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定罪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异常重要的,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每一位公民其实是弱小的。近期由于案件量较多,没有时间在知乎上就法律实务方面的问题解答一些疑问,看到这一个问题,就辩护的一起特大诈骗类案件的经验,针对该问题谈一些方法与建议。

2018年6月接受一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介入一起诈骗案件的辩护工作,涉嫌罪名是诈骗。该案件从2018年一直到2020年发回后一审才结束,由于涉及到108个被告人,历时时间长,中间经历了很多波折。一审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讲这样一个案件主要原因是有诸多员工与题主提到没入职几个月的员工类似。

在这起集团类诈骗案件中,有公司经理、总监、团队经理、队长、员工,当然基层员工占了绝大多数。2019年5月开庭的时候,庭下受审的基本都是稚嫩的面孔,都是二十来岁的孩子,让我不忍直视。公诉机关对108人全部提起了公诉,认为都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这起案件我参与辩护的是一位经理,手下员工近三十人,四个团队。我经过分析卷宗与具体了解情况,认为不应该构成犯罪,依然做了无罪辩护。基本排在前面的被告人都选择不认罪,辩护人做的无罪辩护。

而基层的员工基本全部选择认罪,这也是预料之中的,主要原因是绝大部分已经在侦查阶段做了取保候审,没有必要不认罪,否则法院在审判阶段会判决实刑。因为他们知道这样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只要前面的领导层被判决有罪,公诉机关对员工也提起公诉,实践中被判有罪的可能性极大了。

一审的判决结果确实很不如人意,基本都判处了重刑,没有一个员工能够幸免,全部基层员工被定罪,只是退掉部分获利,缴纳了罚金适用了缓刑。

由于领导层面的被告人绝大多数对结果不满意,提起了上诉,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八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案件刚到省高级法院的时候,找到承办的法官,清楚地记得是2019年12月4日,递交委托代理手续与法官就案件进行了坦诚沟通,随后递交开庭申请,申请依法公开审理。二审法院的效率还是很高的,在一个月内全部提审了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主审法官又单独将我与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约到省高级法院,合议庭三位法官专门听取了我们的意见,用了半天的时间,充分保障了我们的权利。很大原因是因为只有我们两个提出了依法开庭审理的申请。

刑事案件二审一般书面审理,开庭审理确实不多。我们也担心案件很快审结,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间又与法官沟通了几次,就一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接下来遇到了疫情,案件中止审理。直到2020年5月份,案件又开始了继续审理。由于疫情的影响,无法将被告人一一提出看守所开庭审理。经与法官沟通采取辩护人、二审检察员、合议庭以座谈的形式发表意见,主审法官就这种形式也充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我们同意这种方式。

在这种形式下,检察员、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我觉得效果还不错。我不得不承认法官对这起案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时间与精力耗费巨大,确实是一位好法官。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2020年9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案件回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出现了巨大翻转,郑州市检察院撤回了对17人的起诉,都是基层员工。由于发回后我没有再参与该起案件的辩护工作,后面的细节已不太清楚,上周听家属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我曾经辩护的被告人刑期大幅度下降,还是我之前的辩护意见,我把我的辩护词给了家属,叮嘱她一定要按照我的辩护意见。在后来的诉讼中公诉机关又撤回了对部分员工的起诉。

由于撤回起诉后相当于无罪,这些基层员工不会再受到法律追诉。我常常在想,当时他们选择认罪,内心是如何地考量,法律援助律师又作何感想,认罪认罚具结书都是已经签署的。世事难料,律师还是要基于事实与法律依法辩护,毕竟定罪对一个人影响是那么深远。打上犯罪分子的标签是多么不光彩。据我了解部分还是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想到他们能够以无罪的身份重新回归社会,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还是感到欣慰的。至少我们全体辩护律师也尽到了我们的职责,权利有时确实是靠争取来的。

对于我参与的这一起诈骗案件的辩护,也许会给题主一些启示。是否会定罪确实是靠争取!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我常常会被问及,成功的概率有多大。这样的问题其实对于一位专业的律师来说是很难回答的,我一般会用专业的角度分析,用辩护策略给委托人带来希望,而不是夸下海口,因为那确实没有意义。

我想谈谈关于基层员工不被定罪的策略问题,供参考。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

从我目前参与的公司类诈骗案件来说,基本只要涉及公司类犯罪,无一幸免,全部被抓,即使辞职的员工也会受到法律追诉,这样的处理模式与当下严厉打击电信网路诈骗的高压态势有关。

这样的形势下做好前期的辩护工作异常重要。如果是基层员工,认为确实不构成犯罪。应当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努力争取取保候审。

在刚刑事拘留的前37天一般被认为是黄金时间,在没有被提请批捕的前30天,需要与侦查机关积极联系努力争取取保。实践中侦查机关也会就案件的情况及法律适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他们也会开会讨论,实在拿不准也会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如果能在提请批捕前办理取保候审绝对是一大利好消息。

