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从证据重要性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三类:

1.罪与非罪的证据(就是证明你是否犯罪的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还是其他更轻的罪?)

3.影响量刑的证据(自首、立功情节等)

1.罪与非罪的证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公开宣传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如果还以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那如何证明被告人非法集资呢?

以言词证据为例

这类案件的案发,一般是资金链断裂,集资人无法兑现支付本息的承诺,投资人大量报警导致案发。因此,警方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会重点问以下几个问题:

投资人是如何知道集资人的集资需求信息的?集资人是如何发布自己的融资需求信息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采用了公开宣传方式,比如网路、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

投资人和集资人是什么关系?是否是亲戚,朋友或同事?是何时认识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如果是针对的亲友单位同事,就是特定对象,就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投资人是否从集资活动中获得利息?是否保本?具体的形式是如何?集资人的运作模式?(如全额返利、分期返还、分红、借款形式)

而这些言词证据与相关的辨认笔录,工商资料,书证(如宣传手册、员工手册、ppt等),鉴定意见等,共同作为证明集资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

言词证据

为什么会借钱、投资给集资人?集资人款项的用途?是否携款潜逃,是否挥霍等?(这类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以证明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

其他证据如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银行流水和搜查、扣押笔录(这些都会重点核实集资去向,但一般会比较复杂,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固定到证明集资人非法吸存的证据,会以非法吸存罪名逮捕嫌疑人,而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资金用途,资产情况等,会在逮捕嫌疑人后「慢慢查」,比如吴英案,中晋资本徐勤案,就是以非法吸存立案和批捕,之后以集资诈骗罪起诉。)

罪轻证据

到案记录和被告人供述

包括能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证据,包括到案记录、被告人陈述等等。

鉴定意见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往往会对涉案金额和涉案公司的资产进行核算。比如涉案金额中,是否有重复投资人将同一份本金重复投资,是否把复利、利息也算入了集资金额,如果有,这些都应该扣除,在集资诈骗案中,已经归还的本金是否扣除?

另外,关于公司资产的核算,是用的成本法还是市场法,成本法只能证明资金用途,却不能证明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多案件中,仅仅以成本法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导致核算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实际价值,错误的推到出集资人不具有偿付能力。

另外,还需要综合其他各类证据,简单说到这里吧。


非法集资案件最主要的证据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资人员数量的确定,这是否构成集资的人员数量要件,个人集资是30人,单位集资是150人。

二是集资人员于吸收人员关系,必须是不特定的人群,与吸收人员没有关系。

三是集资金额确定,个人必须超过20万,单位集资100万,资金证据必须确定。

四是吸收资金人集资时采取的手段是什么?比如向社会发传单宣传自己发展钱串子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证明。

四是资金的用途是什么?查证这点,是确定是集资还是集资诈骗重要证据。如果用于消费、赌博、还账等,这些没有用于集资时约定的方向的资金,可能构成诈骗的部分。

五是公司的基本情况查证。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是否合法?等等,都是很重要的证据。

六是资金去向查证,一边追赃扣押返还。

七是个人及公司财务查证处置。

八是其它犯罪证据。

只是这些是必须查证的证据,不可缺少。


问题意见

非法集资涉及最常见的罪名有三种:1.集资诈骗罪;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司法实践中前两种罪名的案件尤其多见。

刑法是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涉及到的这些具体罪名,一般都是跟公众(不特定的多数人)、跟钱有关。

因此,非法集资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有:1.吸纳公众钱款的证据,表明有公众参与、吸纳公众钱款,借贷合同、理财合同、融资、投资合同、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等。2.没有合法的手续。不属于法律允许进行吸收公众资金的理财机构、金融机构。

非法集资损害的法益

刑法将「非法集资」放在分则的「第三章 破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项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说明非法集资主要是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我国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批准方能设立,准许后方可吸纳公众存款,进行放贷、投资、理财活动。这些金融机构是在国家监管之下,安全、有序地开展金融业务。

那非法集资就是脱离了国家的正常监管,甚至许诺高额回报吸纳公众存款,随意进行投资或者据为己有任意挥霍,很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继而导致公众经济损失惨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诱发出现不稳定事件、群体性事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174条、第176条、第192条等。


非法集资类案件,主要包括四种具体犯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集资诈骗罪;
  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日常最常见的一种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应该重视以下方面:

一是确定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也就是没有获准营业金融业务的许可证;二是确定行为人非法吸收了存款,包括签订的合同、凭证等;三是确定其面向的是不确定的群体,如果只是少数人或特定的人也不构成;四是确定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个人吸收20万或30人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构成犯罪;单位吸收100万或150人或造成经济损失50万的构成犯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根本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收集要重视以下情况:一是行为方面,要确定采取了欺骗的方法,骗取了钱财;二是主观方面,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集资后不用于正常经营、肆意挥霍集资款、携款逃匿的、转移资金、隐匿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的等等。三是数额标准。个人诈骗10万、单位诈骗50万的,构成犯罪。

其他两类犯罪,日常并不多见。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证据方面要重视:主体条件是公司、企业及其发起人或股东;客观行为上要有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数额要求500万以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证据方面要重视: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客观行为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数额要求50万以上或30人购买。个人认识,不妥之处,多指正、留言。

大家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指一类犯罪行为。多数都是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相关牌照,强调扰乱金融秩序,以吸储或变相吸储其实是在干金融机构干的事情。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强调虚构某种事实或项目,进行集资的行为。如果确实是有犯罪行为,你所看到的宣传单,你的打款单,别人的,会议资料,能够证明项目编造的材料,或者集资后资金挪作他用的一些证据材料都可以是证据材料。不一定要有特定形式。注意刑事处罚中所说的集资往往指向不特定人群集资,小范围特定人群的募资未必构成,有诈骗行为除外。

参考: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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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围绕「非法」和「集资」的相关证据。

例如,给客户的融资合同,存款单据,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各种宣传资料单页以及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有融资行为,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证据。

另外,最好是有银监局给出的认定,有无金融服务许可,这是坐实其「非法」的重要证据。


目前可以推定集资诈骗的,就推定为集资诈骗了,根本不考虑合同的有效性。不够推定集资诈骗的,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将同一种行为分别定罪?


19.就算你说的是网上借贷,但平台已经搞了自融,就是非法集资呀!这不能否定吧?

答:他怎么搞是他的事,是否合规有政府监管。我们与平台是电子合同关系。均受法律保护。法人犯法。我们只是受害者。与自融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到是运行了近八年的平台。诈取了受害者的血汗钱。在健全的法制监管模式中。实现非集过程。主要靠的与腐败勾结。与权力勾结而导致的。所以打击非集主要是针对这帮人。当然站台的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主管部门的失职。所以必须为受害者承担一切责任。而不是出借人自认倒霉呢。按3.15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还是要追究主管部门责任及连带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及本金。可一条线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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