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涉嫌诈骗(涉及金额20万)被抓,被抓到派出所后经办给我做了笔录,然后就是体检移送看守所,从派出所出发去体检准备进看守所的时候,经办跟我说了几句话,经办跟我说「喊我也不要想太多,进去几天,出去把人家(受害人)的钱还了,不然她(受害人)就会去法院起诉我」。然后我就进看守所待了,在里面待了十天,在看守所期间,经办的跟检察院的都来做了笔录,还签了字。然后在看守所待的最后一天,派出所负责案子的经办来接我,在看守所签了一个不批准逮捕的文书后,经办就把我接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等了三四个小时,我问经办在派出所等著干什么,经办的跟我讲等著批取保候审,然后就是在派出所办理了一个为期一年的取保候审(2019年1月4号签的取保候审),交了1000的保证金,然后到2020年1月4号,取保候审就已经到期了,然后也没有通知我去解除取保候审,到现在都已经2021年4月份了,取保候审到期了,又过了一年多了,什么消息都没有,钱我也还没还人家(受害人),受害人是我朋友,我想问一下现在是个什么情况?


一,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诈骗罪构成。

二,偏向民事的合同诈骗,缺乏证据。

三,取保候审违规。

四,假如构成犯罪,朋友间的还钱了,可以缓刑。

五,给你机会解决问题的时间,想清楚哦!


淄博刑事辩护王同生:诈骗罪被抓,看守所十天,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超期一年,怎么办?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我总结了以上关键点,回答如下:

1……首先,你的案子既不是电信诈骗,也不是网路诈骗,属于普通诈骗案子或合同诈骗案子。

2……其次,你办理取保候审的理由是检察院不予批捕。

3……对方报案是为让你还钱。

4……侦查人员通过问材料后,对案件性质也很有数了。

5……检察院不批捕理由:

一是没有逮捕必要(有哪几种情况,你自己到网上查),因为你不属于这个情况(这一点我非常肯定),没必要多说。

二是存疑不批捕。也就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成立,还需要继续侦查,不批捕。

6……你属于哪个情况呢?

一是你的不要批捕的书面手续写的理由是需要继续侦查。

二是你不批捕的真正理由是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7……走势:

(1)按照现有情况,马上撤案可能性10%。

(2)遇到清理积案时,会再进行调查的可能性80%。

(3)再无动静的可能性10%。

8……如果案件重新「拾起来」,走势:

(1)审查起诉阶段,退查可能性很大,退查两次后,可能侦查机关撤案(10%)。

(2)审查起诉阶段阶段,不起诉可能性30%。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诉到法院60%。

9……到了一审法院走势:

(1)公诉机关撤回补充材料可能性20%。

(2)一审判有罪可能性60%。

(3)其他情况20%。

10……二审结果: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第一次上诉,三个走势:发回重审;二审改判;维持原判,几率大小,与排名先后一致。

11……发回重审后,再审结果:与一审一样;比一审略轻。

12……对再审结果不服,二次上诉:一是「实报实销」;二是无罪;三是维持再审结果。

13……到底按照什么走势进行?一看证据情况;二看辩护论述水平;三看辩护技巧。

不会超出我以上预测的,请仔细看,认真想。

祝你好运。

请:搜索我,了解我,关注我,支持我,有收获,谢谢您。


按照题主所讲,本案大概率是挂案状态了。检察院不批捕大概率是证据不足不捕,而这个案件也没什么好补充证据的。所以公安既没有主动撤案,又没移送起诉,就挂在那了。

挂案是没有结案,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嫌疑人。只不过没有了强制措施而已。

很多人傻傻分不清解除强制措施和撤销案件的区别。不少人认为,只要解除取保候审了,案子就已经结了,自己就是无罪的。

实则不然,强制措施只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而不是案件是否终结的标志。

采取强制措施一定是犯罪嫌疑人,一定是立案以后。但是没有强制措施,不意味著案件已经办结。题主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况,取保候审同一个机关不能重复办理,到期后只能解除取保。但此时,如果单独犯罪没有撤销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没有终止侦查,就意味著案件仍然存在。

为方便大家直观理解,提供网上的文书供学习。

这是撤销案件决定书,针对的是某一个人单独犯罪的情况。

这是终止侦查决定书,针对的是共同犯罪中不构成犯罪的成员。

只有收到这两份文书才意味著案件已经在法律意义上办结。

挂案需要积极联系办案机关沟通撤案,如果沟通不下来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撤案。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涉嫌刑事犯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每个阶段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自动解除,不需要办理解除手续。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到期后,没有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后期案件结果,说明证明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够移交审查起诉,需要进一步的侦查或者撤销案件。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12月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侦查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撤销案件,继续侦查。

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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