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办理105年度文创产业创业圆梦计划奖补助申请及审查作业,并自公告日后生效。
依  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以下简称文创法)第12条及「文化部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办法」办理。

公告事项:
一、本案所奖(补)助之文化创意产业范围,限本部所主管之「视觉艺术产业」、「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工艺产业」、「电影产业」、「广播电视产业」、「出版产业」、「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内容、范围暨优先补助参考项目详如附件1)

二、申请类别及申请人资格:
(一)新创事业组:提出欲开发之文创事业计划构想,其内容具文创潜力,且所营业务项目须包括本部主管文化创意产业内容及范围项目。
1.须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内已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完成设立登记,且登记之营业所地址须在国内,并从事公告事项一所列之文创产业之公司组织/商业组织。
2.新创事业之负责人如曾向本部申请并通过创业圆梦计划奖助者,不得再申请本类组奖助。

(二)创业圆梦组:提出文创产业创业圆梦计划构想,其内容具有创业愿景与可执行性。
1.须为年满20岁之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国民,且有志投入文化创意产业,尚未办理公司/商业登记之个人,或为2位以上年满20岁,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国民合伙共同组成之团体(团体成员皆须尚未办理公司/商业登记)。
2.申请人须为团队成员共同推派之代表人,且为未来新创公司组织/商业组织设立之负责人,不得任意更改。

备注:
1.个人/团队/事业限申请ㄧ案,且不得重复申请上述二类组。
2.曾获本部文创产业创业圆梦计划奖补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请。

三、申请时间及方式:
(一)本案采线上报名方式办理,报名系统网址为:(http://cci.dboem.com/form/)将于104年11月16日中午12时开放。申请人应于下述申请时间至线上报名系统填写申请表、提案构想并上传相关档案。
(二)本次申请时间:自104年11月16日中午12时至104年12月16日下午5时30分。

四、评审及辅导规定:
(一)资格审查:由本部依据公告事项二所列之申请人资格等要项进行审查。资料若有缺件或资料不齐备,经本部通知后未于三天内补正者,将视同资格审查不通过,申请案不予受理。
(二)初审:本部遴聘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委员,由申请人与审查委员就所提构想进行15分钟之面谈(初审面谈预计分北、中、南、东区办理,由申请人于线上报名时择一勾选),评选具创新与创意商品、高度文化内涵、未来文创发展潜力及可执行性之提案。
(三)创业营运相关课程:本部将于线上申请报名期间,举办说明会暨创业营运相关课程(含计划书写作1门),开放给有意申请之民众自由报名参加,举办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决审:通过初审之申请人,应续提出「文创产业创业圆梦计划书」共5份(含电子档)参与决审。决审采简报审查方式办理,由本部遴聘专家、学者组成审查小组,就计划书内容、申请人简报询答及辅导纪录进行审查,衡量整体计划内容之完整性、文化、创意内涵、创业发展潜力及执行可行性进行审查。

五、奖补助内容:
(一)第一阶段:
1.新创事业组:申请案经决审通过后,申请人应于1个月内检附计划书(含电子档)1份、公司登记/商业登记之证明资料,及第1阶段奖金新台币30万元(含税金)收据等函送本部,经本部审核无误后拨付。
2.创业圆梦组:申请案经决审通过,申请人应于1个月内完成公司登记/商业登记后,并检附计划书(含电子档)1份、公司登记/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第1阶段创业奖金新台币30万元(含税金)收据等函送本部,经本部审核无误后拨付。
(二)第二阶段:本部预定于105年10月办理期末访视或审查,获本案奖励之申请人应提具成果报告书(含电子档)5份,经本部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检送第2阶段奖金新台币20万元(含税金)收据办理拨款。
(三)决审通过者(创业圆梦组需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商业登记),得申请进驻本部补助之育成中心,进驻日起最长以1年为限,每月可获得至多新台币3千元补助。
(四)各阶段申请与评审结果,本部核定后,正式公告于本部全球资讯网并函知获奖(补)助者,惟相关奖金或补助金额需俟立法院预算审议结果而定,本部得视实际情况酌减或停止拨付。

六、各阶段奖补助拨付核销方式:
(一)第一阶段:通过决审之申请人,应检附计划书(含电子档)1份、公司/商业登记之证明文件及第1阶段奖金之收据等函送本部,经审核无误后拨款。
(二)第二阶段:获本案奖励之申请人应提具成果报告书(含电子档)5份,经访视或审查通过后,检送第2阶段奖金收据办理拨款。
(三)进驻本部补助之育成中心:进驻后每季检附公司营运成果报告、于育成中心营运所需,如水、电、器材设备等单据正本及收据函送本部,经审核无误后拨款。所送核销之原始凭证支用内容及单据(发票、收据)日期应与计划执行期间相符。

