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涉嫌詐騙(涉及金額20萬)被抓,被抓到派出所後經辦給我做了筆錄,然後就是體檢移送看守所,從派出所出發去體檢準備進看守所的時候,經辦跟我說了幾句話,經辦跟我說「喊我也不要想太多,進去幾天,出去把人家(受害人)的錢還了,不然她(受害人)就會去法院起訴我」。然後我就進看守所待了,在裡面待了十天,在看守所期間,經辦的跟檢察院的都來做了筆錄,還簽了字。然後在看守所待的最後一天,派出所負責案子的經辦來接我,在看守所簽了一個不批准逮捕的文書後,經辦就把我接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等了三四個小時,我問經辦在派出所等著幹什麼,經辦的跟我講等著批取保候審,然後就是在派出所辦理了一個為期一年的取保候審(2019年1月4號簽的取保候審),交了1000的保證金,然後到2020年1月4號,取保候審就已經到期了,然後也沒有通知我去解除取保候審,到現在都已經2021年4月份了,取保候審到期了,又過了一年多了,什麼消息都沒有,錢我也還沒還人家(受害人),受害人是我朋友,我想問一下現在是個什麼情況?


一,沒有事實證據證明詐騙罪構成。

二,偏向民事的合同詐騙,缺乏證據。

三,取保候審違規。

四,假如構成犯罪,朋友間的還錢了,可以緩刑。

五,給你機會解決問題的時間,想清楚哦!


淄博刑事辯護王同生:詐騙罪被抓,看守所十天,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超期一年,怎麼辦?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我總結了以上關鍵點,回答如下:

1……首先,你的案子既不是電信詐騙,也不是網路詐騙,屬於普通詐騙案子或合同詐騙案子。

2……其次,你辦理取保候審的理由是檢察院不予批捕。

3……對方報案是為讓你還錢。

4……偵查人員通過問材料後,對案件性質也很有數了。

5……檢察院不批捕理由:

一是沒有逮捕必要(有哪幾種情況,你自己到網上查),因為你不屬於這個情況(這一點我非常肯定),沒必要多說。

二是存疑不批捕。也就是現有證據不能夠證明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成立,還需要繼續偵查,不批捕。

6……你屬於哪個情況呢?

一是你的不要批捕的書面手續寫的理由是需要繼續偵查。

二是你不批捕的真正理由是你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7……走勢:

(1)按照現有情況,馬上撤案可能性10%。

(2)遇到清理積案時,會再進行調查的可能性80%。

(3)再無動靜的可能性10%。

8……如果案件重新「拾起來」,走勢:

(1)審查起訴階段,退查可能性很大,退查兩次後,可能偵查機關撤案(10%)。

(2)審查起訴階段階段,不起訴可能性30%。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訴到法院60%。

9……到了一審法院走勢:

(1)公訴機關撤回補充材料可能性20%。

(2)一審判有罪可能性60%。

(3)其他情況20%。

10……二審結果: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第一次上訴,三個走勢:發回重審;二審改判;維持原判,幾率大小,與排名先後一致。

11……發回重審後,再審結果:與一審一樣;比一審略輕。

12……對再審結果不服,二次上訴:一是「實報實銷」;二是無罪;三是維持再審結果。

13……到底按照什麼走勢進行?一看證據情況;二看辯護論述水平;三看辯護技巧。

不會超出我以上預測的,請仔細看,認真想。

祝你好運。

請:搜索我,瞭解我,關注我,支持我,有收穫,謝謝您。


按照題主所講,本案大概率是掛案狀態了。檢察院不批捕大概率是證據不足不捕,而這個案件也沒什麼好補充證據的。所以公安既沒有主動撤案,又沒移送起訴,就掛在那了。

掛案是沒有結案,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嫌疑人。只不過沒有了強制措施而已。

很多人傻傻分不清解除強制措施和撤銷案件的區別。不少人認為,只要解除取保候審了,案子就已經結了,自己就是無罪的。

實則不然,強制措施只是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手段,而不是案件是否終結的標誌。

採取強制措施一定是犯罪嫌疑人,一定是立案以後。但是沒有強制措施,不意味著案件已經辦結。題主反映的就是這種情況,取保候審同一個機關不能重複辦理,到期後只能解除取保。但此時,如果單獨犯罪沒有撤銷案件,或者共同犯罪沒有終止偵查,就意味著案件仍然存在。

為方便大家直觀理解,提供網上的文書供學習。

這是撤銷案件決定書,針對的是某一個人單獨犯罪的情況。

這是終止偵查決定書,針對的是共同犯罪中不構成犯罪的成員。

只有收到這兩份文書才意味著案件已經在法律意義上辦結。

掛案需要積極聯繫辦案機關溝通撤案,如果溝通不下來可以申請檢察院監督撤案。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涉嫌刑事犯罪,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每個階段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超過12個月的自動解除,不需要辦理解除手續。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到期後,沒有變更刑事強制措施,也沒有後期案件結果,說明證明犯罪的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夠移交審查起訴,需要進一步的偵查或者撤銷案件。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超過12月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後十二個月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一)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未採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以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案件情形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但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偵查的,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撤銷案件,繼續偵查。

撤銷案件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停止偵查活動,並解除相關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

撤銷案件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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