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買的房,老兩口房產證只寫了男方一人名字,現在女方已於96年去世。老人現在要過戶,窗口說這房屬於共同財產辦不了,要子女全簽字才可以辦。這道理怎麼覺得不對呢???


婚後購買的,不管寫一個人名字,還是兩個人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本來兩個人當場簽字就可以了。但是因為其中一方已過世,那就牽扯到財產分配了。

假如房產局給你辦理了。過陣子,其中一個子女說,這個房子有我一份,過戶是不合理的,那她這個表述,也是正確的。

所以,要求全部子女同意,也是合理的。

合不合理,你可以換位思考,假如你是擁有資產的一方,你是否同意在沒有明確財產分配的情況下,房主把財產過戶給他人?

現在立遺囑真的很重要。父母的房子,如果突然成為遺產,而父母的上人還健在,那麼上人和自己都是遺產繼承人,而不是我們一般認為的子女繼承。如果父母兄弟姐妹眾多,很有可能還需要他們簽字。


你好,根據你的簡述事情,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沒有特殊約定分配方式下應該是平均分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女方96年去世,財產就發生轉化,配偶一方和子女共同共有,辦理過需要子女放棄繼承書面申請。有書面申請書是可以的。具體所需材料已過戶窗口需要為準,否則難以辦理轉移過戶登記。

發佈於 2019-07-19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上海謝莉茵律師上海謝莉茵律師

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有一產權人去世,就該去世的產權人份額需要法定繼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話)


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現在有一產權人去世,就該去世的產權人份額需要法定繼承,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話)


一、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需另一方簽字的,婚後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可以只有房產登記上的產權人一方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產權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簽字人既是產權人之一,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丈夫有精神疾病(肢體疾病不限制該行為人的房屋買賣民事行為能力),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的情況下,監護人簽字有效。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分得合法收益。

2、其他產權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比如丈夫是船員常年在海上工作,不可能有時間參與買賣房屋的活動,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委託買賣的協議,這時候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名義簽字。

註:不是簽一個人的名字,而是簽三個名字(假定產權所有人僅為夫妻兩人),一個是妻子的名字,一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代簽),一個是丈夫委託代理人的名字(妻子)。


理論上是共同財產。

因為當時辦證的時候在新婚姻法實施前。

證明當時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需要公證。

所以現在50%由子女繼承是有道理的。


謝邀

看了一下,就是你們婚後買的房子,想賣必須得另一半簽字呀,

可以參考下這個 ,意思就是你這個就屬於共同財產,老伴走了你和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所有繼承人都簽字才可以的

如果有婚後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了婚後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樣分配,那麼婚後取得的財產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分配;

如果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

第一:法律規定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一)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婚姻法》解釋規定

1.《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以上幾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於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