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类型之中,以拳打脚踢或是使用器械攻击等暴力方式最为常见,此属「身体上的侵害」,将直接造成家人身体上的伤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伤害罪等刑责,而受害者亦可采取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加害者在法律上会受到何种处罚?
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对家人进行「身体上的侵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2款定义的「家庭暴力罪」,亦涉及刑法伤害罪等刑责,而伤害又因程度的不同与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适用法条与法律效果。

  1. 导致家人受伤
    家庭成员间以暴力方式或利用器械殴打、攻击家人,造成其身体的伤害或是影响健康,则属刑法第277条第1项规定的「普通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而依伤害导致情形,有伤害致人于死或致重伤,则依刑法第277条第2项规定加重处罚,致人于死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内对其他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或以器械攻击,造成其身体严重伤害,对其健康有无法复原之虞,情节严重者,属刑法第278条第1项规定之「重伤罪」,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同条第3项处罚未遂犯。因「重伤罪」行为导致死亡时,则依刑法第278条第2项规定,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其他家人劝架,反遭加害者动粗
    家庭内发生暴力事件,常有家人出面劝架却受波及,如果施暴者动粗的对象是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造成伤害或重伤之情形,应依刑法第280条「伤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至于对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动粗虽未造成伤害或重伤,但仍应处罚该违反家庭伦理之行为,依刑法第281条「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规定论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3. 加害者生气,迁怒凌虐小孩
    当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对于未满十六岁之子女或未满十六岁之其他家庭成员,施以凌虐或其他方法,除导致其受伤之外,进一步还妨害其身体之自然发育,对健康造成难以回复影响,则依刑法第286条第1项「妨害幼童发育罪」之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受害者在法律上可以得到何种帮助?
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得向法院声请民事保护令,以阻止加害者对受害者的继续伤害,保障自身安全。再依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区分,如受害者为夫妻之一方,则受暴事实可作为向法院请求离婚的理由。至受害者为加害者的子女,且属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1. 可以声请民事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依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条规定,分为通常、暂时及紧急保护令三种。其中,「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依同法第10条第1项、第2项、第12条第1项本文规定,可由受害者直接或检察官、警察机关、主管机关以书面向法院声请。如果受害者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情形,依同法第12条第1项但书规定,不论何时,检察官、警察机关、主管机关亦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声请「紧急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是法院核发之命令,相对人接获保护令后,应遵守保护令规定。相对人若违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所为禁制令、远离令、迁出令及防治令等裁定,则属同法第61条规定的「违反保护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命相对人迁出受害者住居所或远离受害者的保护令,依同法第17条规定,亦不因受害者同意相对人不迁出或不远离而失其效力。 
  2. 可以作为诉请离婚的理由
    夫妻之一方,遭受另一方以暴力或器械攻击,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其所遭受侵害的程度,已超出常人所能忍受的范围,如符合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不堪同居之虐待情形,可作为向法院请求离婚的理由。 
  3. 对小孩采取紧急保护或安置措施
    家庭暴力受害者为未成年子女,法院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条规定,推定由加害者行使或负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将不利于该子女,而不把该等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定给加害者。 
    家庭内儿童及少年遭受殴打、不当管教等身体上的虐待,主管机关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采取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或依同条第3项规定,为该儿童及少年办理家庭寄养、交付适当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或其他安置机构教养。
     
  4. 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
    当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遭受家人拳打脚踢、器械攻击,导致生命、身体受到侵害,此时未死亡或受重伤之受害者得依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0条第2项第1款的准用规定,成为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协助的对象,而受有同条第1项各款规定,医疗、安置、诉讼及安全保护等协助事项。

 

资料来源:全国法规资料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