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神枪手枪杀甲,却误杀了乙。案例二:孩子星期一到星期五住校,丈夫毒杀妻子,却同时毒死了星期一请假回家的孩子。按具体符合说两个案例都是过于自信过失杀人,但为什么按法定符合说案一判故意杀人,案二对孩子的死亡判过失杀人。


貌似修正的具体符合说也认为是故意杀人。因为刑法保护的不是单个人的法益,是保护人的法益。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入罪的条件,即认为有罪。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争执到目前为止。结果无价值已经完胜。行为无价值已经式微。刑法终究还是针对法益的保护的。


首先你要知道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背后代表的都是哪种思想。

选择法定符合说的人一般都会支持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主是日本的观点,一个最直接明显的观点就是行为的好坏由结果的好坏来判断。法定符合说你可以简单理解为,法律规定怎样结论就是怎样,你有主观的故意杀人意思,客观上你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你故意杀人既遂。

选择具体符合说的人一般会支持行为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是德国研究的,简单来说就是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好行为能导致坏结果,坏行为也能导致好结果,所以评价要从客观行为开始分析。甲有杀乙的故意,但错杀了丙,这时候甲对乙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人死亡,想像竟合择一重。

不是说「为什么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两个学说的认定不一样」,而是从最开始两个学说就不一样,导致结果不一样。

第二个同理,可以自己推一推

ps:实际上根据各个案件具体条件的不同,最后的结果也不同。比如说第一个是神枪手错杀人,那是因为什么错杀,是因为对象错误,还是因为他当街杀人把隔壁老王打死了,根据具体情形不同,得出的结论不一样。上面我回答的是指简单误杀的情形,我只是解释了为什么两个学说得出的结论会不一样。


神枪手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所有要件,没有杀掉甲是故意杀人未遂,至于杀掉的是谁,仅仅是对象错误,不影响罪名成立。孩子的父亲在毒害妻子过程中,害死了自己的孩子,对他妻子来说是故意杀人,而对子孩子来说,没有符合主观方面的要件所以是过失

第一个是你主观上的意识错误,或者手抖,杀了乙并不意外

第二个孩子早回家是意外事件


利用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来判断是出现打击错误情况的分析方法。解释下打击错误,打击错误,即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打击错误又处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框架下,事实认识错误所讨论的案件需要具备(1)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2)主观有故意(画重点!!!主观有故意) 题主的案例一属于打击错误的情况,案例二属于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不能用打击错误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来分析。————参照柏浪涛刑法讲义

正好在复习刑法。这应该都算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不注意法益主体的区别。第一个案例里那个枪手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在故意杀人罪里完全成立,但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是间接故意。案二,这个我觉得跟具体复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没什么关系,这就是一个过失犯罪。但是非要说的话,我觉得第二个案例是他给他妻子下毒,在家里,除了他妻子一般不会有人喝到吧,这个故意是完全仅限于他妻子,因为他儿子基本不可能在那之前回来,只有一点点可能,他应该预见到还是有可能被他儿子喝了但是觉得不会结果他儿子喝了,妥妥的过失啊。第一个就不同了,他开枪,打到其他人完全有可能啊,他这就算放任了,法定符合说又注重结果,他的故意心理又很重,就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了呗。没有用法律语言,因为我没文化。。我是这么看的。


是我理解错了吗,为什么我觉得第二个案子按照法定符合说的判断来看,应当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呀。


案一有杀人的故意,由于对象错误,甲没有被杀,乙被杀,此时乙的法益同样受到侵害,并不因为对象错误而影响犯罪成立。

案二只想杀害其妻,对于其子的死亡是排斥的,故认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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