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军方主管因涉嫌溢领加菜金遭判刑一案,监察院要军审会重审。
两军方主管因涉嫌溢领加菜金遭判刑一案,监察院要军审会重审。   图:陈奕/摄

加菜金等不等于奖金? 两名军方主管因溢领领加菜金遭判决违法,监察院今 (9) 日通过监委高凤仙之调查报告,函请法务部转请所属检察官向该管法院研提声请再审。

高凤仙表示,本案陈诉人雷庆勋及共同被告周○○均于74年7月18日经国防部74年覆高律复字第12号判决成立连续图利罪,处有期徒刑5年,褫夺公权3年确定在案。本案判决确定后,监院发现国防部93年3月31日令颁之「国防部暨所属各级机关、部队加菜金处理作业规定」新证据显示,「加菜金」发放时机系藉「节庆活动、演习、训练及各级长官视导时机」办理核发,目的在「强化领导统御,激励官兵士气,凝聚团结向心」,不具固定性且不以是否有功绩事实为论定;奖金之发放则应有功绩事实为前提以资论断,二者性质本属有别。本案案发时亦无「加菜金」即为「奖金」之法规或函释,原确定判决却以陈诉人自71年11月起至73年6月止所领取之年节「加菜金」共166,468元,为溢领「奖金」,并据以判决两主管连续图利罪刑确定,即有不当。故依上开原确定判决确定后存在之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陈情人及同案被告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而有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所定再审事由。

高凤仙并指出,本案经调阅监察院(77)监台院调字第2608号案卷,发现国防部检送之「国防医学院等单位正副主管及政战部主任七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七十三年六月止,领取之军医及年节奖金清册各乙份」、「陆军八○五总医院政战部主任尤上校等违法失职陈情案调查情形」签呈、该部73年9月21日(73)正歧15918号简便行文表、「国军各医院民众诊疗作业抽查综合检讨报告」等新证据,足证陈诉人及同案被告被判决有罪之行为期间(71年11月至73年6月间),国防医学院副院长、三军总医院副院长、陆军805总医院政战部主任、805医院院长及副院长、空总院政战主任、台中空军医院院长、副院长及辅导长、冈山医院辅导长、东港医院辅导长均有超领情事,参以作为「国军医院附设民众诊疗服务处作业规定」主管机关国防部军医局于74年6月4日仍采「1%主官支配解决军医业务实际问题款,非属奖金性质,其支用范围未明确律定」之见解,应认71年间军医奖金制度变革之初,因上开新修正之作业规定其用语及规范内容均不明确,致普遍发生超领「1个月薪给」或「照院长民诊奖金70%发给」情事,超额部分合理推断系依据上开附件第2条第1款所定「以1%由三军总部军医署(处)长支配解决军医业务实际问题」及第21条第3款「院长支配解决问题费1%」而核发,难认领取人有图利罪之犯意。

监察院表示,国防部仅将陈诉人及同案被告共2人移送军法侦审,其余人员仅以行政责任或追缴机关溢发款项方式处理,原确定判决认为陈诉人自71年1月起至73年6月止所领取之年节「加菜金」共166,468元及「每月领取超过其当月薪给」之奖金292,500元均为溢领「奖金」,并判决陈诉人及共同被告连续图利罪刑确定,造成陈诉人及同案被告被移送侦审并判处图利罪刑,丧失领取退伍金、退休俸等给与之权利,即有不当。故本案因发现上开未经原审审酌新事实及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足认被上诉人及同案被告有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为受判决人利益,有提起再审予以救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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