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面父親在世,母親去世,有三個女兒一個兒子(兒子為30年前抱養),三個女兒想繼承母親部分的房產,父親部分由養子繼承,但養子以女兒出嫁多年而自己要結婚買房為由不同意姐姐們分得房產,並且勸說父親也同意這樣做,所以現在父親和養子站在同一戰線上,不久前養子起訴三位姐姐,在法庭上大姐和父親爆發激烈爭吵,於開庭三天後辭世,大姐去世後,養子和父親的態度令人心寒。現在的問題是另外兩位姐姐如何利用法律來取得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好,按照你所描述的情況,若母親去世,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話,那麼母親的配偶和子女都有權繼承母親的遺產。若養子霸佔母親的財產,其他三個女兒有權通過繼承的方式,向法院申請行使自己的繼承權,請求法院分割母親的遺產。


1.這裡面可能涉及三個方面問題:(1)繼承誰的財產?(2)如何繼承分割?(3)訴訟中,有一方當事人離世,該如何處理。下面一一對應回答。

2.(1)很明顯,這裡面母親離世,父親健在,所以,發生財產繼承分割的只能是母親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母親生前個人合法財產如何確定範圍或者說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剝離出來的呢?一般來說,應當父母共有財產的一半份額,剝離出來,作為母親生前個人財產份額。(2)母親生前無書面遺囑指定財產繼承人的,只能依照法定繼承,由配偶(父親)、子女(所有子女)、父母(外公外婆若健在的)共同參與分割。分割原則,一般按照人頭數均等分割。(3)訴訟過程中,姐姐突然離世的,姐姐的法定繼承人(第一順位),包括姐夫、姐姐的子女、父親可以依法作為變更後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3.此外,至於剝離財產後,屬於父親的財產的部分,父親在生前是可以自由處分的。


首先,通過您的描述分析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母親部分是由三姐妹以及養子和父親均分的。

其次,父親去世時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父親去世時也沒有留下遺囑,則該父親份額部分一般也是由三姐妹和養子均分。


特別的簡單…如果母親沒有留下遺囑,那庭上就記住一句話…要求法定繼承。反覆說,反覆說,反覆說。法官終會被你們的真誠和執著感動…對了不光房子,還有財產別忘了


《繼承法》規定,如果母親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遺贈撫養協議,那麼應當依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因此儘管大姐在訴訟過程中去世,不影響其對母親遺產的繼承。

《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養子與三個女兒均為繼承法律概念中的「子女」,與父親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沒有其他應當多分、少分遺產份額的情況,在法定繼承中,五位繼承人應當等份繼承母親的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如果遺產僅為房產,且為母親與父親共有,母親的遺產為該房產份額的1/2(另1/2為父親的財產),五位繼承人各取得該1/2的1/5。

大姐去世後,如其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遺贈撫養協議,對大姐的個人財產(包括母親房產份額的1/5)同樣進行法定繼承,由父親、大姐的配偶、大姐的子女等份繼承。


以上是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父親及養子無法阻止三位女兒繼承房產,激烈爭吵、態度讓人寒心不會影響法律判決,不必顧慮太多。


謝邀。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母親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沒有遺囑,那麼母親的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父親,養子及三姐妹,大姐去世,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法律就這麼規定的。


你的描述,母親去世,父親在世,三女一子。

那麼母親的遺產只有家庭財產的一半。

默認外公外婆已去世的情況,父親,4個孩子共5人一起分割母親的遺產。

也就是父親擁有總資產的5分之3,其他每個孩子擁有總資產的10分之1。

現在大女兒去世,她擁有的10分之1由父親,配偶,子女均分。

如果外公外婆在世,那麼遺產由父親,子女,外公外婆均分,可以自己算。


首先確認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或者有設立遺贈,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來繼承遺產,有遺贈的按照遺贈內容接受,沒有遺囑和遺贈的,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遺產。

如果是遺囑和遺贈的,按照內容繼承即可,可能就設立遺囑和遺贈方式有爭議。

如果是法定繼承,要先確認自已是第一順位還是第二順位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位,才輪到第二順位繼承。

無論是遺囑、遺贈,還是法定繼承,只要對繼承遺產有爭議的,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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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述的問題涉及到財富傳承領域,一般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法律協議、遺囑、保險、信託等工具的綜合規劃安排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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