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公司,應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同時,要根據工商部門提供的範本制定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法」,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應該根據公司法設計制定最適合自己公司實際情況的章程,明確公司的權利義務,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的利用公司章程保護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我國新的《公司法》賦予了公司法人更大的自主決策權。但是在現實中,許多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制定的公司章程,都沒有對一些具體情況進行規定,這樣做,無異於放棄了法定的權利,為日後可能的糾紛留下了隱患。

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這樣可以避免公司董事長本身工作負擔太大而不堪重負。

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為其它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由此,為了避免大股東過度投資和大額擔保,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投資和擔保的總額和數額,以保護公司和小股東的權益。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中小股東的表決權,限制控股股東的權力。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的任期,避免出現糾紛,損害公司和投資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可以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最大化節約公司資源,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可以明確執行董事的職權,賦予了公司的經營自主權,有利於中小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是《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章程的部分條款,設立公司過程中,公司章程的制定為公司以後的經營發展奠定了基礎,且不可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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