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头壳newtalk] 妇联会前年未提供「劳军捐」相关文件及收取数额等资料给内政部,遭依人民团体法规定,予以「警告」处分,对此,妇联会不服诉愿驳回后提出行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今(29)日下午判妇联会败诉。对此,该会主委雷倩领各级主管亲自到场聆判,在听完判决后表示,「我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见」!

内政部于2016年根据人民团体法第58条第一项规定,因妇联会以年代久远不提供劳军捐相关文件及收取数额等资料予以警告处分,结果妇联会不服先提行政诉愿后被驳回,再提行政诉讼,该案于20日在于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行政第一法庭进行言词辩论完毕,今天宣判。

对此判决,妇联会主委雷倩表示,对于法院在本案没有捍卫人民的正当权利,任由政府扩权行使公权力之判决结果非常遗憾,妇联会一定会提起上诉,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她说,法治是民主基础,而司法是小老百姓对抗行政机关滥权唯一的希望,对于法院在该案没有捍卫人民的正当权利,任由政府扩权行使公权力之判决结果非常遗憾,所以,一定会寻求司法救济,提起上诉,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该案于20日的庭讯中,妇联会律师柏有为承认有劳军捐,但质疑依据哪条规定必须提出资料,且行政机关不能没有法律依据就做成处罚,否则就是「扣帽子」,且劳军捐款的性质是出于各界意愿,不是课税,因此,该笔款项并未涉及税入或税出,没有涉及不法。

内政部代表则以3 点主张反驳指出,一、依据人团法等规定,妇联会2007年就应该清楚提供相关资金资料给内政部,但妇联会始终不理,才会做出最轻的警告处分;二、妇联会自1955年起利用行使公权力机会,长年收取劳军捐,且有大量资金流向特定政治阵营,已严重妨害公;三、妇联会虽在该案中以资料不齐全为由,拒绝提供劳军捐明细,但就内政部所知,妇联会在高等行政法院与党产会间诉讼却能提出劳军捐明细,可见得非不能为而是不想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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