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公司工作8年了,一直做销售和销售管理工作,做的还行,业绩不错!可是现在孩子4个月,马上产假结束了,农村婆婆带不好娃,自己还是纯母乳喂养,去公司上班,距离家里很远不方便,路上浪费时间,重要的问题是,公司受疫情影响,人员大量离职,业务难做,商业模式也没有,领导不负责任,提成一直没发,我休产假也没发工资,说是到时候生育津贴给我啥的!如果我再去上班没有啥发展不说,因为没人,还会让你干很多的活!所以现在哺乳期,我可以选择主动离职吗?在家把娃带到半岁,再去找份工作合适吗?


自己主动离职任何时候都可以,但是自动离职是没有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1653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生育津贴可以赶紧申报,有生育津贴的话产假期间是不发工资的,二选一。

政策上来说,公司是不可以解雇哺乳期妇女的,但是如果你主动离职的话,可能也没有额外补偿,只有原来该发的拿拿到手。

但是娃半岁时再去另找工作的话,可能会增加一些难度,公司招人时对哺乳期妇女肯定也会有顾虑。加上现在疫情过后就业大环境也不佳。可能以前你在工作上业绩时比较突出的,但是宝宝还小的时候必然会分心一些,娃一岁以前你会比较辛苦。

我觉得可以考虑一下家里的情况向公司申请延长一下产假吧,之后还是看公司情况,如果能有一些照顾,保障哺乳假利益的话可以先拖一段时间,等宝宝再长大些。实在情况很不好的话也只能离职。


可以啊,主动离职没有时间限制,受限制的是辞退


你可以具体了解一下你们公司的孕产假和哺乳假的制度。然后根据制度,把该拿的钱都拿回来。

另外,产假和生育津贴是只发一个的。现在四个月了,早就可以报销生育津贴了,这部分钱也不少。


当然可以了,公司巴不得呢,不用承担风险,还不需要额外照顾你,减少工作量


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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