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

物的所有權在所有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是可以轉移的。

第一種情況,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拍賣,這種情況下直接發生物權的轉移。

第二種情況。佔有人將他人的所有物出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第三種情況,法院在被告未出庭的情況下,對物權的歸屬進行缺席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所有權即發生轉移。

我只想到了這三種,歡迎大家來補充!

關注「油而不膩的老法狗」,隨時歡迎提問騷擾


第一,佔有委託物被他人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權。

第二,佔有脫離物中的遺失物被拾得人出賣給善意第三人,所有權人可以選擇向拾得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善意第三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第三,遺失物,漂流物由他人拾得,交由國家相關部門發布通告,通告結束後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第四,夫妻共有財產,在日常生活支出範圍內,雙方均有處分共有財產的權利。超出日常生活支出範圍,一方將共有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其有處分權,即可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第五,宣告失蹤後,財產代管人將失蹤人財產清償失蹤人之債務應納稅款等。

第六,宣告死亡後,被宣告死亡人財產按繼承處理。

第七,擔保物權權人行使擔保物權,以所得價金優先受償,買受人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暫時只想到這些實體法上規定的一些,歡迎補充,有不當之處歡迎指證,不接受批評。


不知情是不可能的,如果你捂住耳朵,誰都沒辦法讓你聽到,所以有個東西對付就是推定你應該知情,比如登報,公式,送達,推斷。

比如科幻片中,你只要觸碰到這個告知的紙了,就算你不同意,就推定你知情了。

只要一方盡了告知義務,就算你知情了。


不懂啊!這個得找專業人士來回答!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物權變動,這跟物的所有權人之情與否沒關係,和買受人知情與否才有有關係。如果買受人善意不知情,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不能要回所有物,可以向無權處分權人提起損害賠償。如果買受人是惡意知情,才可以向買受人要求返還原物了。


瀉藥

鑒於問題描述較少,我只能簡略回答。這個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的,法律中就規定了很多情形。第一,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前提是因為本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得無權代理人有了權利外觀。第二,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善意取得的條件比較多,1.已登記的動產和不動產都不能發生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必須經過公示,即不動產需要經過轉移登記,動產需要經過交付,即簡易交付,現實交付,指示交付,但佔有改定不發生善意取得。3.盜臟遺失物(不包括現金,不記名的有價證券等)不能發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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