楚吧。而且死者父親也儘快趕到,轉院前死者意識清醒能說話,這種情況下溝通病因,我很難相信企業可以瞞的住。2.關於轉院。這是我認為比較難以理清的部分。這裡面涉及到幾個點,一個是治療過程,是病情逐步惡化才超出醫療條件轉院,還是企業有意阻撓?企業阻撓無非有兩個原因,一個是最惡的傾向,就是希望死者不要得到救治,還有一個是有可能存在定點醫院的工傷報銷程序問題。這個就很難判斷了,因為可信證據太少,能推斷的事實依據也不夠。想要真相,必須要醫院來說明瞭。從企業聲明中的甩鍋傾向來看,對於其積極救助的傾向存疑,但在程序上,企業沒有顯著過錯。3.死亡原因。這個也需要醫院的說明,主要感染的原因是比較單純的燙傷,還是鹼液灼傷,或者是該化學物質存在較大毒性?從目前網上對改物質的描述,屬於低毒性,鹼性,對神經有影響。但其他性質有沒有對治療造成幹擾,需要幾家醫院的說明纔可以判斷。

四,關於賠償和網路爆紅

水太深,我只說一點,雙方協商由當地安監局組織,金額從450萬到250萬,至8月9日未果。此事大約27或28日爆紅。

總結如下:美達錦綸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和管理缺失,通報存在推卸責任的嫌疑,沒有深入反思存在的問題,救治流程無明顯過錯,但是態度否積極存疑。死者父親聲明中關於拖延送醫時間和瞞報病因的說法有較大漏洞,可信度存疑,關於企業拖延轉院的說法需要醫院方佐證,此事網路爆紅原因和目的需要靜待觀察。

最後,願死者安息。

更新,相關事宜已經協商解決,馮的家人不希望輿論再繼續擴散,到此結束,逝者安息。


事件發展時間表:

2018年5月31日,美達股份公司員工馮卓斌被萃取塔熱水燒傷,入新會人民醫院治療。

2018年6月6日,馮卓斌轉院江門中心醫院。

2018年7月2日,馮卓斌轉院廣東省人民醫院。

2018年7月24日,馮卓斌死亡。

2018年8月28日,馮父在其公眾號「兒子在天堂」發表文章《我的兒子死在了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請還我公道》,後在同名微博發布數條信息披露馮卓斌受傷及治療過程。

同日,馮父及家屬在美達公司門口拉橫幅燒紙錢。

2018年8月28日晚,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回應《關於公司員工工傷事故的情況報告》

2018年8月29日早9點10分,公眾號「美達股份」發布《關於馮卓斌事件的情況說明》


以下附錄資料:

馮父發表文章

我的兒子死在了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請還我公道!?

mp.weixin.qq.com圖標

文章內容提取:

2018年5月31日4點30分,廣東新會美達錦綸公司,該司員工馮卓斌(24歲)在全身無防護的情況下被指派檢查萃取塔,遭遇萃取塔爆炸,被8%已內醯胺熱水燙傷(後診斷為全身98.5%特重度化學燒傷)。

經過美達錦綸公司開會,拖延1小時20分,才送達新會人民醫院(二甲)治療。

在新會人民醫院,美達錦綸公司隱瞞傷情,拒絕轉院,導致醫院以熱水燙傷治療長達6天。

2018年6月6日13點52分,馮卓斌傷情無好轉,轉院江門中心醫院(三甲),院方判定為化學燒傷,美達錦綸公司才改口告訴真相。

經過治療,情況依舊惡化,院方診斷馮卓斌感染性休克,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應激性潰瘍,高鈉高氯血癥,腎功能不全,低蛋白血癥。

2018年7月2日,馮卓斌轉院廣東省人民醫院(三甲)治療。

7月10日,因情況惡化馮卓斌雙腿截肢。

7月24日下午3點50分,馮卓斌死亡。

該文出自馮卓斌父親的公眾號「兒子在天堂」,微博同名。


馮卓斌生前照片

馮卓斌入院照片

治療記錄


美達錦綸公司作出回應

美達股份:關於公司員工工傷事故的情況公告_手機同花順財經?

m.10jqka.com.cn圖標

全文如下:

關於公司員工工傷事故的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情況公告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近日,微信公眾號「兒子在天堂」發布《我的兒子死在 了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請還我公道 !》的文章,今天( 2018年 8 月 28 日), 員工家屬在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門口滋事,公司已將相 關 情況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已妥善處理。公司 現就公司員工工傷事故的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

一、 事故經過:

