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阶段如何有效对接新民诉法,开拓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新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对于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切实做好民行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民行检察干警既要抓住新法实行所带来的机遇,正确分析和把握有利的因素,也要作好迎接挑战的准备,研究对策,达到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有效监督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落实。

  第一、准确理解新修订《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民事检察工作意义重大,既解决了长期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反复集中学习。将新旧法条进行对比,争取对民诉法的新变化有个比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积极应对修订后民诉法实施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挑战,切实做好民行检察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第二、转变观念,调整思路,继续强化多元化监督格局。从切实转变观念、著力调整工作思路入手,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新的监督途径。具体方式上,应当在办理提抗案件的同时,大力推行再审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实现同级监督。积极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调解案件的监督和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把诉讼监督与发现和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积极探索督促、支持民事起诉、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新的监督途径。

  第三、树立监督与配合并重的意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修改后的民诉法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执行工作的变化,变被动为主动,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有效的监督,促进案件在审理环节、执行环节的快速办理,使当事人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同时,也应注重与法院之间的配合与支持。如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建议确立为一种诉讼监督措施,针对审判人员违法渎职、审判行为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用于纠正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为了保障检察建议充分发挥作用,应增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将检察监督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结合起来,基于审判救济优先的原则,及时告知当事人首先向法院提出异议,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党的十八大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次民诉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能,也增加了检察监督责任。总之,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做到既要敢于监督、依法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规范监督。在遵循诉讼规律,尊重审判权威,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同时,立足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南郑县检察院 郑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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