七、各申请计划已获政府机关补助之项目,本部不再重复补助;若于核定后查知该计划有重复补助之项目,本部将取消补助并限期追回补助款。

八、获奖(补)助者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计划报名,且应担保其通过审查之计划,均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或违反文创法及文化部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办法、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补(捐)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本计划及其他法令规定者。

九、考评:
(一)考评时间:本部预计于105年10月办理期末访视或审查(实际办理时间依实际情况调整),通过后方拨付第2期补助款项。
(二)经核定奖(补)助之案件若发生未按规定缴交资料或延迟核销经费等情事,列为未来本部其他奖、补助案之审核参考
(三)考评项目:查核点、经费运用情形、计划完成率及执行情形。
(四)违反规定:申请计划经各阶段评审通过之获奖(补)助者,均须完成该阶段之任务目标,无故中途退出或无法完成预计目标查核点者,应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项目所占之比率,无条件退还本部全部或部分之奖(补)助款;其如有违反本公告内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文化部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办法及其他法令规定者,或不遵守本部审查规定暨通知事项者,本部得依相关规定不予协助、奖励或补助。已提供协助、奖励或补助者,本部得予中止、撤销或废止之,并得视违规行为情节之轻重,以书面行政处分撤销或废止获奖(补)助者之受领资格,并追回其已受领之全部或部分奖励或补助金。
(五)涉及经费调整或查核点项目者,应报请向本部核准。

十、本计划之各项纪录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纪录片等)、剧本、文字纪录、书籍及影音资料等著作,获奖(补)助者应授权本部及经本部授权单位不限时间、地点及方式自由运用于各项政策推广、书籍出版、媒体宣传等活动。获本部奖(补)助者有义务配合本部举办各种推广宣传、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体拍摄纪录等活动。

联络人:廖小姐:(02)8512-6570、刘小姐:(02)8512-6571
咨询辅导服务专线电话:(02)02-7737-8068、(02)8512-6574
圆梦补助计划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本年度奖补助之文化创意产业内容范围暨优先补助参考项目
产业类别:内容及范围/备注/优先补助参考项目
一、视觉艺术产业:指从事绘画、雕塑、其他艺术品创作、艺术品拍卖零售、画廊、艺术品展览、艺术经纪代理、艺术品公证鉴价、艺术品修复等行业。

二、音乐及表演艺术产业:指从事音乐、戏剧、舞蹈之创作、训练、表演等相关业务、表演艺术软硬体(舞台、灯光、音响、道具、服装、造型等)设计服务、经纪、艺术节经营等行业。 本项所称之「音乐」专指第十五项所称「流行音乐」以外之音乐类型。

三、文化资产应用及展演设施产业:指从事文化资产利用、展演设施(如剧院、音乐厅、露天广场、美术馆、博物馆、艺术馆(村)、演艺厅等)经营管理之行业。/
所称文化资产利用,限于该资产之场地或空间之利用。

四、工艺产业:指从事工艺创作、工艺设计、模具制作、材料制作、工艺品生产、工艺品展售流通、工艺品鉴定等行业。/
1.具社区文化技艺传承性质案件;
2.具创新工艺设计生产与行销之团队案件,将列为优先补助项目参考。

五、电影产业:指从事电影片制作、电影片发行、电影片映演,及提供器材、设施、技术以完成电影片制作等行业。/
包括动画电影之制作、发行、映演。

六、广播电视产业: 指利用无线、有线、卫星或其他广播电视平台,从事节目播送、制作、发行等之行业。/
包括动画节目之制作、发行、播送。

七、出版产业:指从事新闻、杂志(期刊)、图书等纸本或以数位方式创作、企划编辑、发行流通等之行业。/
1、数位创作系指将图像、字元、影像、语音等内容,以数位处理或数位形式(含以电子化流通方式)公开传输或发行。
2、本产业内容包括数位出版产业价值链最前端数位出版内容之辅导。/
具漫画创作、漫画主题或角色跨界运用性质之案件,将列为优先补助项目参考。

十五、流行音乐及文化内容产业:指从事具有大众普遍接受特色之音乐及文化之创作、出版、发行、展演、经纪及其周边产制技术服务等之行业。

资料来源: 文化部文创发展司

http://cci.culture.tw/cci/cci/news1_detail.php?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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