2018 年 5 月 30 日 12 時新會粵新熱電有限公司供應本司的蒸汽因設備故障停供,聚合 9 條生產線全部停車,至 31 日零時50 分恢復蒸汽供應,各生產線按正常程序開車。 5 月 31 日凌晨約 4 時 20 分, 8 線重新開車過程中,因 8 線萃取工序的萃取塔排水的流量偏低,並且萃取塔高水位浮球沒有報警,當班值班長安排馮卓斌檢查 8 線萃取塔頂部水位狀況, 4 時 29 分收到馮卓斌在現場電話告知值班長:萃取塔水位超出,塔面有水外溢流情況,雙方通話長約 1 分鐘結束,在此間沒有聽到馮卓斌提及到危害到身體的情況。當時電腦控制畫面上的高水位浮球也無異常報警信號,值班長立即調節減少萃取塔入水閥門和輸送切片工藝水閥門,減少萃取塔入水量。

約 4 時 40 分許,當班兩名操作工在四樓電梯口處聽到馮卓斌的叫喊聲,發現馮卓斌在在三樓洗手間用自來水沖洗,才知道馮卓斌在檢查過程中被萃取水燙傷的情況。當班人員立即於 4 時44 分、 45 分分別撥打「120」呼救救護車, 4 時 55 分救護車到達現場,接送馮卓斌到新會人民醫院治療, 5 時許到達醫院。根據治療情況,經傷者家屬、公司與主治醫生商議,於 6 月 6 日下午轉到江門市中心醫院治療 ;於 7 月 2 日轉到廣東省人民醫院搶救治療。

二、事故造成原因分析:

1 、因萃取塔內的高水位控制浮球失靈無報警,萃塔水位超出正常範圍,當萃塔水泡之間的水柱壓力小於氣泡壓力時形成沸騰,導致高溫工藝水從萃取塔頂部噴出。

2 、馮卓斌在檢查時已發現萃取塔頂部出現熱水外溢情況,未能意識到可能發生的危險性,未能及時採取遠離現場措施,在遇到突發性危險時躲避不及。

三、事故責任結論:

本次發生萃取塔噴水是投產 30 多年以來的第一次,這次發生的主要原因是意外性引起的,間接原因也有傷者安全意識不足的問題,屬意外導致的工傷事故。

四、 事故防範措施:

1 、事故發生後,公司當班人員於 4 時 44 分、 45 分分別撥打「 120」呼救, 5 時救護車將傷者送達到新會人民醫院進行救治,以尊重和搶救傷者生命為首要任務,開展全方位的各項投入工作。並成立了由工會、安委會、黨羣辦、高分子材料公司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負責。

2 、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落實完成向上級部門上報事故情況及申報工傷認定工傷。

3 、按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原則,落實對事故調查及各項操作規程的修訂和防範措施,並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五、醫治經過:

1 、在馮卓斌治療期間,公司高度重視,由工作小組負責,以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要求,全力做好傷者的搶救救治工作,共預付 243 萬元作為救治資金(其中 215 萬元電匯預付給醫院作為醫療費, 28 萬元現金用於外購搶救藥品和家屬住宿開支等)。治療期間,小組成員 24 小時隨時候命,在新會人民醫院治療期間,每天 24 小時派員駐守,先後共派出 81 人次趕赴新會、江門、省院,全力配合各級醫院醫生做好傷者的搶救工作,積極協助醫院及家屬,做好醫院與上級醫院、專業轉院機構的溝通聯繫工作,先後聯繫了省紅十字會、省人民醫院、中山大學附一院燒傷科專家共 5 人次進行會診。及時外購搶救藥物,特急特辦辦理所有費用開支的,包括住院押金轉賬劃款、專家出診費、外購用藥、外購營養液、外購必需品、家屬食宿費等,保證了治療、搶救資金到位。

2 、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公司積極與家屬、醫院進行協調溝通,做好家屬安撫工作。傷者每次施行手術,工會都派專人負責跟進並陪伴家屬。

3 、 在傷者急需用血情況下,工會先後發動員工組織了 37 名員工到江門、廣州捐血站捐全血、血小板,保證治療期間搶救用血。

4 、公司竭盡所能,配合醫院全力做好搶救工作,配合外 購用藥、邀請專家和轉院工作。

馮卓斌醫治無效於 7 月 24 日下午 3 時 40 分死亡,治療總費用 1988273.61 元。

六、後續商議:

馮卓斌家屬共 9 人於 7 月 26 日前來公司協商賠償,因家屬情緒激動協商賠償未果。

7 月 30 日新會區安監、圭峯會城安監、圭峯會城勞動所、司法所介入調查和調解,家屬向公司索要 450 萬元的賠償金,公司未予接受。

8 月 7 日公司會同家屬到圭峯會城安監領取工亡確認書,並向家屬講解工亡賠償政策。

8 月 9 日圭峯會城安監再次組織雙方協商,家屬向公司提出250 萬元的賠償金,未果。

七、公司態度:

1 、全力救治,以生命為前提,墊付全部醫療費用。

2 、此次事件屬工傷意外。

3 、公司積極配合家屬處理工傷賠償事宜,在相關工傷賠償金之外,公司出於人道主義,給家屬適當慰問金。

4 、建議雙方聘請律師參與。 合法合情合理處理事宜,決不能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正常開展。

5 、隨時與區和街道安監、公安等部門保持聯繫,妥善處理好該事件後續事宜。

廣東新會美達錦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 8 年 8 月 28 日


美達發布說明


一個好端端的年輕人遭遇如此滅頂之災,他承受了多大的痛苦和絕望?

