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現在名下有一處他父母給他購買(在還貸)的房產,價值較高。在我們商量結婚購房的時候 我建議他把他那個房子賣掉,一部分房款用於支付我們的新房首付(一定是用不完的,他現在那個房子價值很高),然後我們一起還貸。他不願意,並很詫異的提出那是他的婚前財產,跟我有什麼關係。

我之前還有一個提議,就是在他現在的房子結婚也可以,但是他也不願意,他還是那句話,那是他的婚前財產 (我們在國外,法律是結婚住哪裡就夫妻共有那個房產。)我說我家陪嫁一輛車,他也說不可以,房子多少錢 車才多少錢?我說男出房女出車我覺得很正常啊 他就繼續說車就像個房的贈品,難道他出1000w的房我出30w的車?

我有點語塞。怎麼說呢,他的房子確實值錢,但是我想請問結婚真的要算的這麼清楚??如果我有錢我就自己和他支付首付買房了,可是我家最多給我陪嫁一輛車,房子首付是支付不起的,我確實需要他多出一點首付,但是他現在也沒存款,買房首付只能靠賣掉他現有的房。

然後他現在有房,他還不願意我們在他的房子結婚!!我不知道我描述清楚了沒有

他現在的提議就是純靠我們自己的能力支付首付,能買多大就買多大(基本是在我們這買個最差最小的那種房子),不要指望從他那個房子獲得什麼,然後婚後一起還貸。

我是遠嫁,一個人去他的城市,我以前從沒去過。

我很鬱悶 我想請問我要的太多了嗎?


沒覺得你男朋友的想法有錯啊,那個房子是他婚前財產,他不願意跟你分享也是說得通的。

而且他提出了你們共同努力買房,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事,這個也公平。

你要覺得你吃虧了,也可以不和他結婚啊,為啥一定要和他結婚呢,找個經濟條件好的,可以贈送你大房子的有錢人不好嗎?你年輕美麗是資本,為什麼要嫁給他呢?


我覺得,你的兩個提議,一個過份一個不過份。

賣掉婚前房重新買,過份。

在他的那個婚前房結婚,只有居住權不非要加名的話,不過份。


第一個提議肯定不同意啊,那是他的財產,人家不願意賣了,而且你也沒有理由對男方的財產指手畫腳啊。

第二個提議還是有問題,你說了你們那裡法律規定住哪裡哪裡就是共同財產,那麼如果你們結婚住那套房子,這個房子就算共同財產了,說個冒昧的話,離婚了你是不是就有權利分割這部分財產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換成你,對方一分沒付,就因為住進來,離婚就可以分走房子,或者說就自動擁有了這部分財產,你覺得你同意嗎?

第一個是無解的,除非對方願意或者自願,否則不要想對他的財產做出規劃。第二個還有商量的餘地,其實說白了就是男方要保證自己利益,那麼簽署婚前協議就可以了,通過法律途徑保障男方的權益,這樣你可以在那個房子結婚,還不用再買房子了。


賣掉婚前財產再買婚後財產,比較過份 ,那是男方父母買的,不要說你男朋友同不同意,男方父母肯定不同意,用婚前財產做婚房不加名,合理,不願意,男方估計也沒多愛你,斤斤計較,重新買一套,二套房貸首付高,利率也高,如果你們收入夠高才行


他的房子他做主,如果他願意沒話說,如果不願意你也無權指責,因為那確實是他的房子,他有說一不二的權利。而且1000w的房子和30w的車子如何對等,不是一定要算得那麼清楚,而是價格差異太大,不得不算清楚,誰也不該指望通過結婚就能平白無故分到一半資產,你們共同出首付共同還房貸是他接受的方式,如果你愛他就該接受,以後感情深了他想法改變了也有可能。


談生意就談生意,別說什麼談戀愛、結婚!

看你了的描述,你沒有任何談生意的資本,你倆根本不是一個層次的,趁早散了吧,對男方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遠嫁」不是你談生意要高價的條件,娶和嫁是對等的

就算你們這生意談成了,也會在後期合作過程中崩掉!

最後,趕緊散了,對誰都好,不耽誤你找個冤大頭


你提在先,他拒絕在後。你不能要求別人,只能要求自己。

有些事不提啥事沒有,提了就會導致多想。比如,他同意了你所有要求然後他婚前財產全部和你平分的話,你心裡有沒有想過占他便宜重要麼,因為吃虧的是他不是你。

不過你如果真的介意的話,你能要求自己不選擇他。或者同意他的方案,但是以後的相處中,因為你一點沒占他的便宜,你也沒必要慣著他的毛病。如果你是因為身為女性,只求個心安,你也可以跟他好好談,告訴他,需要他給你個能讓你有安全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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