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生病,時間不多了,所謂的「奶奶」想一個人吞併財產,爺爺立下了口頭遺囑,且有兩個及以上證人在場,但是他倆卻並沒有結婚證也就是說沒有結婚,可是女方卻想要財產並且造謠聲稱親友(父母,後輩)對待爺爺不好,而且女方算不演算法定繼承人?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按照您的描述,您口中的奶奶和您的爺爺一直沒有結婚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按照法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說明你爺爺奶奶之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如果你的奶奶不是法律上的配偶的話,一般情況下,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疇。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你的提問充滿主觀臆測,無法準確判斷你爺爺的情況,所以不能給出準確建議。

首先,如果你爺爺在意識清醒、有見證人的情形下立下有效口頭遺囑,遺囑生效,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他自願把財產贈予他一起生活的人,就談不上對方「想獨吞財產」,哪怕是並沒有扯結婚證也生效。反之,如果有證據證明你爺爺立下口頭遺囑時已經不清醒,或者被你奶奶脅迫,或者他立下新的遺囑推翻原遺囑,則原遺囑不生效。

其次,如果遺囑不生效,你爺爺過世後,才能走法定繼承程序。那麼由於她和你爺爺沒扯結婚證,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你爺爺的財產。哪怕她在外面造謠子女不贍養父母,子女也不可能就因此喪失繼承權,反而她還可能因造謠承擔法律責任。畢竟法律是講證據的。

最後,對於不動產(如房子)的繼承,由於我國不動產采登記生效制,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口頭遺囑哪怕有效,也不能僅僅憑此辦理過戶登記。


信息不夠完整,無法做出客觀建議,需要的話去諮詢專業律師,繼承有法可依。


如果財產所有人立下遺囑,且有「奶奶」的份額,那就與是否具有繼承權無關了。但是,如果遺囑中沒有「奶奶」的份額,那麼她沒有繼承權,因為她與財產所有人只是同居關係。

關於「奶奶」的造謠行為,不會對財產繼承產生太大影響,且造謠情節嚴重屬於犯罪行為,構成誣陷罪。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如果沒有結婚證,且在1994年以後結婚不符合事實婚姻的特徵,那麼口頭贈予無效,遺產走法定繼承,造謠有什麼用。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沒有領證的爺爺和所謂的奶奶並不是親屬關係,也就是說「奶奶」並不是爺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而爺爺的所有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爺爺病危條件下立下口頭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要求,那麼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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