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消防局_避难弱者场所应设置附加灯光闪灭及引导音响装置之避难标示设备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依『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规定,要求医院、疗养院、长期照护机构、安养机构、其他老人福利机构、护理之家机构、产后护理机构、幼稚园及托儿所等避难弱者场所,应设置附加灯光闪灭及引导音响装置之避难逃生标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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