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有相關法律知識的大佬解答一下,謝謝


繼承財產者,同時繼承了債務。

繼承者可放棄繼承財產,即不背負債務。


嘗試回復您的問題。

1.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債務人生前以贈與明顯低價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他人,侵犯了您的權利。如果是這樣,可以嘗試主張撤銷權等。但是,能否成功還要看證據並結合案情。

2.否則,只能以債務人全部遺產範圍來清償債務了。

3.簡言之,還是需要進一步情況以幫助分析。

供參考。


要看轉移時間,如果發生在債權之前,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繼承財產的子女返還。

這個主要是證據方面的問題。


您好,被繼承人有債務的,其財產應該先償還債務後再由其繼承人繼承,若其財產不夠償還債務需要只需要把財產全部償還,繼承人未繼承財產也不需要代替償還債務。


父債子還」是中國古代代代相傳下來的民間俗語,指的是父親所欠的債務應該由其子女予以償還,這種觀念在民間的影響根深蒂固,是由於封建時代家庭(亦或宗族)是政治社會組成的基本單位,父親代表家庭進行活動,其所欠債務由家庭成員即子女承擔等合情合理,符合當時的社會環境。現代文明社會中,獨立、自由、法治是社會大眾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在此背景下,「父債子還」從法律上被賦予不同於繼往民間認知的內涵,即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父親的債務由其子女進行承擔償還,分為兩種不同情形:父親在世,子女自願替其償還債務屬於第三人代為承擔債務的情形;父親去世,子女應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義務。據此,在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死亡的,債務應由繼承人在一定範圍內承擔,是「父債子還」在當下的一種表現。

【案例】

借款人死亡後,其債務應由繼承人在借款人遺產範圍內承擔

——原告楊某訴被告潘甲、王乙、潘丙、陳丁民間借貸糾紛案

原告楊某訴稱:2011年6月9日,楊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支行網銀匯款借給潘某50萬元。2011年12月7日,潘某因故去世。潘某的繼承人有潘甲(長子)、王乙(次子)、潘丙(父親)、陳丁(母親),且潘某給上述繼承人留有遺產。故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1)償還借款50萬元;(2)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被告潘甲、王乙答辯稱,認可楊某與潘某之間確實存在50萬元的借款,但對於該50萬元借款後續情況不了解,並同意在潘某遺產範圍內予以償還。

被告潘丙、陳丁答辯稱,因潘某已去世,故對該案項下借款不清楚。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與潘某系朋友關係,2011年6月9日,潘某曾因公司經營需要向楊某借款50萬元,楊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該筆借款匯至潘某賬戶。該筆借款潘某至其去世時未予償還。另查,潘某已於2011年12月7日死亡,潘甲、王乙系潘某的兒子,潘丙、陳丁系潘某的父母。潘甲、王乙的母親王某系潘某的前妻,潘某與王某已於2011年6月9日前離婚。潘甲、王乙、潘丙、陳丁均未代潘某償還過上述借款。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依據楊某向潘某匯款的憑證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以認定楊某與潘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有效。潘某作為借款人應償還全部借款,但潘某至去世時仍未償還該筆借款。潘甲、王乙、潘丙、陳丁作為潘某的法定繼承人在依法對潘忠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同時,應當在遺產範圍內清償潘忠的債務。故對楊某要求潘甲、王乙、潘丙、陳丁共同償還借款50萬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判決潘甲、王乙、潘丙、陳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共同返還楊某借款本金50萬元。

【分析解答】

楊某與潘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雖沒有書面借款,但是根據銀行匯款憑證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證明楊某與潘某之間確實存在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且其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潘某應當向楊某履行還款義務。現在潘某已經去世,不能繼續成為民事主體,故不能繼續履行義務,但是其留有財產已經被合法繼承,根據《繼承法》相關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故潘某死亡後,應該由其繼承人潘甲、王乙、潘丙、陳丁在實際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向楊某償還借款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潘甲、王乙、潘丙、陳丁成為償還借款的唯一主體,屬於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另外,假若父親在世,其子女主張代為替父親償還其所欠借款,此時按照最重履行還款義務的主體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免責式債務承擔和並存式債務承擔。免責式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自己脫身而出,具體是指父親不再承擔債務,由其子女作為唯一履行義務主體進行償還;並存式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本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又加入債務人行列,同債務人一起共同承擔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需債權人同意,通知債權人即可,具體是指父親和子女一起成為義務主體進行還款。免責式債務承擔的要件包括:(1)債務存在;(2)達成債務承擔的合意,必要時簽訂合同;(3)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具有可轉移性;(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此時產生的法律效果:(1)債務人發生更替;(2)原債務人基於債的關係所享有的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移歸承擔人;(3)從屬於主債務的從債務移歸承擔人負擔。


當然可以,子女以繼承範圍內承擔債務。


如果子女合法繼承了債務人的財產,那麼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債務,債務只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超出遺產範圍的可以不用承擔。

發佈於 01-14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努力的中年大叔努力的中年大叔

作為一名專做執行的法律人,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資產和負債是共擔的。很多香港的影星看起來風風光光,死後留下大把家產,但是其兒女卻不願意繼承。

原因就是其父輩留下的負債超過其資產。

舉個例子,父母過世留下一個億的房產。短期各種負債已經超過幾個億。

如果子女想繼承這筆遺產,除了需要交稅以外。還要將其父輩所欠債務全部還清,才能繼承房產。

這樣算起來,所謂的房產不過就是個數字,而且是負數,屬於欠款。那還不如不繼承了。

大陸也有相同的規定。特別是這次民法典出台,會有更多相應的關於債權債務的司法解釋。

這次民法典出台有一個重要的信號,信息量很大,那就是一切以民法典為主。

所有的公司法,稅務法,合同法繼承法,破產法都要為民法典讓道。

關於具體案件執行過程中需要專家論證或其他不在今天討論。

你只要記得,只要對方欠你錢,你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這個債權就是一輩子的。就算他死了,他留下的所有遺產也要將你的債權還掉之後才能轉交給她的子女視為繼承。

這樣解釋你滿意嗎?

法律是完善的,法律是嚴謹的,甚是殘酷的,但是我們需要善用法律了解法律。希望能夠幫到你吧。

如果有具體的經濟糾紛疑難案件就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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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向其子女要回欠款的。

繼承法規定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之後,同時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理,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而且還的順序還有區別,先用法定繼承的部分還;不夠的話,再用遺囑繼承和遺贈部分的遺產還,且這部分的遺產償還規則是按比例清償。


可以的,起訴繼承者,要求履行債務,財產繼承者同時也繼承了債務,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私信


有證據證明繼承關係,可以在法定繼承範圍內主張還款,建議不動產。動產過世時要有明確賬戶信息。


我看樓上回答者都是從繼承上說的,但你的問題是死亡之前轉移的,就是說死亡之前已經把財產轉移或過戶到了其子女名下,是嗎?有證據嗎?


以逃債為目的的轉讓財產行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轉讓無效,其財產應當用于歸還債務。


去世前轉移導致不能全額償還債務,只要有證據證明就可以行使撤銷權。


可以以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


可以


如果是無償轉讓或極不合理低價轉移,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或轉讓無效,舉證比較困難。


債權人可以要求,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能否要回要看具體情況。子女僅需在遺產繼承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要證明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難度較大,所以要回的難度較大。


不能,就沒辦法了

但是如果是房子有按揭貸款,那麼還是需要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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