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一下背景:本人明年就簽單位了,父母打算簽單位後在上班的附近買一套房子,由於第一套商貸的原因,貸款人只能是我

首付包括貸款父母都說了他們全部搞定,我單獨留一個還貸的卡,不存錢就父母每月轉錢進去還貸,但是我以後結婚前貸款肯定還沒還完

怎麼能證明我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去交房貸?這種情況下這套房子是不是完全屬於我個人呢?

或者怎麼樣才解決這個問題?


原則上按照法律規定,婚後還貸部分以及該部分所佔總房產比例的增值價值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於還貸的款項來源如果有其他情況,是情況而定。

如果一直都是父母還貸,你什麼都不做,即便是你父母每月打錢到還貸賬戶,也沒辦法認定婚後父母給錢還貸是一種什麼性質。父母給錢有幾種性質認定的可能:第一,贈與給你個人;第二贈與給你們夫妻雙方;第三,借貸(個人債務);第四,借貸(夫妻共同債務)。

在第一、三種情況下,房屋是你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一種情況需要到時候有證據證明父母的贈與是對你個人的贈與;第三種情況需要父母與你之間有借貸的證據。但是這兩種情況下,實務中因為存在利害關係,建議簽訂四方協議,即父母與你們夫妻雙方對此都認可,否則容易出現爭議。第二、四種情況下,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你父母在你婚後給你的卡上打錢的情況,沒有特別約定視為你婚內獲得的贈與財產,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到時候主張該部分款項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此款項占房屋的份額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們害怕出現糾紛,還貸金額也比較高,建議婚前或者婚後與你配偶一方溝通好,醜話說在前面,事後也沒那麼多麻煩,最好不要什麼都不所,讓別人以為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又希望最後法律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你們的解決途徑要麼就是夫妻雙方簽訂婚前或者婚後財產約定,要麼就是像我說的簽訂上述四方協議。另外,如果婚後所剩貸款不多,也確實自己有能力償還,給父母減輕點壓力,自己還未嘗不可。至於還款部分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換一個角度思考問題,如果你的錢不用於還貸款,也一樣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用太斤斤計較。總不能為了點還貸的錢,婚都不敢結了吧。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當題主結婚以後即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貸,這個房產不能算作題主完全的個人財產。

1.題主可以通過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對這個房產進行規劃,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可以由題主的父母繼續進行償還貸款,並說明只贈予題主單方,並非贈予夫妻雙方。根據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在婚前完成房貸的償還。題主在婚前完成房貸的償還,這套房產則作為題主的個人婚前財產。


我單獨留一個還貸的卡,不存錢就父母每月轉錢進去還貸,繼續用這種方式就好了。

還有就是結婚前想辦法還清貸款也行


1、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如下: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後你父母替你還房貸,如果沒有明確表示系僅贈予給你一人的,那麼這個還貸的行為視為對你們夫妻雙方的贈予,因婚姻存續期間,贈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那麼此時,婚後還貸部分及對應增值部分,將需要你在離婚時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解決方法:(1)讓你父母出個書面文件,表明代為償還的貸款僅贈予你一人;(2)與你的另一半簽訂一個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你個人所有;(3)結婚前一次性全部還款。但很明顯,除第3個方法外,其他兩個方法都是很容易導致感情矛盾的做法,三思哦。

如果覺得還可以,點個讚唄~


你好,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婚後還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算,是自己


首先婚後還貸款這部分,只要是通過父母的賬戶轉到個還貸的卡里保存好這個交易流水。那麼就不會認為這是夫妻共有財產。至於這套房產是不是完全屬於你個人,這個得需要看,你父母和你的約定怎樣,假設你父母和你約定完全屬於你個人,那麼就屬於你個人,假設約定父母各佔多少份額,就算各佔多少份額。當然是和你父母要做個財產約定。


來幫題主回答一下吧,本人蘇州地區離婚專業律師,個人認為上面的回答都不對,因為最近我辦理了一個一樣的案件,雖然最終調解結案,但問了法官,如果判決的話,婚後還貸部分只算做個人財產,不做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卷司法解釋一第78條的規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有要求的,包括婚前首付是自己支付,婚後貸款是共同財產支付等等。這條規定設立的目的不是保護不勞而獲,所以如果是父母支付的話,是算作個人財產的。對此,本人個人網站上還簡單的寫了一篇文章,以下附上鏈接,和大家一起探討學習。

http://www.szlhlswz.com/fcfg/250.html


謝邀

婚前買房,你父母出的首付,那麼這比首付無爭議是你父母的,但是婚後共同還貸和房子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想要婚後徹底無爭議,湊湊錢全款吧


不好意思我判斷不好,我覺得具體問題應請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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