这就需要与办案机关及时取得联系,进行充分坦诚地沟通,撰写专业的法律意见,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

如果没有能够在前30天把案件拦下,只能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努力争取。一旦被批捕意味著不被定罪的概率大大降低,我在前文提到检察院不再对一些员工提起公诉,而这些员工基本都是取保候审的员工,如果一旦被批捕很大程度上检察院是要硬诉的。因为现在捕诉合一,批捕的检察官与提起公诉的检察官系同一人,如果不诉大概率事件对检察官会产生非常不利之影响,被追责可能性较大。即使有错检察官也会誓死捍卫起诉书的指控。

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异常重要,有的侦查机关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只要是刑事案件不会在拘留阶段时做出取保候审,必须提请批捕,不批捕就按照检察院的要求及时办理取保候审。所以如果案件有问题,辩护律师应在案件到达检察院时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取得联系,及时递交法律意见书并争取当面沟通的机会,然后会见嫌疑人交待检察官提审时的注意事项。

二、审查起诉的辩护。

审查起诉想要争取无罪只能说服检察官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检察院不予起诉一般需要召开检委会。不予起诉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是没有犯罪事实,称之为绝对不起诉。如果员工确实不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违法犯罪的活动,自己仅仅负责少许事务,参与度并不高,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存疑不起诉,即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般需要退回两次补充侦查,这一般是适用存疑不起诉的前提条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事实仍然没有查清,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情况为相对不起诉,在不起诉案件中较为常见。一般前提是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的适用也一般需要嫌疑人认罪悔罪。就题主的问题而言,如果公司人员司法机关认为构罪没有问题,可以以情节轻微为由争取不予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

既然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那么被判决有罪的可能性将会大幅度提高,但并不是没有应对之策,我仅就司法实务中可操作的方案提出一些建议。

1、第一种情况,现有证据确实无法认定有罪。

这类情况建议及时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让法官明白案件存在的问题,如果法官与检察官就是否构罪进行沟通,能够说服检察官撤回起诉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式。辩护律师也可以建议法庭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及时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在庭前会议能够说服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一旦进入实体审理,被判决无罪的困难进一步加大。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没有撤回起诉的可能。

遇到这种情况,至少说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不认罪,辩护律师也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就会激烈对抗。要想此种情况达到无罪,一种可能是人民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直接判决无罪;另外一种可能还会说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做无罪处理。

就如我前文提到的公司员工是在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自己主动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

总之,针对题主的问题,个人认为只要有无罪的可能性,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努力争取,把每一步的工作做扎实,还是有可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公司涉嫌诈骗,员工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该员工是否参与公司诈骗的行为以及员工任职期间的行为性质决定。

一般来说具有下列三种行为的,可以列入公司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

一、公司犯罪的事前决策者。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制定犯罪计划,这类人员虽不直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起著宏观指导作用,一般可认定为犯意的发起者。

二、公司犯罪的具体实施者。这类人员公司犯罪中起著具体执行作用,比如如诱骗、伪造、偷盗、冒充等具体犯罪行为。

三、公司犯罪的事后追认者。这类人员虽然没有对公司犯罪有明确的决策或指挥,也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对公司犯罪予以默许和认可,或者说后续知晓公司涉嫌犯罪而仍然予以实施的。

对于公司一般员工来说,如果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为,而参与诈骗行为的,应当根据参与的诈骗数额进行处罚。

诈骗数额不能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诈骗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对来说,一般员工具体定罪量刑时,对于具体犯罪具有策划、指挥的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只是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一般说来,单位涉嫌诈骗,而自己作为员工确实不知情又查证属实的,自己不会牵涉其中,不负刑事责任。可能只会作为询问人员配合相关部门的查证。

但是,一般人都能判断单位行为为诈骗行为的,而自己又积极参与其中,就不能认定为不知情。这种情况下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提醒大家,大家找工作一定要擦亮眼睛,在面试入职前一定要做好企业调查,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犯罪以及公司性质,避免自己一不小心被犯罪!


不是看入职时间长短的问题。

关键看,公司从事的是什么行业

做了哪些事情

你又参与了哪些事情,是否明确知道公司涉嫌诈骗的事实,或者应当知道相应事宜


这个真得看情节,鉴于你这个问题没有描述具体情节,无法给出准确的意见。给你说一个我办过的公司的诈骗案吧。

其中公司的股东都被抓了,然后高层管理人员也都被抓了。

中层领导抓了几个,基本都是业务口。普通员工开始也被抓了,但是一批在公安拘留30天后直接办理取保,并没有移送到检察院。

极少数几个人被移送到检察院报批捕,但是最后检察院就批了一个,其他的几个没有批捕,也就是说在37天的时候办理了取保。

最后这个案子,被移送到法院起诉的,就是这些最开始被批捕的人。那些办取保候审的,无一移送起诉,也就相当于取保候审期满后,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话,这些人就要被作撤案处理了。


关键看你有没有参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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