人當然都有共情心理,我凌晨三點醒來看到這些,也是驚出一頭冷汗,憤怒和驚恐充斥大腦,半天冷靜不下來,但追求真相需要冷靜。

我盡量以最簡單的方式告訴大家發生了什麼,雙方又都說了什麼。

1,馮父稱事故原因是「馮未做防護即被指派進入危險區域,遭遇萃取塔爆炸」。

美達回應是「萃取塔意外噴水,馮未能意識危險,遭遇事故」。

這裡有三點

一,設備維護

根據美達回應,萃取塔浮球故障導致水位升高無報警,屬於意外。

二,安全防護

萃取塔內為含8%己內醯胺的熱水,百度百科顯示,接觸己內醯胺需要穿戴防毒物滲透工作服,屬於粉塵防護,對於高溫液體,工作規範又是否需要防護措施。

美達已承認管理缺陷。

朱明輝稱:「發生事故的生產線後續生產並未受到影響,目前除了治療費用之外,沒有其他的經濟損失。」他也坦言,該員工未穿防護服裝進行生產操作,確實是公司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

三,安全生產。

對於馮個人安全意識不足,以致於不能避開危險,美達公司此前有沒有進行合格的員工安全培訓,是否建立起事故相關的緊急應對措施,例如淋浴間。

2,馮父稱:美達開會拖延救治時間長達1小時20分。

美達回應:馮被發現受傷時為5月31日4點40分左右,隨後在4點44分到45分,公司員工撥打120呼救,4點55分救護車趕到,5時許救護車將馮送達新會人民醫院救治。

根據美達提供的通話記錄和病曆本顯示,病歷時間最早在5點20分。5點許入院,到5點20分病歷記錄,和美達所述相符,時間上沒有存在明顯拖延

同馮父所稱4點30受傷拖延到5點50入院是相矛盾的。

3,馮父稱:美達刻意隱瞞8%己內醯胺關鍵信息,致使馮病情惡化,並阻止轉院。

美達回應:沒有隱瞞,也沒有幹預治療及轉院。

這裡要劃分一下。

第一,美達有沒有阻止轉院

根據新會人民醫院出院小結裏敘述,醫院是在同家屬溝通下進行轉院。

第二,美達有沒有刻意隱瞞己內醯胺成分,8%的已內醯胺溶液是否造成了馮的死亡。

入院記錄顯示,醫院已經得知熱水中包含「少許弱鹼成分」,這應該來源於陪同工友的口述。

根據美達方的回應,8%的己內醯胺溶液只是一種弱鹼,並不具有毒性。

根據查找資料,己內醯胺是一種白色粉末或結晶體,具有毒性,但中毒案例比較罕見。

中毒條件包括皮膚和呼吸道吸收,治療方法主要以皮膚沖洗,補液促進毒物排泄為主,沒有特效解毒藥物。

以下案例中,中毒原因是長時間(2—5小時)直接接觸己內醯胺。

知乎上有一句名言:拋開劑量談毒性,都是耍流氓。

純己內醯胺結晶體是有毒的,但是8%的己內醯胺溶液,是毒物還是弱鹼,雖然沒有案例提供,但美達員工一定了解這一點,己內醯胺並不是違禁品,同行員工既然說了弱鹼,也就沒有隱瞞己內醯胺成分的動機。(也許同行員工也只知道是弱鹼)

而從江門市中心醫院(確認已知己內醯胺)的診斷單看,沒有發現己內醯胺中毒的診斷,也並沒有以補液為主的治療。

出院記錄中也沒有提及己內醯胺。

8%的己內醯胺溶液毒性雖然未知,但顯然不是馮的死因,造成馮死亡的,依然是極為嚴重的燙傷。

說到這裡,並不是為了偏向哪一方,只是為了能看清真相,得到回答。

大眾最需要的,是安全感,得不到安全,就會變得危險;

企業最重要的,是責任感!!!這不是簡單的三個字!

請務必務必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的工作環境!

請務必務必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請務必務必加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行為規範培訓!

請務必務必,不要讓悲劇再發生。

我們看到不一定是全部真相,但我們會努力尋求。這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是一起人禍,必須有人為此負責。

不站隊,但有立場;不攻擊,但有是非。

我們雙目灼灼,等待真相。


關於評論裏對於燙傷後主動去沖水,這個是可行的,被水燙傷後短時間內皮膚並不會破潰,雖然十分痛苦,但求生本能會讓馮去沖冷水。

關於評論裏為什麼馮自己不說熱水成分,在那時雖然馮意識清醒,但不一定能說話,應該處於對醫生的問題只能應聲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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