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要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范本制定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该根据公司法设计制定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明确公司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的利用公司章程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我国新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法人更大的自主决策权。但是在现实中,许多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制定的公司章程,都没有对一些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这样做,无异于放弃了法定的权利,为日后可能的纠纷留下了隐患。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这样可以避免公司董事长本身工作负担太大而不堪重负。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其它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为了避免大股东过度投资和大额担保,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投资和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以保护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的任期,避免出现纠纷,损害公司和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最大化节约公司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赋予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中小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设立公司过程中,公司章程的制定为公司以后的经营发展奠定了基础,且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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